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速恒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速恒电子有限公司2021-11-15T16:39:1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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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司在成都开了分公司,名字叫成都风清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待遇3K,接近4K吧,工资真的超级低,做速卖通平台的,是小米在速卖通上的官方授权销售方,有个店铺叫啥 xiaomi online store吧,还有一些其他的分摊风险的店铺。

这个公司别的不说,就是抠门,各种福利都没有,加班费根本没有这回事,每天来就是组长分配任务,几十页的消息回复,多久回完多久下班,不存在加班工资的,本来工资就不高,然后某一天老板来了,跟我们演讲一番,打鸡血,我怀疑是不是老板们都会去上口才的课,不然为啥都是一套一套的,会开完就开始绩效改革,原本每个月500块的绩效工资基本都给,绩效改革定目标,没达到就没了,当然 目标肯定都订的不会少,让你根本拿不到这500块,就是变相裁员,让你待不下去走人。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1年11月15日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华润置地大厦C座3602

劳动争议一审法律文书
发布日期:-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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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原告观点

仲裁请求: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000元;2、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11月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9,166.67元;3、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11月5日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3,943.96元;4、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11月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38,879.31元;5、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482.76元;6、2019年年终奖(13薪)19,791.67元;7、2019年11月1日至11月4日工资3,333.34元;8、律师费5,000元;9、被告为原告开具离职证明。

仲裁结果: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4日工资差额909.4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500元、律师代理费804元;2、被告向原告开具离职证明。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7,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11月5日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3,943.9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11月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38,879.31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482.76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年终奖(13薪)19,791.67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无争议事项为第一项至第五项,其他事项有争议。

一、员工入职时间:2019年1月21日。

二、岗位:人事主管。

三、工资:试用期月薪20,000元,转正后月薪25,000元。

四、员工离职日期:2019年11月5日。

五、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23,500元。

六、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11月5日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13,943.96元、31,603.45元。

原被告均各提交一份《考勤汇总表》,考勤汇总表无原告签字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考勤汇总表》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仅对被告对提交的《考勤汇总表》中与其提交汇总表相符的部分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考勤汇总表均无劳动者签字确认,但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考勤汇总表》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院采信原告提交的《考勤汇总表》。经核算,原告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11月5日工作日加班时间为135小时、休息日加班时间为117小时。被告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支付该期间加班费,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11月5日工作日加班工资27,349.14元(23500÷21.75÷8×135×1.5)、休息日加班工资31,603.45元(23500÷21.75÷8×117×2)。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作日加班工资13,943.96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作日加班工资13,943.96元。对于休息日加班工资,原告主张超过本院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七、未休年休假工资:6,482.76元。

原告提交的社会保险参保明细表显示原告在入职被告处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依法享有年休假,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原告安排了年休假,故本院认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未休年休假,结合原告入职、离职时间,原告应享有年休假3天,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482.76元(23500÷21.75×3×200%)。

八、年终奖(13薪):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双方约定有年终奖,并提交《年终奖发放表》、招聘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不予确认,主张双方并未约定年终奖。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年终奖发放表》并无被告盖章确认,招聘信息仅是职位待遇描述,并不能直接推定双方约定了年终奖。此外,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双方对年终奖进行过磋商,并不能推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500元。

原告曾于2019年9月17日向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令发信息称“我无法胜任贵司职务,特此请辞,今天告知最晚10月16日lstdy,还请准备人交接”,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令回复称:“你来一下”。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直至2019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令面谈,被告法定代表人称:“上一次你是辞职,这一次我是给你补偿”。由此可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3,500元(23500×1)。

十、律师代理费:1,096.39元。
原告举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涉案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现根据员工的胜诉比例,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96.39元(76,439.59元÷348,597.71元×5,000元)。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11月5日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3,943.96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1,603.4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482.76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500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11月4日工资差额909.42元;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开具离职证明;

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96.39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名下其它公司:成都风清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长荣电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茉莉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特别声明:成都风清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经吊销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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