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亿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1-04-18T19:16:37+08:00
12.16K 浏览深圳面试体验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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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面试的时候感觉很差,一直吹她公司多牛逼,人事人品不行,说话不可靠,开的工资极低,2年的亚马逊经验给的公司只有4000块钱的底薪。千万不要去,人事很有心机。 公司地址已经搬到五和的中宝通工业园,那个人事就是老板,女老板,没有专门的人事。

1. 老板脾气差到要死,背后说坏话,监控电脑,每天私聊员工,面试是先做题,很套经验的那种题,有很多面试的人看了题目就直接走了,然后她就要在办公室和主管吐槽别人一下午,说什么看他这个公司,听都没听过,肯定是铺货的,没经验,做不了我们这个,反正就是没钱还天天受委屈,脾气真的一言难尽,一不开心就各种故意制造很大的声音,明明不是我们员工的错也要对我们发火,仓库和办公室隔了一整条走廊,在仓库骂人这边都能听到,骂的是还她自己的哥哥和妈妈。。。

2. 面试的时候说是精品,去了之后天天铺货。你想准时下班,那就等着她的轰炸吧。天天铺的是手机壳之类的,还说是别人的爆款。经常开会,各种表格,曾经连续一周每天想一个新的表格出来给你,月末总结的时候还说,你们做那么多表格有用吗,天天做那么多,没用你还让别人做。

3. 再说放假方面,过年七天,过完年来要调休不搬,国庆五天,每次一放这种长一点的假就开始作死的催你做事情,加班,好像你放完假就不来了一样,招聘上写的年底双薪加年终奖,现在是3月5号,提都没提这个事情。

4. 最重要的提成,面试说的什么比例都是假的,真实情况是完成她给你制定的销售额目标和业绩目标才能拿到她按自己意愿分配的提成,重点是她的销售额和业绩目标每个月都在涨,不是固定完成多少以上就有提成,是每个月都涨,,,

5. 宣扬狼性思维和男人都是渣的言论,总是发各种朋友圈暗示某个员工,反正一发朋友圈就肯定是哪个员工让她不开心了。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2月17日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长发中路8号B305智慧谷创新园

深圳市亿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海玲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粤0307民初16558号

发布日期 2022-01-04 浏览次数 40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16558号
原告深圳市亿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施卫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创,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瑛,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陈海玲,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刚,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亿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施卫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创、张恒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刚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20年4月9日。
二、工作岗位:亚马逊运营。
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原、被告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9日的劳动合同。
四、工资标准及结构:月薪5500元。
五、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及原因:原、被告均确认被告于2020年5月16日自行离职,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六、关于原告主张的因被告严重失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6日期间的工资2979元用于折抵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请:原告对未支付被告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979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主张被告工作存在严重失职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应赔偿原告16593.16元,在扣减上述应支付被告的工资后,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剩余的经济损失。被告称其系按照原告要求完成工作及内容,不存在失职行为,经原告确认表格内容无误后被告方可建单备货,被告不存在擅自改动“FBA库存+在途可用天数”计算方式的情形,对于Forcast表格的内容是经原告审核、确认的,意味着“FBA库存+在途可用天数”等数据原告是知晓并认可的,且备货的数量是符合当时的销售数据统计及预估,被告未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原告提交《精品销售职责》证明被告日常工作基本内容以及职责包括日常工作及维护、广告调整优化、新品上新、建单备货、禁止账号关联等5个部分,原告表示特别需要指出建单备货需要建好“Forcast”表格,该表格具体详细记录产品名称、规格、当前库存数量、补货、FBA实际库存可用天数、FBA预估库存可用天数、FBA库存+在途可用天数等关键数据,为公司采购提供基础依据。原告提交《订单》证明被告严重失职的下错8份订单,有些订单原告发现错误后,在货物没有发出前进行了作废取消,有些货物已经发出无法取消,造成产品超量采购。原告提交《订单、订单详情单及收据》证明AX1061订单采购成本以及已付货款金额5500元、AX1062订单采购成本以及已付货款7000元。原告提交《深圳市中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收款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递送证明》证明AX1062物流费377.67、AX1061物流费用1126.77。原告提交《仓储费表单》证明仓储费1至9月份每月每个金额是0.0026欧元。原告提交《移仓费表单》证明AX1061、AX1062移仓费是0.25欧元/个。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在离职时已经将包括电脑在内的全部属于原告的设备材料完整的交给了原告,原告具有单方面更改相应记录的能力,同时这几份这证据中,并没有能够证实上述费用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关联性,但表示被告的工作职责确实为建单备货。
被告称,平时采购的流程为首先填写Forcast表格并申请备货数量,由原告审核,审核无误后被告在亚马逊后台和赛盒建单,再将对应信息制作成电子表格由原告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表格命名加上已审核,再发至公司群,通知采购和仓库的同事货件已审核,然后采购同事会根据电子表格进行下单,仓库同事会到货后进行发货,发货后会将发货信息发至被告,被告填入后标记发货。原告对被告主张的平时采购流程予以认可,认为关于审核部分原告的审核仅针对数据表面进行审核,被告应当提供正确未篡改的真实数据,如果被告提供的是篡改后错误数据,原告是无法根据该表格作出正确的采购判断,Forcast表格公式很复杂,需要进行详细的计算,而计算及结果即是被告的岗位职责,被告将Forcast表格公式擅自进行修改,原告无法通过表面审核作出判断,这才导致在被告离职后原告经过7、8天的核实,才发现被告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已遭受了损失及损失的实际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况且,被告按照采购流程申请备货、对应信息制作成电子表格,最后采购根据电子表格进行下单,仓库到货后进行发货,每个环节均需要原告相关人员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个环节的操作。虽原告主张相关人员的审核仅针对数据表面进行审核,对于篡改后错误数据是无法根据表格作出正确的采购判断,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被告存在篡改真实数据的情形。既然每个采购环节均有原告相关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就应对相关环节的采购数据进行审查,做到采购数据的准确无误,避免错误的产生。原告经过层层审核最后发现采购数据有问题导致采购超量,不能简单推卸为由某员工独自承担,毕竟被告有按照原告的采购流程层层审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支付被告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6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979元。
七、仲裁请求: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支付申请人(即本案被告)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6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979元。
被申请人的反申请仲裁请求:因申请人工作严重失职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要求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经济损失16593.16元。
八、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6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979元;2、驳回被申请人的反申请请求。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工作存在严重失职,因被告严重失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593.16元;2、请求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6日期间工资2979元,该工资用于折抵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仲裁裁决后,被告未起诉。
裁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亿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陈海玲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979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亿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易小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慧颖

