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05-11T22:38:3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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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hzug 已回答的问题 2023年3月16日

我之前在哪里面试也是,完全就是套经验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龙观西路39号龙城工业区24栋1层

名下其它公司:深圳市理德铭科技有限公司/哇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德呈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奇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市安不可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热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理德铭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光圈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智本电子经营部/深圳市星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麦因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理德壹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这个公司,我投过简历,hr真的是牛逼上天了,嚣张的很啊,大家真的别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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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19)粤0309民初1539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三联创业路19号弓村新城商业中心(汇海广场)A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68455X2。

法定代表人李纯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金波,系广东亨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祎,系广东亨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易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力,系被告的丈夫。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金波、邝祎、被告易洋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入职时间:2017年5月15日。

二、工作岗位:行政人事主管。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

四、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月平均工资: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认可的工资表显示,被告自2018年7月起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8800元。根据该工资表核算出被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月平均工资为8625元[(8500元+8500元+8500元+8500元+8500元+8500元+8500元+8800元+8800元+8800元+8800元+8800元)÷12个月]。

五、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工资:4835.75元。双方对此予以确认。

六、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416.09元。双方对此予以确认。

七、本案被告实际休产假时间: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6月12日共178天。

八、产假工资差额:原告已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了被告产假工资24000元。仲裁经核算,原告存在未足额支付被告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6月12日的产假工资差额27641.67元(8625元÷30天×98天+8800元÷30天×80天-24000元)。仲裁核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是原告的人事主管,负责公司工资发放的核算,被告本人的产假工资及原告公司其他产妇产假工资均是由被告进行核算的,被告作为原告聘请的具有法学本科专业的人事主管,对相关法律应当是熟知的,且被告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全勤奖、交通补贴、餐补、岗位津贴构成,被告自行核算工资应当是每月4000元,且岗位津贴是3500元,试用期满是5000元,所以原告按照被告核算的产假工资进行核发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产假工资27641.67元。原告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不予支付,本院不予支持。

九、工作失误经济损失:原告主张因被告不胜任工作岗位及工作失误,具体表现为被告工作管理不力,导致公司花名册泄露、在原告管理人事工作待遇时,错误计算员工产假工资,致使被告需要给补发员工产假工资,因此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10万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花名册泄露的原因在于被告,且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花名册泄露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在庭审时也称员工工资由被告核算后需要原告财务部检查核发,因此仲裁认为被告对原告工资数额发放并不具有审批决定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违反保密规章制度违约金:原告称被告将原告最新薪资表转发给无权限的工作人员,泄露了原告工作人员的薪资秘密及将原告《理德铭科技薪酬管理制度》发送给其他人员修改,严重泄露了原告未公开的薪酬制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认可有将《理德铭科技薪酬管理制度》发送给其配偶。

仲裁认为,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将《理德铭科技薪酬管理制度》发送给其配偶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另外,薪资待遇不属于保密范围。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的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一、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7月24日。

十二、原告仲裁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1、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的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仲裁请求:要求原告支付被告1、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劳动工资4835.75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61600元;3、补发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6月12日的产假工资差额28800元(4800元*6个月)。

十三、仲裁结果:一、原告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1、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工资4835.75元;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416.09元;3、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6月12日的产假工资差额27641.67元;二、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十四、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6月12日的产假工资差额27641.6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的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五、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易洋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工资4835.75元;

二、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易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416.09元;

三、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易洋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6月12日的产假工资差额27641.6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梁伟康(兼)
书记员 谢  晓  凤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4月9日

老铁你发的这些是在哪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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