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2021-09-02T10:11:1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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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与深圳市新伙伴投资有限公司是隶属于同一家,坑人套路也是一样的。

除了面试套经验之外,入职会让你填一份保密协议书。其中的内容都是霸王条款,各位不要傻傻的就签字。除了一些保密的条款之外还表明入职后如果试用期离职(不管主动还是被动),不管面试时谈的薪资是多少,一律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我们当时就是试用期被辞后发2000一个月,突然意识到被坑惨了。转正后也是一样的,如果工作不满一年或者二年。要赔偿违约金1~2万。(这些都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我们一批是5个人,结果就是全部试用期离职,无良心老板压榨我们的劳动力。

最后我们也是有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员都是一脸鄙视这种无良老板。虽然钱是可以拿到手了,但是浪费了我们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前后差不多花了4个月的时间,遇到这种公司是我倒了八辈子血霉。

在这里跟大家劝告一下,绕道而行。或者以后签协议要看清,这种霸王条款虽然不合法但是很恶心人,熬时间和精力。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1年10月19日

面试过这家,老板很装逼,只准我问三个问题,牛逼,当时我就气的,面试不就是多了解公司吗,还只能问三个,真把自己当回事,当时面试是3月份,应该这个公司是刚搬过来的没人,就一个人事,面试还迟到,老板足足让我等了差不多1个小时,还这么装逼,老板光头一个戴眼镜,人事满脸痘。后面过了两三个月吧,还打电话给我说面试通过了,很适合他们公司,恶心至极,这公司。

该公司与深圳市新伙伴投资有限公司是隶属于同一家,坑人套路也是一样的。

除了面试套经验之外,入职会让你填一份保密协议书。其中的内容都是霸王条款,各位不要傻傻的就签字。除了一些保密的条款之外还表明入职后如果试用期离职(不管主动还是被动),不管面试时谈的薪资是多少,一律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我们当时就是试用期被辞后发2000一个月,突然意识到被坑惨了。转正后也是一样的,如果工作不满一年或者二年。要赔偿违约金1~2万。(这些都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我们一批是5个人,结果就是全部试用期离职,无良心老板压榨我们的劳动力。

最后我们也是有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员都是一脸鄙视这种无良老板。虽然钱是可以拿到手了,但是浪费了我们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前后差不多花了4个月的时间,遇到这种公司是我倒了八辈子血霉。

在这里跟大家劝告一下,绕道而行。或者以后签协议要看清,这种霸王条款虽然不合法但是很恶心人,熬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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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其它公司:深圳市新伙伴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荣冠商贸有限公司  厦门市闽秋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1年10月19日

深圳这边是叫:深圳新伙伴投资有限公司(东莞那边公司是叫 :东莞新伙伴投资有限公司)

两家公司老板都是张红飞(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是王璐(他老婆)
湖南郴州人,光头,戴眼镜,
该公司面试也是盗别人经验,明明面试的人很合适,他就是故意不录取,面试这个就不说了
2021年,4月份,同时录取了5个人,全部不给?劳动合同(故意推脱说公章掉了),然后等2个月左右,把我们这批人全部给辞退了,事先没有给任何理由,也不找我们谈话或者换岗之类,辞职也是让老员工通知我们,就说第二天不用来了,没有书面通知,(辞退后,发工资也是按照深圳最低工资2200的标准发放,还美其名曰,签了保密协议,公司有理由按这样发放工资, 那个保密协议真的是无耻,霸王条约,我们后面劳动仲裁了,截止9月份,6/7/8月份工资还是拖欠我们的,这老板素质真的是见过最差的一个,人品最坏的一个,真的丢湖南人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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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这边公司是叫:深圳新伙伴投资有限公司(东莞那边公司是叫 :东莞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

两家公司老板都是张红飞(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是王璐(他老婆)
老板是湖南郴州人,光头,戴眼镜,典型的黑心伤人小人一个(公认的)这公司从2016,2017,直至2021连续坑了好几批人,产生了好几起劳动仲裁案子,主要是公司真心坑啊,坑比啊。
该公司面试也是盗别人经验,明明面试的人很合适,他就是故意不录取,面试这个就不说了
2021年,4月份,同时录取了5个人,全部不给劳动合同(故意推脱说公章掉了),然后等2个月左右,把我们这批人全部给辞退了,事先没有给任何理由,也不找我们谈话或者换岗之类,辞职也是让老员工通知我们,就说第二天不用来了,没有书面通知,(辞退后,发工资也是按照深圳最低工资2200的标准发放,还美其名曰,签了保密协议,公司有理由按这样发放工资, 那个保密协议真的是无耻,霸王条约,我们后面劳动仲裁了,截止9月份,6/7/8月份工资还是拖欠我们的,这老板素质真的是见过最差的一个,人品最坏的一个,真的丢湖南人的脸,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1年10月19日

老板是个光头,还留过洋,看起来文质彬彬,黑心商人一个,品行十分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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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面试经验较少,尽量客观还原经过。

首先我是在boss直聘上收到了这家公司的主动问询,招聘方是老板娘,简单介绍了公司情况、运营理念和薪资提成,说是可以和老板面谈,所以我就申请了面试。

配合老板日程,面试约在了周六中午11:30,当时虽然觉得时间有点不合理,但我还是顶着太阳去了,并且由于紧张,想给招聘方留一个好印象,一早起来就洗澡洗头,收拾自己,早饭也没吃(太傻了我哈哈)。

到了之后,一直联系不上招聘方,后面还是一路问路顺利到了公司门前,整体环境是偏旧的工业园区的感觉。

办公区很小,大概就是一个开放的格子间和一间老板办公室,一进去只有3个人(和公司标记的20-99人规模有出入),一位女性接待了我,一开始就拿了“一套题”让我坐在一旁写,连一杯水都没有。

