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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速购商务有限公司与黄云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18)粤0307民初14261号
发布日期
2018-11-19
浏览次数
159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7民初14261号
原告:深圳市速购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兴路顺兴工业区B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4。
法定代表人:李晔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国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云,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福,江西律品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速购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6年7月29日。
二、工作岗位:先后担任综合管理、供应链采购专员等职务。根据原告提交的年底考评表、离职交接表,可以认定黄云并非原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工作内容主要是询价工作、产品选型、售前售后工作。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于2018年1月1日,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基本工资4000元,保密工资500元。
四、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情况:2018年2月25日,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双方确认,被告承担保密义务的原告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共8项,本院只在下文记录与本案审理相关的部分内容):其中第1项约定,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等。第2项约定,原告所有规章制度、相关业务培训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及文字材料)、所有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与原告有关的其他资料。第6项,原告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战略供应商开发流程、供应商合作协议、供应商战略框架协议等,均属核心商业机密。第8项,本协议未详尽表述,但所有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信息均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
该协议第五条约定,被告离职后,承担以下竞业禁止义务(共7项)。其中第2项约定,不论何种原因从原告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创办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原告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开发、经营活动。第5项约定,竞业禁止期限内,原告向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金额为被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0%,由原告于每月3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
协议第六条第1款约定,如被告未全面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原因:2018年5月31日,被告申请离职。
六、《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履行情况:劳动合同解除后,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一笔补偿金1400元。后原告发现被告违反了协议,未再向被告支付补偿金。
2017年7月17日,被告黄云(80%股份)与案外人林楚燕(20%股份)设立深圳市云端工控商贸有限公司,黄云任法定代表人,登记的经营项目是经营电子商务;电子产品、机电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工艺美术品、家具用品、文化艺术品、茶具的销售;网络营销策划;经营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项目与原告公司登记的经营项目相同。2018年7月18日,上述两人将深圳市云端工控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其他案外人,并不再担任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根据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认定实发平均工资为6373.80元。
八、申请仲裁时间:2018年6月20日。
九、仲裁请求: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违约金100万元。
十、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十一、诉讼请求: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违约金10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离职员工竞业限制义务的存在,需要以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为前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离职前在原告处担任供应链采购专员,主要负责售前售后工作,应不属于高级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本案审查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因此,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保守的秘密是“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主要负责售前售后工作,其掌握的主要信息应是进货渠道、客户信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该类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按一般意义理解,该类信息属于一般商业信息,不具有“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秘密性质。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只是泛泛地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其范围甚至包括“所有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信息均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其次,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确实知悉原告其他特定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在被告未掌握真正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保密义务无从谈起。综上,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扩大了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速购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攀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桂丹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贝尔路二号神舟承运大厦5楼503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