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光太阳能有限公司

566 浏览深圳#5.5天制
0
0条评论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华南城5号馆A座7楼702;可以查到是有劳动仲裁的,5.5天制并且周六还多加一个小时班…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8928号 申请执行人:曾秀洁,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普光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新北路兴联工业区A3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521374。 法定代表人:汪宁颖。 申请执行人曾秀洁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普光太阳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1】68号、15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1、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16日期间的提成67402.62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6日受理并执行。经本院核算,本案的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67402.62元为基数,按0.000175元/日,从2021年4月16日计算至5月8日为259.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将68577.12元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将执行款67662.12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执行费915元本院依法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划款账户确认书》,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1】68号、15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阶段作出款项足额划付即确认结案的申明,故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1】68号、15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深圳市普光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577.1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小东 审判员叶小丽 审判员何宗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伍仕松

was_ 评价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