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伍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卡菲乐科技有限公司/宝易科技(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伍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卡菲乐科技有限公司/宝易科技(深圳)集团有限公司2022-09-16T22:42:2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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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面试你的是某位xu姓主管,赶紧跑!别回头!!!

入职这家公司一年左右,最近刚离职。离职原因-钱少事多(主管B事多)。

我真是活久见,第一次见过这种人,怎么老板还不开除他。xu姓主管,男的,看不起任何一个运营连带助理连带设计团队。一个男的,贼喜欢背后说人坏话。亲耳听见他说整个团队没有一个运营是有运营实力的,老运营(指21年上半年之前来的运营)都很水很垃圾很差劲,每天就是在摸鱼。说新运营(21年上半年之后来的)没实力没经验对这些东西一知半解还装多了解。我的老天爷,如果觉得一个人有不足有问题大可以直接指出来让别人去改进去学习,可他偏不,就喜欢背后说别人垃圾差劲,完了表面又是对每一个人多看重多尊重一样。普信男,给爷死。如果说这是他的个人作风问题,那可以不接触就不接触。

但是,这位xu姓男主管还会毫无征兆地突然甩锅。之前一个方案他主导让运营去跟,每一步他都点头通过了。结果会议上被老板批的狗屁不是,当场甩锅给那个运营顺便对老板一通溜须拍马,真行啊。而且他最喜欢干的事情就是用自己的职位便利去满足他通过贬低别人抬高自己。一旦有和他不一样的意见,他就会跟你扯半小时一小时甚至更久就为了让你附和他,他要是说不过你,那下次,都不用下次,当天或者第二天就用职位压你,说老板安排公司安排让你上跟你八竿子打不着的产品,美其名曰多尝试多锻炼。其次,他也不可能会给任何人争取应有的权益,他只是老板的狗。哦,应该是只会为他的老相好争取。如果要去这家公司要做好准备哦,他现在整个部门资源倾斜到他老相好陈姓女子身上哦,有可能你的需求十天半个月都还卡着,别人的直接插队迅速完成哦。

垃圾,反正自从他入职之后短短几个月整个团队离职9个人(之前整个部门包括现在还在的包括他自己都只有15个人,不得不说一声牛)

哦对了,他还贼喜欢叫人去聚餐,是自费聚餐哦,每次聚餐得自己A钱,点自己想吃的还会被他当众说三遍四遍,无语死了。笑死,他请设计团队吃饭结果让整个运营团队A钱哈哈哈哈哈。没钱就别装逼啊。每天说的好像他家有几千万上亿等他回去继承一样。

垃圾人,人品不行,没能力还喜欢吹牛,实际一个问题都解决不了。一个男的,喜欢评价每一个人,整个团队都被他背后diss过,哦,连只是见过一面的面试的人都要被他说人品不行,真是活久见。

人品不行,能力不行,还以权谋私,办公室恋情,报复心强,可能唯一可取的是溜须拍马能力出神入化吧。

这对狗男女怎么还不被老板发现开除!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9月16日

约的11点的面试 坐了一个半小时 等到12点半才轮到我

才开始给我填表 填完表一个面试官就进来 全程看手机 还接了个电话 说外卖放楼下就好了 待会自己去拿 提成制度也是模棱两可 很多套路 和调整空间 说白了就是想给你多少钱他们说了算

面试全过程不超过5分钟 就急着拿外卖去了

如果想等一个半小时为了5分钟不尊重面试者的面试可以去试试

不尊重人的公司 从面试可以看出一二

终于有人提到他了,抛去工资这块不说。公司白嫖周末,完了老板还不准调休。嗯,不要指望这家公司讲什么劳动法

面过。没去。

先说办公环境,写字楼,干净整洁,看起来挺好的,前台的桌面很高,有一种把人挡在外面的感觉。

填完前台的表格之后,过几分钟HR就过来聊,可能是在boss聊了一些内容,她也不太需要我介绍我的经历情况,只是在介绍他们自己的团队情况。有一个做得比较好的牌子,卡斐乐。上淘宝搜了一下,是做香薰的好像。

然后其他产品,有手机壳膜,车载支架,各种,还是有点多的。

面完HR之后,是部门负责人。等待的过程中走动了一下看看他们的产品,但是只有盒子~~~过了十分钟还没见影,想到这里的朋友说他们不尊重人,面试要等半个小时,我就直接跟HR说了,如果负责人很忙的话我就先回去。然后负责人就跑过来了。

负责人还是很好说话的,蛮真诚的,不是很严肃的面试流程,倒是有点像朋友一样简单地交流一下。感觉包容度也还可以。

他们其他人好像是大小周的,但是给运营双休,感觉也还不错??

