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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屿(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东方丝路公司专利质量问题

美国授权的专利质量问题
谷歌专利中搜索US12409991B2
https://patents.google.com/patent/US12409991B2/en?oq=US12409991B2
以下为质量问题和解决方案

权利要求4

“two ends … correspond to … attracting … repelling”为纯粹功能效果描述,缺乏结构限定。

改为具体位置描述,如“a first position aligns all pairs for opposite-pole attraction; a second position displaces each pair by at least half a pole width for same-pole repulsion”。

权利要求1

“resist a locking force”过于功能性,未明确机械作用方式。

改为“mechanically disengage the locking member”或“apply a force opposing the locking force”。

权利要求5

“integrated into a second iron sheet”存在歧义,可解释为磁铁成为铁片的一部分。

改为“mounted on a second iron sheet”或“attached to a second iron sheet”。

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

使用“core ideas”主观评价性用语。

改为“technical features”或“essential technical concepts”。

具体实施方式

“…almost no pulling reversely needed…”语法混乱。

修正为 “Thus, almost no reverse pulling force is needed…”。

权利要求7/说明书【0079】

权7中“the magnet…”单数可能被限缩为一对,与说明书多对矛盾。

修改为“the magnets … are aligned with opposite poles to attract each other”。

中国授权专利质量问题
谷歌专利中搜索 CN114825498B
https://patents.google.com/patent/CN114825498B/en?oq=CN114825498B

https://www-incopat-com-s-6.proxy.itic-sci.com/detail/init2?formerQuery=WoN5%2FEFZqYPluPQRFQmawTlbGWMUeMb7dkC5wfiuCUw%3D&local=zh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包含了多种可拆卸安装方式(通过滑移+锁止件的具体结构限定),而该实施方案中具体限定了支架由固定底板和转动板构成,且安装方式是通过滑移、锁止件、滑轨、悬臂梁、限位凸起等具体结构实现的。这构成了一个非常具体的实施方式,而非上位概括。说明书其他部分公开了多种支架的可拆卸连接方式(如卡扣、磁吸、螺栓等),这些方案均未纳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不必要地限缩,有损于实用价值性。

建议将权利要求1中关于支架的具体结构(固定底板、转动板、容纳槽、滑移、锁止件等)上升为上位概念,例如,将“所述支架包括固定底板和转动板……”替换为“所述支架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无线充电器主体上,并包括一个可展开和收纳的支撑结构”。具体保护范围可以通过从属权利要求来限定。

引用关系缺陷。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但其技术方案“所述固定底板与所述无线充电器主体卡扣连接”与权利要求1中“所述锁止件包括悬臂梁和限位凸起”的模式直接冲突。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结构已经包含了一种特定的锁止/固定结构(悬臂梁+限位凸起+限位凹槽)。权利要求6试图引入一种完全不同且无法共存的固定方式(卡扣连接),造成技术方案内部逻辑矛盾,使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违反第26条第4款。

考虑到现有权利要求1已经对一种固定方式做了具体限定,权利要求6不再是对该方式的进一步限定,而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建议将权利要求6改为引用权利要求或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或者将其内容并入权利要求1,再将现有权利要求1的内容下放为一组从属权利要求。

引用基础缺陷。权利要求13引用了权利要求1-12中任意一项,其自身引入了特征“掰动部”。根据四步核查法,检查其所有引用路径的累积特征集。对于引用权利要求1-5、8-12的路径,累积特征集S(P) = {无线充电器主体, 充电组件, 支架, 固定底板, 转动板, 阻尼轴, 容纳槽, 滑移槽, 滑轨, 锁止件(悬臂梁+限位凸起+限位凹槽或门栓/锁扣), 以及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引入的特征}。这些累积特征集中不包含“掰动部”。仅在引用权利要求6、7(卡扣连接)的路径中,也未提及“掰动部”。因此,在所有引用路径中,特征“掰动部”均缺乏引用基础。这是一个形式错误。

修改权利要求13,使其能够与一个明确包含“掰动部”的上位权利要求配合。鉴于“掰动部”是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普遍描述的特征([0077]段),建议增加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将“掰动部”作为其必要技术特征之一,或修改权利要求1的方案,使其在逻辑上允许“掰动部”的存在。

引用基础缺陷。类似地,权利要求15引用了权利要求1-12中任意一项,并引入了特征“支撑部”。检查所有引用路径的累积特征集S(P),均不包含“支撑部”。特征“支撑部”缺乏引用基础。

建议将“支撑部”作为对“转动板”或整个“支架”的进一步限定,并修改其引用关系,使其引用到明确包含该结构的基础权利要求,例如,可以规定“支撑部”就是“转动板”或支架的一部分。

文本表述不清。权利要求8中描述“设置在所述固定底板尾端的底部”,此处“底部”与后续“导向部”和“卡接孔”的相对位置关系不够明确。同时,“容纳槽的侧壁上还设置有推动所述卡扣进入所述卡接孔内的导向部”,而卡接孔开在“容纳槽的槽底”,导向部设置于“侧壁”上,两者协同工作的方式表述不够直观。

建议将“底部”修改为如“朝向所述容纳槽槽底一侧的表面”等更清晰的表述,并简要描述导向部如何将卡扣从侧壁方向导入位于槽底的卡接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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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incopat-com-s-6.proxy.itic-sci.com/detail/init2?formerQuery=WoN5%2FEFZqYPluPQRFQmawTlbGWMUeMb7dkC5wfiuCUw%3D&local=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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