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祥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祥科技有限公司2022-03-31T22:21:2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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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ktea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11月17日

公司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工业区37栋511

深圳市恒祥科技有限公司、胡华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民终3704号

发布日期 2019-06-13 浏览次数 57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37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恒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创业二路展鹏工业大厦B栋六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81132J。
法定代表人:俞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华英,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容,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恒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华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0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恒祥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四项;2、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2921.17元;3、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被上诉人仲裁阶段的律师费5000元;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胡华英辩称: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劳动者已经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但用人单位并未在一个月内补缴,因此劳动者被迫离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上诉人深圳市恒祥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诉请判令:1、无须支付胡华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921.17元;2、无须承担胡华英律师费5000元;3、胡华英承担诉讼费。
一审判决主文:一、驳回深圳市恒祥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深圳市恒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胡华英2018年5月1日至30日工资4087.73元;三、深圳市恒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胡华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921.17元;四、深圳市恒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胡华英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深圳市恒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评析认定如下: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虽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了《退保申请》,但双方的该项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087.73元,在上诉人处工作的期间为2002年4月6日至2018年5月30日,被上诉人已于2018年4月要求上诉人为其补缴养老保险,但上诉人至今仍未为被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故一审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921.1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律师费。一审根据劳动者获得支持的比例,判令上诉人负担律师费5000元,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恒祥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恒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刘 燕
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超凡
书记员  高 楠

公司曾用名:深圳星联电器有限公司

名下其它公司:深圳星联电器有限公司苏州事务所/苏州仪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仪表元件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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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ktea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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