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生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生创新技术有限公司2022-09-05T12:09:0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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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的只是设计部,其他部门不了解,领导天天pua下属,各种黑执行设计师,抢功劳,说是弹性工作,暗地里天天要别人加班,没有加班费,只有20块餐补这样,下班开会开到9点这样。喜欢搞各种理论,喜欢调换工作,如亚马逊设计师换去做包装,渲染师拉去做亚马逊设计等等,就恶心人。对管培天天说不加班不听话就裁了,勾心斗角很严重。

Wendy233 发表新评论 2024年4月9日

公司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仙大道创智云城1标段1栋C座2601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D DREO
HESUNG UMEE DREO

BEAUTY LAB

ICE冰尊MASTER HUAXINRUI

名下其它公司: 天津和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Dayone Capital Fortune Master One HK Limited/苏州源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沙市和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实畅想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Zhen Partners VI (HK) Limited/深圳市和实同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和实致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邢台亚聪商贸有限公司/汝州市亿众盈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遵义亿众盈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汝州市广富云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遵义广富云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汝州市泽宝财富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遵义泽宝财富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杭州元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傲世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圣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日兴拓展电子经营部/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日兴电子经营部/深圳华芯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日兴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深圳日兴半导体有限公司/深圳市花之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日兴半导体有限公司/深圳市日兴微电子有限公司

加班貌似很严重,晚上十点,HR还来打电话,约面试,且微信消息经常一天以上才回,不知道在忙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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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诗月、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6)粤0305执5016-5023号

发布日期
2019-05-22
浏览次数
8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0305执5016-5023号
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诗月等八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16)粤0305执5016-5023号执行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8823元;2、支付执行费78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刘伟
电话:0755-8660****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9月15日

卢水群与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案  号 (2016)粤0305执5026号

发布日期 2017-12-29 浏览次数 13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执5026号
申请执行人:卢水群,女,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封开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金世纪路6号二楼A,组织机构代码335117980。
法定代表人黄栋英。
申请执行人卢水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深南劳人仲案[2016]8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2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李艾佳
审判员  魏锦裕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亮亮

张诗月、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案  号 (2016)粤0305执5016-5023号

发布日期 2018-12-20 浏览次数 43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执5016-5023号
申请执行人:张诗月等8人(详见附表一)。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金世纪路6号二楼A,组织机构代码335117980。
法定代表人:黄栋英。
申请执行人张诗月等8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6]820至83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共计5882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从深圳市南山区劳动部门得到相应的救助款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粤0305执5016-50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审判员  严俊涛
审判员  魏锦裕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利荣

黄爱容、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6)粤0305执5016-5023号

发布日期 2019-05-22 浏览次数 10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执5016-5023号
申请执行人:张诗月等8人(详见附表一)。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金世纪路6号二楼A,组织机构代码335117980。
法定代表人:黄栋英。
申请执行人张诗月等8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6]820至83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共计5882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从深圳市南山区劳动部门得到相应的救助款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粤0305执5016-50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
审判员  严俊涛
审判员  魏锦裕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利荣
附表一:
序号案号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1(2016)粤0305执5016号张诗月女4228011966121830292(2016)粤0305执5017号梁红英女4528241973101453473(2016)粤0305执5018号杨燕女4408251984122930224(2016)粤0305执5019号陈富贵女4416241969051820425(2016)粤0305执5020号郭翠红女4416241976072320266(2016)粤0305执5021号莫俭英女45233019801002162X7(2016)粤0305执5022号黄爱容女4325031975102455008(2016)粤0305执5023号孙亚女女440821197004183924

