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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广科技有限公司2022-04-25T13:07:59+08:00
3.78K 浏览深圳浪费面试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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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面试,地铁出站要走好久。结果过去就只有一个HR面我,简单问了几个不是很专业的问题,接着就说运营部负责人开会去了无法面试,会说你条件很好肯定会让负责人看的,让等电话面试。回去了问起来,也只是说负责人在面下一个人,没空打电话。下午那么晒,走那么久的路,合着面试者的时间不是时间?真心招人就不应该这样浪费别人时间。

etwn491233 已回答的问题 2024年9月5日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软件产业园A3栋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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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广科技有限公司、陈友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  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案  号
(2019)粤03民特1857号

发布日期
2020-07-24
浏览次数
11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特1857号
申请人:深圳长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软件产业园A3栋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29346C。
法定代表人:曾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越,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陈友江,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宾阳县,。
申请人深圳长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友江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撤销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9]1381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仲裁委存在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有误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户名为“郭霞”尾号为3317的账户向被申请人转入的款项与申请人无关,不是被申请人的工资。仲裁委通过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配偶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户名为“郭霞”尾号为3317的账户每月固定向被申请人配偶账户转入款项,从而认定该款项为被申请人工资的构成部分显失公平。第一,“郭霞”并非申请人员工,与申请人毫无关系。“郭霞”每月固定向被申请人配偶的账户转入款项,这是“郭霞”与被申请人配偶之间款项往来,与被申请人无关,更与申请人无关。第二,被申请人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包括基本工资2200元及各种补贴,申请人每月代为扣除其个税部分及其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后通过申请人账户向被申请人发放工资,不存在私账发放的行为。且,申请人在仲裁阶段已提交对被申请人工资的发放记录,完成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若被申请人认为其工资标准高于申请人举证证明的工资数额,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仲裁委仅凭“郭霞”给被申请人配偶转入款项具有连续性从而认定该部分属于被申请人的工资构成显然过于牵强,将该举证责任放置在申请人身上更是无端地加重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2、申请人无须向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8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4318.09元。申请人在2019年10月18日向被申请人发放了5037.5元,代为扣除被申请人个税及其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后,已足额发放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间的工资。申请人无须向被申请人支付其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4318.09元。3、被申请人不享有2019年年休假,申请人无须向被申请人支付其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1439.32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4日入职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2019年9月13日后才可开始享受年休假,而原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8日解除,即,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满一年后只在申请人处工作了5天,被申请人2019年度年休假的计算方式应为(5÷365天)*5,折算后为0.068,不足1天,不应享有2019年年休假,申请人无须向被申请人支付其2019年年休假工资差额。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2018年9月14日入职申请人处,2019年9月18日离职。被申请人自2019年9月14日后才具备享受年休假的资格,按照2019年度剩余日历天数折算,被申请人年休假天数不足一天,不享受带薪年休假。仲裁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相关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9]1381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被申请人陈友江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灵  玲
审判员 黄  玮  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玉寒(兼)
书记员 颜萍萍(兼)

fanlele 发表新评论 2024年1月18日

这些东西都在哪扒出来的,也是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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