我一看题目就懵了,确实可以称之为“套经验”,看了好一会儿确认自己的想法没错之后,拿出手机把这些题都拍了下来,随后将“试卷”还给了接待我的女性,说了声对不起,就离开了。

我把题目贴在图片里,大家可以看一下。

run31888 发表新评论 2021年9月6日

地址是莞樟路那家公司吗?我看常年boss都在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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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环城南路5号坂田国际中心C栋五层C2-536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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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尹建明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  由
仲裁程序案件
案  号
(2016)粤19民特327号

发布日期
2017-08-03
浏览次数
28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9民特327号
申请人: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温塘广场路东江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张红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秋,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尹建明,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申请人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伙伴公司)与被申请人尹建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新伙伴公司称:新伙伴公司在仲裁时已提交光碟、合同、保密协议、辞职文件及公司员工口头证据等证明尹建明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从事个人的业务工作,尹建明本人申请辞职,新伙伴公司已经按照约定足额发放工资给尹建明,而仲裁庭没有采信,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请求:撤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16]717号终局裁决。
被申请人程新强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7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作出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16]717号终局裁决,裁决:一、确认尹建明与新伙伴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解除。二、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新伙伴公司通知并支付尹建明如下款项:(一)2016年8月、9月工资差额11486.8元;(二)赔偿金4791.7元。三、驳回尹建明在申诉中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具体包括:(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需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法院对于仲裁裁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作审查。
从申请人新伙伴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来看,新伙伴公司并未指出仲裁裁决存在上述第(二)、(三)、(四)、(五)、(六)项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合议庭仅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第(一)项情形,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的。
首先,新伙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交有尹建明签名的工资表来证明尹建明的工资情况,然而,新伙伴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没有尹建明的签名,尹建明对此不予确认,且工资表中的工资结构存在不一致,亦未对尹建明提交的2016年7月份工资表进行有效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庭据此采信尹建明关于月薪为10000元的主张并由此核算2016年8月、9月工资差额为11486.8元是恰当的。其次,新伙伴公司主张尹建明是自己辞职的,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仲裁庭据此采信尹建明关于被辞退的主张并结合尹建明的申诉请求来认定新伙伴公司需支付尹建明相关经济补偿金4794.7元是恰当的。由以上分析可见,仲裁庭并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 卫
审判员 李瑞峰
审判员 陈美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尹钧泰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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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       号:(2016)粤19民特327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温塘广场路东江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张红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秋,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尹建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伙伴公司)与被申请人尹建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新伙伴公司称:新伙伴公司在仲裁时已提交光碟、合同、保密协议、辞职文件及公司员工口头证据等证明尹建明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从事个人的业务工作,尹建明本人申请辞职,新伙伴公司已经按照约定足额发放工资给尹建明,而仲裁庭没有采信,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请求:撤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16]717号终局裁决。

被申请人程新强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7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作出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16]717号终局裁决,裁决:一、确认尹建明与新伙伴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解除。二、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新伙伴公司通知并支付尹建明如下款项:(一)2016年8月、9月工资差额11486.8元;(二)赔偿金4791.7元。三、驳回尹建明在申诉中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具体包括:(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需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法院对于仲裁裁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作审查。

从申请人新伙伴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来看,新伙伴公司并未指出仲裁裁决存在上述第(二)、(三)、(四)、(五)、(六)项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合议庭仅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第(一)项情形,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的。

首先,新伙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交有尹建明签名的工资表来证明尹建明的工资情况,然而,新伙伴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没有尹建明的签名,尹建明对此不予确认,且工资表中的工资结构存在不一致,亦未对尹建明提交的2016年7月份工资表进行有效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庭据此采信尹建明关于月薪为10000元的主张并由此核算2016年8月、9月工资差额为11486.8元是恰当的。其次,新伙伴公司主张尹建明是自己辞职的,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仲裁庭据此采信尹建明关于被辞退的主张并结合尹建明的申诉请求来认定新伙伴公司需支付尹建明相关经济补偿金4794.7元是恰当的。由以上分析可见,仲裁庭并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 卫
审判员 李瑞峰
审判员 陈美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尹钧泰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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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       号:(2016)粤19民特326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温塘广场路东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红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秋,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程新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伙伴公司)与被申请人程新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新伙伴公司称:新伙伴公司在仲裁时已提交光碟、合同、保密协议、辞职文件及公司员工口头证据等证明程新强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从事个人的业务工作,程新强本人申请辞职,新伙伴公司已经按照约定足额发放工资给程新强,而仲裁庭没有采信,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请求:撤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16]725号终局裁决。

被申请人程新强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7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作出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16]725号终局裁决,裁决:一、确认程新强与新伙伴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解除;二、由新伙伴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程新强2016年8月1日至9月21日工资11562.5元;三、驳回程新强在申诉中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具体包括:(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需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法院对于仲裁裁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作审查。

从申请人新伙伴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来看,新伙伴公司并未指出仲裁裁决存在上述第(二)、(三)、(四)、(五)、(六)项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合议庭仅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第(一)项情形,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的。

新伙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交有程新强签名的工资表来证明程新强的工资情况,然而,新伙伴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没有程新强的签名,程新强对此不予确认,且程新强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新伙伴公司发放了程新强2016年7月工资7500元,故新伙伴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庭据此采信程新强关于2016年8月1日至9月21日期间工资为11562.5元的主张是恰当的,且新伙伴公司提交的证据光碟不足以证明程新强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从事个人的工作,可见新伙伴公司主张需扣抵程新强的在职期间的工资作为违约金不能成立,仲裁庭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亦是恰当的。由以上分析可见,仲裁裁决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 卫
审判员 李瑞峰
审判员 陈美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尹钧泰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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