面试的体验,在等待时间方面比较久,但是提出来以后他们还是觉得蛮不好意思的,也有解释,能感觉到他们是真诚的。

后来开的薪资没有达到期望,拒了。但是主要原因也是想到能让离职员工在此长篇大论,可能真的会不太友好??

现在回想起来,或许可以进去先体验一下,不行再跑路。科科科~~~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WORLD二期C栋2708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ASICO CAFELE

MEYIN IVISII IM EYIN MIYIN HAVE

SONNIWAVE HOVEERY PROYEEGROUP

X ROAMING GLOWVAVE LITOZEST MUSELITE LUMYSPACE REIKIYA TRIUMPO SOULMIK PIXEL PLXELEU PROSTUDIO LCS LIGHTING CONTROL SYSTEM VOICAL L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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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回答是许多离职的同事一起写的分别汇总A段和B段 A: 公司有2个名字大家注意1 卡斐乐2 伍城科技 ,现在公司地址搬到 星河world C 座 27 层了 现在又叫 宝易集团 史前巨坑,根本都写不完,

大多数人都是被骗来的,面试前提成方案说的支支吾吾先把人骗过来再说,等你转正后,才明确的告诉你具体的提成方案 呵呵 ” 固定回款的千分之八 “而且底薪也是按回款来算的, 回款扣去广告和刷单那些费用 如果达到30w 才拿6k 的底薪 达到50w 拿7k 90w 9k 记住是 回款减掉 刷单 和 广告的30w以上哦,并且没达到30w的回款是没一毛钱提成的 ,所以说想拿到这可笑的提成,你必须1个月做到大概30w的回款 要多少销售额自行脑补

公司产品客单价10-20美金左右 ,如果你没达到30w 的回款, 拿的就是5000多的 底薪。 还没结束 ,还有这公司利润是这么算的 ,所有货品成本+25% / 发出去的货直接算当月成本/ 你发的越多 你这个月就亏得越多,还有就是平摊工资和公司水电费场地等等 ,跟你这个产品有一点关系的员工

都要平摊工资扣除掉利润 而且是每个人都平摊一遍,利润什么的想多了,你赚几万 都能给你算成负的。

公司还明确规定 “推广费不能超15%” (推广费=广告刷单等等和其他支出)不然扣工资,这是真的会扣,好几个同事都扣了很多。气死了 ,扣了还不告诉你 。 就算你厉害业绩做起来了,你以为会拿到你应得的提成 ? 不不不 ,你又想多了,等你业绩做起来了 ,老板直接砍你提成方案,经常改,去年12月份Amazon最旺季的时候给你砍提成方案和底薪,而且也是先斩后奏,你不问都不告诉你,沟通都没用,就按老板说的来,你不喜欢可以离职啊。

再后来今年2020年4月份开始公司强制要求加班,每个月必须加满多少小时,不加完你的工资会少很多哦,具体请看截图部分,最后也是最新的通知居然的不让补卡了 ,以前有3次补卡机会,现在忘打卡直接按缺勤旷工处理, 还有太多就不写了,因为写不下,后面还有欢迎请补充 写不下 有证据和截图为证,希望大家尽量避坑

B: 1关于薪酬利润制度方面:团队leder方- 当时面试的时候说的是团队净利润的10%-30%左右视业绩而定说他们这最多的一个月拿7-8万当时一听傻逼逼就信了推掉了手上底薪相仿相对制度资源更加完备的公司,实际TM 坑死人不偿命当时刚进前两月试用期间亚马逊反馈周期也相对较长到第三月 实际利润稳定增长时期(刚好黑五期间)人事才和你聊具体的利润提成算法,TM半年给你算一次利润,利润还要分三次给你拿假设前半年1-6月的利润他要在后半年7-12月才会分三次给你到时候如果你只拿了一次利润提成走了,后面的你就别想拿了老板直接说不会发(妈的什么脑残公司!!对吧!)这还没完更TM坑爹的是他的算法他的利润减去众所周知该减的成本之外假如你当月发了1000个货是为下个月所准备的尽管你这个货还在路上仍未售出不好意思这些都要在你当月的利润当中减去这1000个货的货本和物流成本-说白了就是那你赚的钱帮他备货(忘了说货本它会提高25%)

没利润你如果备货了谢谢报表里面你还欠他钱,其他的人员成本比如美工其实是多部门公用不好意思在你的利润报表里就100%给你这算其他部门也都是100%,说白了这段操作下来基本没有提成可拿,印象很清楚黑五的时候有个美国站点按正常算法利润10多万,他那边的报表-2%。

2公司管理方面:这公司原来是做国内天猫起家的 跨境这一块当时竟然是让人事主管代为管理老板处处都要学习借鉴图拉斯完全不搞清楚双方实力量级的不同拿别人那边的模式生套还动不动觉得自己的薪酬在行业里高于平均值真不知道他哪来的自信说出这种话整个亚马逊团队30多人,别人整个模式完善 一个只需处理自己分内的事情相对更加专业精细化薪酬除以时间成本的占比可能对比他的这个一个事无巨细都要自己处理的薪酬时间占比划算不要太多,他就永远搞不清状况,给他建议也不听,叽里呱啦和你说一堆搞不好还自认自己口才了得,大家其实心里都不服 说了一堆有什么用

