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鸿欣隆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鸿欣隆物流有限公司2022-07-14T00:47:03+08:00
2.09K 浏览深圳 虚标薪资
0
  • 要试岗三天才签合同,然后面试谈的薪资跟合同的完全不一样(合同说最低的),然后问的hr,hr又说6.5k包括了底薪2360岗位补贴餐补绩效全勤奖100。问了一下绩效的占比,hr很凶说你没有提成没有转正哪来的绩效标准(那这部分的工资怎么算呢?hr没说)薪资构成不明确,态度很凶。后续一个老板娘(跟物流公司合伙的老板娘)说是无责的,但是没有说具体的什么无责,还是很乱,也没有正式的发offer和薪资构成
  • 招聘的公司和上班的公司完全不是一个公司,办公场所也不是一个地方,新的办公场所没有什么东西的就几张桌子
  • 公司就几个人,靠着双休来吸引人。初创公司,fbm模式,要自己选品开发谈供应链撰写文案p图做图上下架打包发货客服售后等一系列的工作,可以说除了注册公司没有干,其他的全部都是你的活了
  • 带电池的不能做高单价低单价的也不能做,上班第二天问你打算先开几个品(又要精品又要马上开出几款品全部工作自己搞)
sside 发表新评论 2024年3月22日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横朗社区福龙路旁恒大时尚慧谷大厦(东区)7栋712

深圳鸿欣隆物流有限公司、陆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民终27523号

发布日期 2019-12-24 浏览次数 9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2752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鸿欣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陆明。
上诉人深圳鸿欣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欣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欣隆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无须支付陆明二倍工资差额57200元;2、无须支付陆明被克扣的工资2000元。
一审判决:一、深圳鸿欣隆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明支付2017年10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200元;二、深圳鸿欣隆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明支付被克扣的工资2000元;三、驳回深圳鸿欣隆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深圳鸿欣隆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鸿欣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9)粤0309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
被上诉人陆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是一审第一、二、三项,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其他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双方争议的一审第一项劳动关系情况。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为其临时聘用,双方为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深圳农村商业个人活期交易明细》,显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放工资,被上诉人已经初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双方为合作关系,将合作期间的款项以工资名义打入被上诉人账户,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故本院采纳被上诉人的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双方争议的一审第二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被上诉人2017年9月7日入职,2018年10月6日离职,上诉人应当支付自2017年10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经核算,一审判决计算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双方争议的一审第三项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10月6日被扣工资。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2018年9月20号驾驶车辆违章。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发生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负担,亦未明确扣款的具体计算方式和依据,故对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深圳鸿欣隆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鸿欣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灵  玲
审判员 黄  玮  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玉寒(兼)
书记员 颜萍萍(兼)

名下投资或者参股以及其它公司: 深圳真理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民治鸿欣货运代理部/苏州真理师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合冠物流有限公司

这家公司好喜欢送钱啊,动不动就被起诉了

0

深圳鸿欣隆物流有限公司与陆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09民初1653号

发布日期
2019-12-24
浏览次数
7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9民初1653号
原告深圳鸿欣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茜坑社区茜坑老围老虎凹华澜工业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67598E。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
委托代理人李兆军,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陆明,男,汉族,1982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代理人王培云,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鸿欣隆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劳动关系情况
原告是2009年9月21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系合法的用工主体。被告主张其于2017年9月7日入职原告处,任职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5200元,工资以银行转帐方式发放;2018年10月6日,因为原告故意刁难,被告写了书面辞职书。被告为此提供了《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活期交易明细》为证,该明细显示原告每月向被告发工资。原告主张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自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10月6日期间建立了合作关系,被告系原告临时聘请的司机,双方按照拉货的次数、里程、时间的长短支付费用,每月25日结一次,银行转账只是双方的结账方式,并非工资,转账记录中注明的款项用途“工资”,仅是为了配合被告办理信用卡所需而填写的。原告为此提供了公司员工李文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足以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称双方仅是合作关系,但未提供合作协议、费用结算书等证据证明合作事实,原告提供的其员工出具的《情况说明》仅是单方主张,没有证据佐证,故对原告关于双方系合作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二、2017年10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7200元。
被告2017年9月7日入职,2018年10月6日离职,在职期间,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法规定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期限自2017年10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止。由于原告支付了一倍,另一倍的差额应计算为57200元(5200元/月×11个月)。
三、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10月6日被扣工资:2000元。
被告称在职期间原告克扣了工资3000多元,但未明确克扣的具体数额及依据。原告确认扣了被告工资2000元,且称扣除的原因是被告交通违章,但对于扣工资依据,原告仅提供了车辆违法记录罚款500元的记录和维修结算单860元,但该证明不足以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及应由被告负担的依据,且原告亦未明确扣2000元的计算方式,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应支付被告克扣的工资2000元。
四、申请仲裁时间:2018年10月24日。
五、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10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7200元;2、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400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10月6日被克扣的工资3000元。
六、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10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200元;2、原告支付被告被克扣的工资2000元。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57200元;2、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被克扣的工资2000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鸿欣隆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陆明支付2017年10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200元;
二、原告深圳鸿欣隆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陆明支付被克扣的工资2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鸿欣隆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鸿欣隆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永  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敏玲(兼)
书记员 余  雨  晴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7月12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