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熙业广场8楼801.居家一半的工资,库存超3个月就要扣绩效,不加班没分数扣绩效,2个小时加0.3分。
一切看老板的喜好,全程监控。
无理由劝退,离职手续各种做手脚导致不能举报投诉控告。一直在招人,说跟老员工竞争,完了老员工被辞退,各种借口让你当天办离职,还一直说我没这么说。
离职原因要你自己写个人原因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TOPLANET HY HOU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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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其它公司或者他人参股在这个公司: 深圳厚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安优客(深圳)高尔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凡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盈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花青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安泰商贸有限公司/台州秋越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沃尔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沃尔登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春锦兴科技有限公司/巨阳(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正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汉明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九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汉明盾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一块红布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澜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顺典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清杨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虎门分公司/深圳市顺清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维爱至尚心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维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加创安防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巨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网格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萃丰禾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坎普尔科技有限公司/晶赞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丰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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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厚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阮海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09民初8745号
发布日期
2020-01-20
浏览次数
22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9民初8745号
原告:深圳厚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浪口社区华明路仪佳扬工业园2栋3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15477W。
法定代表人:林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君,广东乌尔比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海峰,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平,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君,被告阮海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申请时间:2019年3月13日。
二、仲裁请求: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2、2019年1月克扣的工资2000元;3、无故克扣2019年1月份工资的赔偿金500元;4、2019年2月工资8500元;5、2019年3月工资3188元;6、2018年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3542元;7、2018年剩余年终奖金6000元;8、2019年1月至3月年度奖金3000元;9、2018年7月至12月个人分红12500元;10、2019年1月至3月个人分红6250元。申请人请求撤回第三项、第六项、第十项仲裁请求。
三、仲裁结果: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2019年1月工资差额2000元;2、2019年2月工资5997.94元;3、2019年3月工资3023.45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406.88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准许申请人撤回第三项、第六项、第十项仲裁请求。
四、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30406.88元;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9年1月份的工资差额2000元;3、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2019年2月份工资5318.45元,3月份工资202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入职时间:2017年6月8日。
六、工作岗位:人事行政主管。
七、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7日的劳动合同。
八、工资结构及发放形式:
底薪2200元+岗位工资3770元(工资总额8500元-底薪2200元-加班工资405元-全勤425元-绩效1700元)+加班工资405元(固定每周六4小时,按照深圳同期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绩效1700元(按照工资总额8500元×20%计算)+全勤425元(按照工资总额8500元×5%计算),工资总额为7500元、8000元时,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绩效、全勤、岗位工资,计算方式同上述工资结构。
九、离职时间及原因:
2019年3月12日,原告作出《关于与阮海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被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擅自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产2000元,根据劳动合同第13-2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十、工资总额调整问题:
原告主张加薪需向总经理提供纸质加薪单并经总经理批准,被告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总经理发送加薪申请不符合公司加薪流程,亦未获得总经理同意加薪的答复意见,因公司财务人员审核疏漏向被告多发放了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每月500元工资共计2000元。被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工资表由财务人员作出,由总经理林永强审核,2018年9月至12月工资表均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应视为原告确认将被告的工资总额调整至8500元。
十一、绩效工资:
原告主张被告在2019年1月至3月绩效考核未达标,故原告有权扣减被告在该期间的绩效工资。原告提交了人事行政部负责人绩效考核指标量表、招聘率、培训率、流失率汇总表证明其主张。被告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被告签字确认,不能有效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十二、2019年1月至3月工资:
原告已向被告发放2019年1月工资6200.7元,2月、3月工资未发放。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出勤情况,根据双方在仲裁阶段的举证情况,本院确认被告在2019年2月应出勤20天,实际出勤17天,带薪年休假2天,周六加班8小时;在2019年3月正常工作日出勤8天,两个周六各出勤半天。
根据上述对工资总额及绩效工资情况的认定,扣除社保费用199.3元后,原告应支付被告2019年1月工资差额2100元(8500元-199.3元-6200.7元),被告的仲裁请求为2000元,仲裁裁决书予以支持,本院予以确认。仲裁裁决书核算的2019年2月工资5997.94元、2019年3月工资3023.45元无误,本院亦予以确认。
十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根据上述认定,被告不存在《关于阮海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中所列明的解除劳动合同事由,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在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按照被告在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工资标准及上述确认的工资核算,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月平均工资为8041.5元[(8000元×6个月+8500元×5个月+5997.94元)÷12个月],被告对仲裁裁决书核算的平均工资7601.72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则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0406.88元(7601.72元×2个月×2倍)。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深圳厚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深圳厚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阮海峰2019年1月工资差额2000元。