3人文环境方面:里面有个小公司出来的小主管 是个女生怎么说呢 感觉没这个人这个公司的亚马逊团队氛围还能更和谐一点,我只能说我从头到尾不喜欢这个人但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也没搞得太僵,怎么说呢但凡你稍微擅长观察点你就知道这个人格局很小 没什么能力 而且觉得任何人在老板面前就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说几句就是说她坏话打小报告,

之前有次针对利润提成制度方面本来达成一致的决定去向老板提建议临时反水捧老板的哏至今印象深刻 世界之大真是见识到百样人了 其他的其实还有一堆很多的问题说不完我TM 感觉在这鸟公司期间被逼着勾心斗角的能力几何倍增长。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9月16日

彭某与某深圳市丽光摄影器材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案  号 (2012)深宝法龙劳初字第127号

发布日期 2014-12-02 浏览次数 22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宝法龙劳初字第127号
原告彭某。
被告某深圳市丽光摄影器材厂。
投资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与被告某深圳市丽光摄影器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苑广玲独任审判,于2012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原告称2011年5月1日入职被告单位,被告称原告是2010年6月5日入职被告单位;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原告主张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称与原告签有两次劳动合同,第一次期限为2010年6月5日至2011年4月30日,第二次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6月4日;
三、员工工作岗位:电子工程师;
四、工资标准:月薪760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五、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2012年4月30日;
六、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6月27日;
七、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1、2011年5月30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36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00元;3、补缴2011年5月30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八、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九、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1年5月30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3600元;2、被告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00元;3、被告为原告补缴2011年5月30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原告的入职时间问题,根据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关于解除彭某的劳动合同通知》,本院认为原告在上述两份文件上签名即可视为其认可上面记载的内容,根据该两份证据,本院认定原告入职时间为2010年6月5日;
2、关于原、被告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被告主张与原告签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提供了有原告签名确认的《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但上边仅简单记载了原告的入职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未记载劳动合同的期限等其他劳动合同必备要素,故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被告签有书面劳动合同;
3、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被告未与原告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自入职第二个月起至一年的双倍工资差额,即2010年7月5日至2011年6月4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单显示,被告每月中旬发放原告上个月工资,原告的仲裁时效应为各月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原告于2012年6月27日申请仲裁,其2010年7月5日至2011年5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均已超过仲裁时效,但被告仍需支付原告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为1013元(7600元÷30天×4天);
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原告签名确认的《关于解除彭某的劳动合同通知》及《离职人员工资结算单》显示,本案系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被告已支付原告相当于两个月工资合计15200元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由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十一、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深圳市丽光摄影器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彭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013元;
二、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苑  广  玲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学军(兼)
书 记 员 陈    颖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4页,共5页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深宝法龙劳初字第127号
原告彭某。
被告某深圳市某器材厂。
投资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与被告某深圳市某器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苑广玲独任审判,于2012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原告称2011年5月1日入职被告单位,被告称原告是2010年6月5日入职被告单位;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原告主张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称与原告签有两次劳动合同,第一次期限为2010年6月5日至2011年4月30日,第二次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6月4日;
三、员工工作岗位:电子工程师;
四、工资标准:月薪760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五、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2012年4月30日;
六、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6月27日;
七、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1、2011年5月30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36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00元;3、补缴2011年5月30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八、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九、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1年5月30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3600元;2、被告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00元;3、被告为原告补缴2011年5月30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原告的入职时间问题,根据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关于解除彭某的劳动合同通知》,本院认为原告在上述两份文件上签名即可视为其认可上面记载的内容,根据该两份证据,本院认定原告入职时间为2010年6月5日;
2、关于原、被告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被告主张与原告签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提供了有原告签名确认的《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但上边仅简单记载了原告的入职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未记载劳动合同的期限等其他劳动合同必备要素,故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被告签有书面劳动合同;
3、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被告未与原告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自入职第二个月起至一年的双倍工资差额,即2010年7月5日至2011年6月4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单显示,被告每月中旬发放原告上个月工资,原告的仲裁时效应为各月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原告于2012年6月27日申请仲裁,其2010年7月5日至2011年5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均已超过仲裁时效,但被告仍需支付原告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为1013元(7600元÷30天×4天);
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原告签名确认的《关于解除彭某的劳动合同通知》及《离职人员工资结算单》显示,本案系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被告已支付原告相当于两个月工资合计15200元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由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十一、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深圳市某器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彭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013元;
二、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苑广玲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黄学军(兼)
书记员陈颖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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