名下其它公司:张湾区海南路恒美商行/立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利佳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印泉电子商务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法思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德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诚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盈捷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美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涛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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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她,哈哈哈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2月17日

I can smell her scunt.

深圳市亿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红霞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粤0307民初16559号

发布日期 2022-01-04 浏览次数 41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16559号
原告深圳市亿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施卫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创,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瑛,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王红霞,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刚,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深圳市亿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施卫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创、张恒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刚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20年4月27日。
二、工作岗位:亚马逊运营。
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原、被告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7日的劳动合同。
四、工资标准及结构:月薪5500元。
五、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及原因:原、被告均确认被告于2020年6月8日自行离职,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六、关于原告主张的因被告严重失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工资8523元用于折抵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请:原告对未支付被告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523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但主张被告工作存在严重失职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应赔偿原告168185.72元,在扣减上述应支付被告的工资后,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剩余的经济损失。被告称其系按照原告要求完成工作及内容,不存在失职行为,经原告确认表格内容无误后被告方可建单备货,被告不存在擅自改动“FBA库存+在途可用天数”计算方式的情形,对于Forcast表格的内容是经原告审核、确认的,意味着“FBA库存+在途可用天数”等数据原告是知晓并认可的,且备货的数量是符合当时的销售数据统计及预估,被告未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原告提交《精品销售职责》证明被告日常工作基本内容以及职责包括日常工作及维护、广告调整优化、新品上新、建单备货、禁止账号关联等5个部分,原告表示特别需要指出建单备货需要建好“Forcast”表格,该表格具体详细记录产品名称、规格、当前库存数量、补货、FBA实际库存可用天数、FBA预估库存可用天数、FBA库存+在途可用天数等关键数据,为公司采购提供基础依据。原告提交《订单》证明被告严重失职的下错13份订单,有些订单原告发现错误后,在货物没有发出前进行了作废取消,有些货物已经发出无法取消,造成产品超量采购。原告提交《销售出库单、采购订单》证明采购成本为每个7元。原告提交《仓促费表单》证明1065、1056仓储费是每个每月仓储费0.0156欧,产品13212在英国与意大利每个每月仓储费是0.0078欧,在西班牙每个每月仓储费0.0182欧,在法国每个每月仓储费0.0156欧。原告提交《移仓费表单》证明移仓费是每个0.25欧。原告提交《物流费表单》证明1065物流费4546.3868元,1056物流费2200.132元,13212西班牙物流费19150元,13212法国物流费11529.5元。原告提交《坚果云系统网页(7月13日)》证明1065、1056、13212在7月13日库存以及可销售天数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在离职时已经将包括电脑在内的全部属于原告的设备材料完整的交给了原告,原告具有单方面更改相应记录的能力,同时这几份这证据中,并没有能够证实上述费用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关联性,但表示被告的工作职责确实为建单备货。
被告称,平时采购的流程为首先填写Forcast表格并申请备货数量,由原告审核,审核无误后被告在亚马逊后台和赛盒建单,再将对应信息制作成电子表格由原告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表格命名加上已审核,再发至公司群,通知采购和仓库的同事货件已审核,然后采购同事会根据电子表格进行下单,仓库同事会到货后进行发货,发货后会将发货信息发至被告,被告填入后标记发货。原告对被告主张的平时采购流程予以认可,认为关于审核部分原告的审核仅针对数据表面进行审核,被告应当提供正确未篡改的真实数据,如果被告提供的是篡改后错误数据,原告是无法根据该表格作出正确的采购判断,Forcast表格公式很复杂,需要进行详细的计算,而计算及结果即是被告的岗位职责,被告将Forcast表格公式擅自进行修改,原告无法通过表面审核作出判断,这才导致在被告离职后原告经过7、8天的核实,才发现被告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已遭受了损失及损失的实际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况且,被告按照采购流程申请备货、对应信息制作成电子表格,最后采购根据电子表格进行下单,仓库到货后进行发货,每个环节均需要原告相关人员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个环节的操作。虽原告主张相关人员的审核仅针对数据表面进行审核,对于篡改后错误数据是无法根据表格作出正确的采购判断,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被告存在篡改真实数据的情形。既然每个采购环节均有原告相关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就应对相关环节的采购数据进行审查,做到采购数据的准确无误,避免错误的产生。原告经过层层审核最后发现采购数据有问题导致采购超量,不能简单推卸为由某员工独自承担,毕竟被告有按照原告的采购流程层层审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支付被告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6月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523元。
七、仲裁请求: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支付申请人(即本案被告)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6月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523元。
被申请人的反申请仲裁请求:因申请人工作严重失职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要求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经济损失168185.72元。
八、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6月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523元;2、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工作存在严重失职,因被告严重失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8185.72元;2、请求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6月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523元,该工资用于折抵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仲裁裁决后,被告未起诉。
裁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亿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王红霞支付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6月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523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亿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易小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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