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映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洛克天地

深圳映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洛克天地2022-08-27T13:38:0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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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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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雲孙媛、苏婧媛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粤0305执1352号

发布日期
2020-06-12
浏览次数
122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352号
1349号案申请执行人:孙媛,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1350号案申请执行人:苏婧媛,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1351号案申请执行人:叶子添,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1352号案申请执行人:方雲,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空太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11号、13号、15号、海天二路14号、海天二路16号软件产业基地5栋C10层1003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4900381。
法定代表人:孔祥宇。
申请执行人孙媛等四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空太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四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9]3769号-377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分别为人民币22924.97元、12297.98元、24468.48元、35277.6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强制执行,依法保全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商标权若干,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天天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因上述商标权及股权暂无处分价值,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6369.49元,其中5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剩余6319.49元并按比例分配给各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四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周 蕾
审判员  金明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炳东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8月28日

孙媛、苏婧媛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粤0305执1349号

发布日期 2020-12-21 浏览次数 11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349号
1349号案申请执行人:孙媛,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1350号案申请执行人:苏婧媛,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1351号案申请执行人:叶子添,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1352号案申请执行人:方雲,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空太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11号、13号、15号、海天二路14号、海天二路16号软件产业基地5栋C10层1003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4900381。
法定代表人:孔祥宇。
申请执行人孙媛等四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空太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四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9]3769号-377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分别为人民币22924.97元、12297.98元、24468.48元、35277.6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强制执行,依法保全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商标权若干,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某有限公司的股权,因上述商标权及股权暂无处分价值,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6369.49元,其中5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剩余6319.49元并按比例分配给各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四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周 蕾
审判员  金明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炳

方雲、深圳市深空太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破产民事裁定书
案  由 申请破产清算 案  号 (2020)粤03破申345号

发布日期 2020-10-29 浏览次数 176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破申345号
申请人:方雲,女,汉族,1987年9月21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空太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11号、13号、15号、海天二路14号、海天二路16号软件产业基地5栋C10层1003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4900381。
法定代表人:孔祥宇,董事长。
经申请人方雲同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5执1352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深空太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方雲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深空太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 燕 妮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帆(兼

深圳讯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于连源、唐惠盈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20)粤0305民初29869-29878号

发布日期 2021-04-29 浏览次数 145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29869-29878号
原告:深圳讯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二道海印长城二期11栋7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0738T。
法定代表人:周子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9869号案被告:于连源,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罗源县。
29870号案被告:唐惠盈,女,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29871号案被告:胡湘旭,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29872号案被告:徐崇惠,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29873号案被告:邓亚运,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涡阳县。
29874号案被告:陈传顺,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29875号案被告:廖权辉,男,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29876号案被告:马乐,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29877号案被告:纪海荣,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29878号案被告:吴旭君,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各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讯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连源等十人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庆,被告于连源、唐惠盈、胡湘旭及各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主张及庭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及各被告对原告拖欠各被告2019年12月、2020年1月工资金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各被告具体金额详见附表)。原告主张2019年10月由于原告资金紧张,在股东会议上原告与被告马乐、吴旭君协商约定,被告马乐、吴旭君仅领取2019年10月的一半工资。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拖欠被告马乐、吴旭君2019年10月工资应予支持(两被告具体金额详见附表)。原告主张受疫情影响,2020年2月25日才复工,但各被告并没有实际到岗,故不同意支付各被告2020年2月工资。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各被告的出勤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却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各被告2020年2月的出勤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据原告向各被告出具的离职证明确认各被告的离职时间,经核算,仲裁原告支付各被告2020年2月工资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维持(各被告具体金额详见附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讯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于连源等十名被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各被告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二、驳回原告深圳讯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系列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各案受理费5元,均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黄城、深圳讯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其他案由 案  号 (2020)粤0305执15282号

发布日期 2022-01-26 浏览次数 6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5282号
申请执行人:黄城,男,汉族,1985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讯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二道海印长城二期11栋7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0738T。
法定代表人:周子妍。
申请执行人黄城与被执行人深圳讯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0]64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7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达成的和解协议,协议分期履行该笔执行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5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305执152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伟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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