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玛丽莎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玛丽莎贸易有限公司2022-08-30T11:29:0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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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着招聘岗位不断的找人上门面试套经验,半路出家搞亚马逊的小工厂,老板最喜欢的事情就是跟运营吹嘘他有钱和他朋友,喜欢画大饼喜欢会吹牛拍马屁的员工。

2、员工入职之后老板最喜欢拉运营进办公室吹牛,美名其曰就是交流经验,实则是给员工施加压力PUA。

3、入职之前亚马逊运营换了好几波人,入职之后把前面快转正的运营炒了,以此反复找到合适的人选。

4、老板娘最喜欢就是不经运营市场调研下订单,让运营推新品,结果就是造成库存积压。

5、老板老板娘很小气还硬要装成很有钱很大气,实则抠抠搜搜,老板喜欢当❝上帝❞,喜欢员工对他感恩戴德。

6、想逼走转正的员工不给赔偿金的方式就是施加业绩压力+把员工调到工业区的工厂办公(违法劳动合同)。

7、员工垫付费用还不想报销,需要跟老板几经周旋之后。老板才装成很大方的样子给你报销。

8、办公环境极差,厕所跟办公环境一起,老板娘上完厕所喜欢不关门,办公室弥漫厕所味。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9月15日

公司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永丰社区合正汇一城A-J魅力时代花园A2610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NEXT BEAUTY
“NEXT BEAUTY”是香港玛丽莎美容集团旗下高端美容仪器品牌,深圳市玛丽莎贸易有限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祛痘仪器、光子脱毛仪等美容仪器。 公司专注于家用脱毛仪领域,销售网络遍及全球,产品远销欧美、日韩、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家用美容行业领军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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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其它公司: 深圳市乾盛信息科技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乾盛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调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逸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昌市世成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悦影生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震鸿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凯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锦江区蔚来商贸部/上海世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兰格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彩鑫化妆品店/深圳市杰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佳人锦衣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换了,现在搬到合正汇一城2216了

公司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永丰社区合正汇一城A-J魅力时代花园A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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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是入职交社保,实际上第一个月不交。
  • 办公室老员工全部走光,现在就1个员工(人事),3个老板
  • 运营岗位工资虚高,不要被骗
  • 入职前包括offer谈好底薪,入职1个月不到变卦,只给2200底薪
  • 两个老板(老板和他的某朋友黄姓男士)指挥你办事,返款要找老板娘
  • 没有美工没有设计,全是外包,对接艰难,还要自己去找人
  • 办公环境稀烂!
  • 提成是按纯利算,要在利润基础上减2万。说毛利那就是画饼。
  • 去了就是清货,不满意就会想尽办法找你谈话让你走
  • 店铺稀烂,但是有任何问题,都算成运营的责任,随意扣钱开除的那种
  • 之前做低价产品的运营朋友不要来,就算再厉害也不要,把你叫来也是套经验。
cospector 发表新评论 2022年9月14日

老板每次谈话就是吹嘘自己当年在国内市场(淘宝)的功绩,一吹就是一两个小时。不过是时代红利罢了,老觉得自己特能。还老在新员工面前说老员工坏话,错的全是别人,这种人品,仁者见仁了

运营转正/核算提成的基础业绩为毛利 20000 元人民币;
业绩达到毛利 20000 元后可核算提成,核算基数为当月毛利-20000 元,即当月提成=(当月毛利-20000 元) *当月毛利对应提成比例。

考核标准:任意账户状况相关警告,即为不合格,扣除全部绩效,无偿解雇,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追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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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俊钢、深圳市佳人锦衣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05执394号

发布日期
2019-05-13
浏览次数
9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殷俊钢,男,汉族,1992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佳人锦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1046号良益大厦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7913480。
法定代表人:刘盛。
申请执行人殷俊钢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佳人锦衣服饰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8]2981、344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000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支付了执行款及执行费人民币20201.01元,本院依法扣划利息人民币433.43元,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20428.02元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8]2981、3445号仲裁裁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206.42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8]2981、3445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羊大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志谦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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