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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好的面试时间说忘了,还是我找她的
然后xx还会质疑你的业绩能力,说就这样,可以做过这么多,怎么写好listing?是否支持背调。
真的挺无语的
一点都不尊重人,面试都这样了,真实工作那还得了,不得被pua死
建议不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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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海与深圳美铂林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案 号 (2016)粤03民终7926号
发布日期 2016-12-27 浏览次数 2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79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美铂林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福权,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艳琼
上诉人刘长海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美铂林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刘长海主张的离职日期为2010年9月,原审查明“原告主张双方2015年11月30日终止劳动关系”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刘长海主张其2010年9月已经离职,故其最迟应当在2011年9月申请仲裁,其2015年11月30日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刘长海也未举证证明其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仲裁机构对刘长海的申请不予受理,深圳美铂林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出了时效抗辩,故本院对刘传海基于劳动关系而主张的各项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刘长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刘长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 安 明
审 判 员 陈 雅 娟
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紫娟(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很垃圾,不建议去!
根本不懂运营,只会纸上谈兵,脱离现实各种逼逼,别反驳,反驳就是你错
套经验,面试浪费时间,当面一套 背后一套,笑面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