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面试经历:面试官面试的时候带着嘲笑的语气,有不尊重人的嫌疑,个人认为无论是否合适,都应该相互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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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老板是潮汕人。
公司地址:油松科技大厦10楼。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油松科技大厦10楼B区1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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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其它公司: 东莞市夏尔盾电子有限公司/湖北金博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各位求职的兄弟姐妹们,这个网站咱们自己找工作避雷就好了,可别发出来给人家非求职者呀
目前我前同事上周入了这家公司他觉得没有不妥
深圳市金博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淑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09民初15343号
发布日期
2021-01-11
浏览次数
2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9民初15343号
原告深圳市金博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油松科技大厦10楼B区1020-10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68109J。
法定代表人刘逆风。
委托代理人赵小建,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淑芬,女,汉族,199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代理人谭忠秋,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
上述原告深圳市金博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淑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盛琨独任审判,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小建,被告陈淑芬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忠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基本情况:被告于2019年1月21日入职原告处工作,工作岗位为出纳。2019年3月6日,被告先后四次从原告公司账户向第三方张文转账,数额共计650300元。原告后来发现系他人冒充原告老板要求被告转账。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追回150000元。
原告提交了被告的入职建立证明被告为三年专科学历,专业为会计电算化,具备基本的会计常识及技能;并提供离职证明承诺书及入职申请表证明被告有会计的实践经历在其他公司从事过会计工作,对财务制度应当知晓。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未向其报备就向第三方转账,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答辩称事发时间为2019年3月6日,被告尚未过试用期。事情的发生系由于工作群管理员未经审核将QQ名为“金博伦-刘逆风”(刘逆风为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人进入QQ群,致使被告产生误解,认为该人即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被告在转账之前有向资金主管及财务主管报备,且取得了其二人同意,被告作为试用期的员工,仅系遵循工资规章制度行事,不存在任何过错。并且本案涉及的诈骗案件尚处在刑事侦查阶段,具体损失金额尚不确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损失的依据。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履职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主张劳动者赔偿的,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劳动者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根据被告提交的谈话记录,被告系依照规章制度行事,就大额转账亦向其上级主管进行了请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次,本案涉及的诈骗案尚未结案,具体损失金额未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损失的依据。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二、原告仲裁请求:被告赔偿因工作过失造成的损失500300元。
三、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四、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因工作过失造成的损失500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博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博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 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白巧(兼)
书记员 文 英 玲
要做题,翻译题,还有一个什么性格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