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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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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花玲与广州皓醒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19)粤0305民初7048号

发布日期
2019-06-17
浏览次数
159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7048号
原告:郑花玲,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广州皓醒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9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1TE0T。
法定代表人:陈建群。
原告郑花玲与被告广州皓醒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2、被告按劳动合同上的实际工资实交在职期间的五险一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如下:2018年1月8日下班后,被告法定代表人口头通知原告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原告2018年1月9日交接工作,2018年1月10日离职。因被告在原告离职当日并未按劳动法支付工资及赔偿金,故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6日依法做出深罗人劳仲[2019]239号仲裁决定书,以原告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对原告的仲裁请求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2019年3月12日原告以相同的事由再次申请仲裁,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深罗人劳仲[2019]239号仲裁决定书、深罗劳人不[2019]3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后,因未按时出庭应诉,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自动撤回申诉处理,原告又提起仲裁,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审查,原告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花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 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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