三、原告深圳厚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阮海峰2019年2月工资5997.94元。
四、原告深圳厚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阮海峰2019年3月工资3023.45元。
五、原告深圳厚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阮海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406.88元。
如原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晓 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温子略(兼)
书记员 吴 雪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深圳厚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阮海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粤03民终8883号
发布日期 2020-08-10 浏览次数 168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88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厚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浪口社区华明路仪佳扬工业园2栋3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15477W。
法定代表人:林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君,广东乌尔比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海峰,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平,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厚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阮海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8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厚屹公司一审诉请判令:1.厚屹公司无需支付阮海峰赔偿金30406.88元;2.厚屹公司无需支付阮海峰2019年1月份的工资差额2000元;3.厚屹公司向阮海峰支付2019年2月份工资5318.45元,3月份工资2027元;4.诉讼费用由阮海峰负担。
一审判决主文:一、驳回厚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厚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阮海峰2019年1月工资差额2000元;三、厚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阮海峰2019年2月工资5997.94元;四、厚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阮海峰2019年3月工资3023.45元;五、厚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阮海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406.88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厚屹公司负担。
上诉人厚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9年1月份的工资差额2000元;3.变更一审判决第项为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2019年2月工资5318.45元;4.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2019年3月工资2027元;5.变更一审判决第五项为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406.88元;6.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阮海峰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其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2019年1、2、3月工资差额及工资问题。首先,上诉人主张未就调薪事宜与被上诉人达成默示约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工资表由上诉人财务人员作出,由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林永强审核,2018年9月至12月工资表均有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林永强审核并签字确认,应视为被上诉人工资调整至8500元,故本院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采纳;其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2019年1月至3月绩效考核未达标,但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上诉人该主张亦不予采纳;最后,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2019年2、3月的出勤情况,一审根据双方在仲裁阶段的举证情况,认定被上诉人2月出勤17天,带薪年休假2天,周六加班8小时,3月正常工作日出勤8天,两个周六各出勤半天,并无不当。综上,一审确认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2019年1月工资差额2000元、2月工资5997.94元、3月工资3023.45元,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拒不退还多发的工资2000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本院认为,如上所述,被上诉人2018年9月至12月工资应视为被调整至8500元,故上诉人不存在侵占公司财产情况,本院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采纳;上诉人另主张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另行投资设立与上诉人同行业的类似公司,违反了公司规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仲裁及一审阶段均未提及因被上诉人私自投资设立与上诉人性质、经营范围类似的竞争企业而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在其出具的《关于与阮海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中亦已明确解除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被上诉人侵占公司资产2000元整,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认定属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核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厚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燕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波
书记员 谢颖馨
钉钉电脑全程直播监控,一年就吃一次饭,半年一次下午茶。算利润成本比1688贵一倍。每天提交日志,一周几个表格总结核算。老板看你不爽就把你手上的利润款分给新人逼你走,你自己不走就开始找你聊天,说在公司没发展,说新品欠佳,最喜欢在放假前让你走,不给你开放假的工资,稍微脸皮薄一点就待不过放假的时间,不管你在那做了几年,通通没有赔偿,不管什么岗位,拿你的下一份工作威胁你,说也不想让你在职场有黑点啥的,签的离职协议要写的个人原因自愿离职。就很奇怪,如今的法制社会这种垃圾公司没人管了吗?从不交税。
1、动不动就罚钱:下班电脑没关机罚钱;去上厕所从后门出去罚钱;在洽谈室的沙发上睡午觉罚钱
2、转正后考核底薪:底薪的20%拿出来考核绩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完成情况,广告占比,加班时长,上班有无迟到等
3、转正后提成考核:安全系数为0的话,当月提成和绩效(20%底薪)都没有了。主要考核两个点:1)呆滞库存货值占比;2)人为原因导致listing受限和账号受限处理时间
在仓库存库龄超过90天的即为呆滞库存
4、非常抠门
(1)到了下班时间就关空调,夏天也不例外。室外温度27度以上才可以开空调。
(2)入职将近一年的同事跟我说从来没有过下午茶(现在好像每周五有个炖汤,人均不到10块的那种汤),PD通宵加班只有30块夜宵补贴和15块早餐补贴(黑五网一还改成只有早餐补贴了)
(3)远程好多人共用一个,用哪个远程IP用哪个浏览器还要在群里报备以防人家挤掉你
(4)整个公司用一个插件账号,时不时就被挤掉账号重新登录
(5)公司没有erp系统,要做一堆表格(后来新买了erp,但表格还是一堆)
5、不是纯底薪,一堆乱七八糟的补贴绩效啥的汇总起来的底薪。其中有个生活补贴是底薪的5%,试用期内如果请假超过4小时,除了时薪扣掉之外,这450也会被扣掉;不超过4小时就扣50%(转正后没有生活补贴就要扣提成!)
6、新人不加班会被总助&老板提醒工作不积极!
7、一个月迟到只允许10分钟,超过10分钟以2块钱一分钟罚钱;累计超过60分钟按半天事假,超过120分钟按一天事假,以此类推。
公司所在楼层8楼,面部识别打卡,大厦电梯只有3部,每部电梯承载13个人,就算提前8分钟到楼下等电梯都可能会迟到!导致经常需要爬楼梯
8、公司推广专员测评收佣金,称测评资源是私人专有,每测一单向公司收取70-150佣金。导致运营每个月提的测评需求都是摆设,几乎测不出去
9、数据不透明,给的产品成本是加上物流成本的总成本;算的利润数据如果和自己算的有出入,财务不会给你利润表格,最终以财务算的为准
10、总助和财务的权利非常大,财务相当于运营总监 啥都要插一脚,每个月一堆表格要填,都是财务搞出来的。总助是老板合伙人,所以相当于半个老板,什么事她都要管。
11、经常无赔偿辞退人!!!!!!!!而且全凭老板喜好,可能因为老板不喜欢你就被辞退,可能因为你底薪太高就被辞退。
12、流动率很高,新人待满半年以上就算老人了,现在公司也没剩几个老员工。运营部门不到五个老员工吧
13、上班不允许登录微信,知乎等软件,一经发现就被劝退处理!
这人一看就是全小娟,甘肃庆阳人 ,据说广告基础为零,后台会员专享折扣都不会设置,是唯一的一个试用期两周内不合格离开后发这种帖子的员工,简历与能力严重不符,工作可以再找嘛!
现在的公司都要资深的。如果基础不过硬是很难通过试用期的,哎!好聚好散嘛。有这个闲工夫发帖还不如多挣点钱,深圳这么难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民治大道318号嘉熙业广场80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