面试先填3份表,一份查户口,一份性格测试题,整整三页纸,一份选个人品质,列了30条左右(你是否一个勇于接受挑战,是否能同时完成多样工作之类的)问你最接受哪个最不接受哪个。
1.老板面的时候非常傲慢,喜欢刨根问底,不把问题得到最根本的答案就一直重复他的同一个问题,有种审犯人的感觉。问你平常做什么表,表具体的构成是怎样的,要全部一项项说出来。还有广告怎么打的,问得非常详细,还问你学校是几本,是文科还是理科。
2.双标。到后面我问老板那你们这边做什么表,他一笔带过不正面回答我的问题,说一个很大的表下面很多小表,再问就是自己内部有一套标准。在极力套话的情况下自己这边什么信息都不透露,不尊重面试者。
公司在一个比较老的工业区,货梯客梯混着的那种,环境一般。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HOMERIO QUEENPAD KNIGHTPAD
王曙鸿、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8)粤0305执5305号
发布日期 2019-05-21 浏览次数 6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5305号
申请执行人:王曙鸿。
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健文。
申请执行人王曙鸿与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10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1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2018)粤0305民初10820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6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0305执530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梁世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硕语
何思、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06执587号
发布日期 2019-06-10 浏览次数 8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何思,女性,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文。
申请执行人何思与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8]953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36312.65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两辆(粤B×××××、BXXXXX),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分。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锐钊
人民陪审员 刘晓丹
人民陪审员 胡 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
周凡、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8)粤0305执5173号
发布日期 2019-11-27 浏览次数 5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5173号
申请执行人:周凡,女,汉族1992年3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安陆市。
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183号南山云谷创新产业园南风楼A座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143350。
申请执行人周凡与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1082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6000.00元,本院于2018年08月0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就相关联案件共向本院交纳执行款人民币50000元,本院按比例向申请执行人周凡发放执行款人民币1802.35元。本院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张庆臣
审判员 陈盛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创西
马波、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8)粤0305执6532号
发布日期 2019-11-27 浏览次数 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6532号
申请执行人:马波,男,汉族,1983年8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183号南山云谷创新产业园南风楼A座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143350。
申请执行人马波与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1081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14000.00元,本院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相关联案件(2018)粤0305执5173号案中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本院按比例向申请执行人马波发放执行款人民币4205.47元。本院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张庆臣
审判员 陈盛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创西
崔梅、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8)粤0305执5250号
发布日期 2019-11-27 浏览次数 76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5250号
申请执行人:崔梅,女,汉族,1988年4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183号南山云谷创新产业园南风楼A座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143350。
申请执行人崔梅与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1081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6200.00元,本院于2018年08月0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相关联案件(2018)粤0305执5173号案中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本院按比例向申请执行人崔梅发放执行款人民币1862.42元。本院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张庆臣
审判员 陈盛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创西
肖乔香、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8)粤0305执6983号
发布日期 2020-02-04 浏览次数 82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6983号
申请执行人:肖乔香,女,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183号南山云谷创新产业园南风楼A座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143350。
申请执行人肖乔香与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108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计人民币16250.00元,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9日、2018年10月17日对该两案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相关联案件(2018)粤0305执5173号案中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本院按比例向申请执行人肖乔香发放执行款4881.35元。本院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张庆臣
审判员 陈盛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创西
王瑶、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8)粤0305执5297号
发布日期 2019-11-27 浏览次数 78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5297号
申请执行人:王瑶,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安化县。
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183号南山云谷创新产业园南风楼A座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143350。
申请执行人王瑶与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108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9000.00元,本院于2018年08月0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相关联案件(2018)粤0305执5173号案中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本院按比例向申请执行人王瑶发放执行款人民币2703.52元。本院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张庆臣
审判员 陈盛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创西
肖乔香、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8)粤0305执5298号、6983号
发布日期 2019-11-27 浏览次数 6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5298号、6983号
申请执行人:肖乔香,女,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183号南山云谷创新产业园南风楼A座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143350。
申请执行人肖乔香与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108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计人民币16250.00元,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9日、2018年10月17日对该两案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相关联案件(2018)粤0305执5173号案中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本院按比例向申请执行人肖乔香发放执行款4881.35元。本院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张庆臣
审判员 陈盛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创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借款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粤03执498号之一
发布日期
2021-10-14
浏览次数
109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7063XH。
法定代表人:顾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景、李梓妍,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新安三路2号海关大厦A栋南头海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143350。
法定代表人:李健文。
被执行人:李健文,男,1971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健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网案字第2283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仲裁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合计125,570.92元,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证及执行情况如下: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深圳市XX供应链有限公司100%股权,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李健文持有的深圳市X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6045%的股权、深圳XX网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3.6806%的股权、深圳XX网络控股有限公司80%的股权;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B7××××、粤BA××××的车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健文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B××××的车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健文名下所有的位于房产;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深大支行的账户。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时晓克
执行员 (审判 员 )侯旭
执行员 郭 立 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古 金 青
公司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美华大厦7楼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