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玉海、深圳市洁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粤0307执9408号
发布日期 2020-12-23 浏览次数 100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9408号
申请执行人:严玉海,女,1981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洁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创汇大厦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PP3T0B。
法定代表人:李慧鹏。
申请执行人严玉海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洁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0】119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1、支付工资差额1971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支付劳动赔偿金7350.33元;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9371.33元,并将9321.33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50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执行款并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0】1196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0】119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洁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71.33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薇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伍仕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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