梁红英、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6)粤0305执5016-5023号

发布日期 2019-05-22 浏览次数 8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i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执5016-5023号
申请执行人:张诗月等8人(详见附表一)。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金世纪路6号二楼A,组织机构代码335117980。
法定代表人:黄栋英。
申请执行人张诗月等8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6]820至83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共计5882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从深圳市南山区劳动部门得到相应的救助款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粤0305执5016-50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审判员  严俊涛
审判员  魏锦裕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利荣
附表一:
序号案号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1(2016)粤0305执5016号张诗月女4228011966121830292(2016)粤0305执5017号梁红英女4528241973101453473(2016)粤0305执5018号杨燕女4408251984122930224(2016)粤0305执5019号陈富贵女4416241969051820425(2016)粤0305执5020号郭翠红女4416241976072320266(2016)粤0305执5021号莫俭英女45233019801002162X7(2016)粤0305执5022号黄爱容女4325031975102455008(2016)粤0305执5023号孙亚女女440821197004183924

张诗月与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案  号 (2016)粤0305执5016-5023号

发布日期 2017-12-29 浏览次数 43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执5016-5023号
申请执行人:张诗月等8人(详见附表一)。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金世纪路6号二楼A,组织机构代码335117980。
法定代表人:黄栋英。
申请执行人张诗月等8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6]820至83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共计5882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从深圳市南山区劳动部门得到相应的救助款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粤0305执5016-50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审判员  严俊涛
审判员  魏锦裕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利荣
附表一:

序号

案号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1

(2016)粤0305执5016号

张诗月

422801196612183029

2

(2016)粤0305执5017号

梁红英

452824197310145347

3

(2016)粤0305执5018号

杨燕

440825198412293022

4

(2016)粤0305执5019号

陈富贵

441624196905182042

5

(2016)粤0305执5020号

郭翠红

441624197607232026

6

(2016)粤0305执5021号

莫俭英

45233019801002162X

7

(2016)粤0305执5022号

黄爱容

432503197510245500

8

(2016)粤0305执5023号

孙亚女

440821197004183924

张诗月、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6)粤0305执5016-5023号

发布日期 2019-05-22 浏览次数 8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执5016-5023号
申请执行人:张诗月等8人(详见附表一)。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金世纪路6号二楼A,组织机构代码335117980。
法定代表人:黄栋英。
申请执行人张诗月等8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6]820至83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共计5882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从深圳市南山区劳动部门得到相应的救助款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审判员  严俊涛
审判员  魏锦裕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利荣

孙亚女、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6)粤0305执5016-5023号

发布日期 2019-05-22 浏览次数 43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执5016-5023号
申请执行人:张诗月等8人(详见附表一)。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金世纪路6号二楼A,组织机构代码335117980。
法定代表人:黄栋英。
申请执行人张诗月等8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6]820至83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共计5882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从深圳市南山区劳动部门得到相应的救助款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粤0305执5016-50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
审判员  严俊涛
审判员  魏锦裕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利荣
附表一:
序号案号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1(2016)粤0305执5016号张诗月女4228011966121830292(2016)粤0305执5017号梁红英女4528241973101453473(2016)粤0305执5018号杨燕女4408251984122930224(2016)粤0305执5019号陈富贵女4416241969051820425(2016)粤0305执5020号郭翠红女4416241976072320266(2016)粤0305执5021号莫俭英女45233019801002162X7(2016)粤0305执5022号黄爱容女4325031975102455008(2016)粤0305执5023号孙亚女女440821197004183924

刘秀荣、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案  号 (2017)粤0305执6762号

发布日期 2018-12-12 浏览次数 50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6762号
申请执行人:刘秀荣,女。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栋英。
申请执行人刘秀荣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67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媛

刘秀荣、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案  号 (2017)粤0305执6762号

发布日期 2018-12-05 浏览次数 51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6762号
申请执行人:刘秀荣,女。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栋英。
申请执行人刘秀荣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67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媛

杨群声、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案  号 (2017)粤0305执2156号

发布日期 2018-12-28 浏览次数 51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2156号
申请执行人:杨群声,女,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贵港市贵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金世纪6号二楼A,组织机构代码335117980。
法定代表人:黄栋英。
申请执行人杨群声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42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及全国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群声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刘 璟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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