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泰冠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棕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冠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棕树科技有限公司2021-08-26T15:33:5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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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终奖分10月发,没有全勤奖,没有下午茶,聚餐,有零食。
2.带薪5天年假是按底薪2200算的,也就是2200/22=100/天,如果你当天工资超过这个数,还是得扣工资。
3.提成是毛利的5个点,提成第二个月底发。后台的回款额-成本-头程-税那些,没到账的回款不算提成,只有到账的才算,老板的原话。
4.头程不透明,不知道具体的价格,成本需要自己主动去问,发提成直接发卡上,财务不会提前主动发给你利润表,需要自己主动要。汇率不是按照实时算的。例如,加元是5点几,但算提成只有4点几。
5.老板觉得女生的数据分析能力就是比男生的差,扣,喜欢刷存在感,双标,说运营报活动的价格低没利润,后面运营离职后,他定价比之前活动价格更低,依然还是报活动。
6.刚开始头程是按均价算的,空运加海运的均价*当月发货重量,反馈后才改成平摊到每一票每个产品,海运按海运算,空运按空运算。
7.说是按毛利算提成,曾有一个月,算提成时利润里是扣了底薪,反馈后当月没改,拿到手的提成还是利润里扣掉底薪*提成点,第二个月才开始利润里不扣底薪。

办公地址:东边商务大楼

dapangpang 已回答的问题 2024年3月28日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HITGX

孙玲与深圳市远视鑫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8)粤0309执282号

发布日期 2018-12-26 浏览次数 72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孙玲
被执行人深圳市远视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澜舟
申请执行人孙玲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远视鑫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福城)案【2018】4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24048.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8)粤0309执282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本案执行款24309.0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依法优先划缴本案执行费261.00元后,余款24048.00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孙玲,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福城)案【2018】4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福城)案【2018】4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蒋百友
执行员  李振中
执行员  刘政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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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ga说的是对的,已经离职,我入职的时候suga没写这个,我踩坑了,现在提成制度更惨了,有滞销库存公司就扣30%提成,净利润减去1w,提成点也低。。管理者有点精神分裂经常自己说过的话反复忘记,一下说公司资金很多,一下说资金投入很大啥亏损严重。。不太懂亚马逊的样子,但是公司适合摸鱼不加班,不会劝退别人。。。因为离职太多人了。。过年没啥福利。。平时没啥福利。。工作时长8.5工作制度5.5。。而且suga说的每条都对应公司的基本情况了。。。苦逼过年没过年红包就算了。。。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6月7日

请问公司具体办公地点位于哪儿呢?

深圳市远视鑫科技有限公司与孙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8)粤0309民初1000号

发布日期 2018-11-19 浏览次数 122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9民初1000号
原告深圳市远视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章阁社区桂月路西58号3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975431。
法定代表人张澜舟,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刚云杰,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运波,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玲,女,汉族,1992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刘行,男,汉族,1991年6月24日出生,系被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代建新,重庆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运波、被告孙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行、代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5年4月1日。
二、工作岗位:业务员。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
四、离职时间:根据双方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的《员工离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
五、关于赔偿金:原告主张被告在职期间与其丈夫刘行共同注册深圳创赢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后用QQ和微信形式通知原告方客户有业务与其联系,且将公司电脑中的信息咨询、客户资料予以删除,不配合交接工作资料,违反《保密协议》第2条《离职协议》第4、5条的约定,也违反劳动者对公司的法定保密义务,造成原告方客户有转移的迹象,故要求被告按照《离职协议》中的约定10倍赔偿共计240480元。原告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QQ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信息及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被告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主张离职协议中约定的10倍赔偿实为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经查,《离职协议》第四条内容为:“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归还属于甲方的所有的文件、资料、办公用品、电子文档以及其他一切物品,并按甲方要求妥善办理工作业务移交手续。”第五条内容为:“乙方在职时间的客户欠款、样品追回、业务查询,乙方配合甲方完成。乙方保证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信息,乙方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保留、删除、篡改或带离甲方经营场所,离职后乙方以及与乙方亲属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上述内容,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第2条所述的赔偿金需在30天内10倍赔偿给甲方。”本院认为,除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故原告主张被告在职期间违反《保密协议》第2条给其造成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主张权利。原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签订《离职协议》后存在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支付10倍赔偿金24048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仲裁情况:不予受理。
七、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404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远视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国良(兼)
书记员 邓  燕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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