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2-02-22T16:56:0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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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能想招低成本的人,面试只有一轮,是人事面试的,一家代运营公司,统计销售额 业绩 之前做的产品和排名,预期薪资之后就回去让人等通知了,没有下文。

xiangmiao 发表新评论 2023年2月23日

确实是代运营公司,一年到头都在招人,提成点超级低,问了期望工资没有下文了。

名下其他公司:瑞钰电子商务(长沙)有限公司/深圳市秀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瑞钰他们家的培训是骗人的,花了2万多,讲课就是念稿件,都是网络上可以查到了,稍微深入一点的知识问都不回答,讲师态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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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亚马逊代运营的,给人的感觉很不正规,一个人负责很多客户的账号,没几个做起来的,坑完客户的服务费就没有下文了。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3月20日

孙风彪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冀0534民初917号

发布日期 2021-07-06 浏览次数 218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4民初917号
起诉人:孙风彪,男,汉族,1998年1月3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2021年6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孙风彪的起诉状。起诉人孙风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服务费用998元;2.赔偿服务费用的三倍2994元;3.退还货款及运费105元;4.赔偿因店铺被封的损失2400元;5.赔偿因侵犯隐私权造成的娥精神损失3000元。以上共计9497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0日,网易邮箱中收到一封亚马逊运营的推销邮件,后于2020年11月9日通过扫码添加了此人的微信,微信号是×××,昵称为‘亚马逊代运营’,通过了解,约定服务费每月998元,并且先试一个星期,有效果再给钱,通过远程控制原告的电脑来操作,11月16日上架了一个产品,11月17日出单,11月18日付998元‘个人计划’服务费,对方说没有合同,又说每月盈利四五千问题不大。出单以后,由他负责找产品发货,11月24日支付运费加成本105元。之后按照他的方法上传产品,未出一单。11月24日,他上传的那个产品又出单了,后来让他发货,结果没有发货,联系他就再也没有回话。12月1日收到亚马逊官方的邮件,说账号被停用了,再也不能登陆。原告在2020年11月23日的时候,找过账号收购人员打算出卖账号,评估为2400元。综上,被告以没有效果不收费来取得原告信任,欺骗原告交付服务费,后来出单就没有发货,再也联系不上,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被告违法获得原告个人信息,未经原告同意,向原告发送商业性信息,更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买受人住所地为河北清河县,且原告是在清河县接受的网络服务,所以特来贵院起诉。希望贵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孙风彪的诉讼请求和所提供的证据,能够确定此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起诉人孙风彪起诉的深圳市瑞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且起诉人在其诉状及地址确认书中均显示其住址是石家庄市新华区,又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清河县,故我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孙风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新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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