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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斯玛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婷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粤0309民初1777号
发布日期 2020-12-22 浏览次数 137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9民初1777号
原告:深圳市英斯玛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区5栋夹层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995239R。
法定代表人:黄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宁,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国,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婷婷,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英斯玛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婷婷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英斯玛特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宁、张振国,被告李婷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8年8月27日。
二、离职时间:2019年3月22日。
三、工作岗位:会计。
四、月平均工资:试用期内8000元/月,转正后10000元/月。
五、离职原因:系被告自动离职。
六、仲裁情况:
2019年9月17日,被告向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一)仲裁请求:l、确认被告与原告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000元;3、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律师服务费5000元。
(二)仲裁结果:一、确认双方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593.68元;三、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4799.47元;四、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原告诉讼请求:l、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593.68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律师费4799.47元;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处理意见
1、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被告均确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系其多次找被告补签劳动合同,但被告拒签,系被告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提交了《谈话录音》予以证明,被告对《谈话录音》的真实性认可。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并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其应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支付被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告对仲裁认定的被告的工资已发放数额并无异议,故仲裁认定原告应支付被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593.68元(54888.2元+1705.48元+10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2、关于律师费。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被告在仲裁时支出律师费5000元,在一审时支付律师费3000元,本院根据被告在本案中获得支持的情况,经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律师费5000元。
判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英斯玛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婷婷双方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深圳市英斯玛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婷婷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593.68元;
三、原告深圳市英斯玛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婷婷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英斯玛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英斯玛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新 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一哲(兼)
书记员 范 渺 渺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RELAXARTIST SENYUMCARE SENY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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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其它公司: 深圳市益飞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英斯凯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英斯玛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托普莱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伊贝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英特罗伯特科技有限公司/上栗县申余电器厨卫经营部
补一个,变相压工资,为了节约成本把双休改成大小周,本来底薪就不高工作时间还变长,每天就是不断的上链接给铺货,另外公司招人也喜欢招完全没有经验的小白,四五千块的廉价劳动力,如果你提出想涨工资的话老板就会pua你 反正说很久就是一直不给你涨 拖着你
别来了吧,公司装监控降薪,画饼,夫妻档,他们说啥就是啥,改来改去的。什么都要扣。
深圳市英斯玛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永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 号 (2020)粤0306民初32867号
发布日期 2021-09-28 浏览次数 107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2867号
原告:深圳市英斯玛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万丰白竹山工业区C栋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995239R。
法定代表人:黄江。
被告:深圳市永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旧一村曹登一栋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581961Y。
被告:王仁东,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宁陵县。
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受理原告深圳市英斯玛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王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9月11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经查询,原告未在指定的七天内缴纳诉讼费3200元,本院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慧 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志恒(兼)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区5栋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