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试约好的时间,但是当天在boss上问路,都未读消息,说明并没有很着急招人,对面试者不重视;
2.之前说是5-6个运营,说是大小周,周六只有三个人在办公室,我问了说是值班,就很奇怪,这公司不像是看起来那么人性化的
3.我说我在职,从头到尾也没有问一句我离职要多久能到岗,一开口就是问给我一个链接,20个评价,怎么把产品打上去,我边说还边做笔记
4.更离谱的是,那个面试我的40岁左右的男的,说自己是管钱和管产品的,但是听起来很想学习亚马逊运营的样子,而且还能问出这种专业运营的问题就很奇怪,后面我问公司架构什么样,他就说他是主管,下面是运营,后来我问他面试完,还需要下一轮面试吗,他说还要跟运营主管商量下,今天上午有事请假了(那就搞笑了,我问你组织架构的时候你咋不说,明显就是骗子,牛头不对马嘴,被我带着走)
5.还宣称这里的运营都是1w起步,要求会比较高,还说我可能还差一点(也许这就是大坑:表面看着工资高,实则是为了套经验好拒绝人埋下的伏笔)
6.地点很远,公司就是在工业园里,环境很差,boss上还说不方便拍照,明明就是怕别人看了照片不想来了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DELEABOA
andysun
名下其它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淼淼玩具商店
深圳宝安区新联河产业园新联河工业区6栋3楼
公司曾用名: 深圳市一品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廖建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民终19580号
发布日期 2019-11-06 浏览次数 10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19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一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稔田工业区北路53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442192W。
法定代表人:刘金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建华,男,199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纯平,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一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建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7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一品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一品公司不予支付廖建华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000元;2.一品公司不予支付廖建华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廖建华承担。
原审判决:一、一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廖建华支付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0000元;二、一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廖建华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一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一品公司承担。
上诉人一品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判令上诉人一品公司不应向被上诉人廖建华支付:(1)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0000元;(2)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廖建华承担。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廖建华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有关答辩理由详见庭审笔录。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品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廖建华未提交学历证明存在学历造假而推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被上诉人廖建华。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品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按照入职信息表的内容对被上诉人廖建华提交的学历证明进行核实,亦未对被上诉人廖建华未提交学历证明的行为作出处理,且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即使被上诉人廖建华不符合录用条件,拒绝与上诉人一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一品公司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被上诉人廖建华终止劳动关系,上诉人一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故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一审认定上诉人一品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廖建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一品公司关于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根据规定,劳动者胜诉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胜诉比例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用,一审根据被上诉人廖建华的主张及胜诉比例认定上诉人一品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廖建华律师费500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一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一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徐 雪 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郑晨(兼)
书记员 胡珊(兼)
公司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社区和一西部工业区新联河工业园6号厂房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