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初创,主管无亚马逊运营经验。加班程度轻微,有需求才会加班,也会有老板周六日来周六日加班的情况,说是有调休但加班不打卡所以是没有的。公司气氛很好,聚餐,节日礼物都有。报销没有具体限制,都是主管定,能不能买能不能报。
劳动合同只写试用期工资不写转正工资,并且没有写有试用期考核标准,被辞退的时候才说有什么什么标准啥啥的。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书面流程无,主管周旋才有双休。老板和领导都希望大小周,有可能调整制度。
离职原因:交浅言深,被同事举报+公司需要有经验运营+多余工作太多(一份工资干几个人的活)
公司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2301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LITTLI SMALLI DAYSI REALU REALOVE SWEETO YESTYPE YEAHTYPE YANQI YTYPE YIKE DREAMIT HOBO DECODE
IM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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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其它公司: 厦门云艾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势能天使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风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汇联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巧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途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致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你我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巧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创力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人聘(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大智远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你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蜻蜓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杰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潮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使园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致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兴春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致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兴致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中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云艾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文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8)闽02民终2863号
发布日期
2018-07-17
浏览次数
40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民终286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厦门云艾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20号2403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育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制,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文威,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厦门云艾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艾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威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14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艾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云艾酷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理由:
一、关于王文威离职时间的认定。王文威于2016年2月6日主动离职,陈育林未知其创办的是竞业公司,在其离职时给予祝福,并提醒做好交接,但王文威并未与云艾酷公司集中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一审未考虑初创型公司的实际情况,以王文威后续零碎沟通内容作为参照,并认为公司提供证据不足,该认定不当,与事实不符。因王文威未主动与公司集中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应当以提出离职并获准的时间确定为离职时间,所以王文威离职时间为2016年2月6日。
二、关于王文威薪资的认定。王文威至2015年10月的月度薪资总额13750元,因云艾酷融资成功,经高管讨论达成一致,2015年10月至12月月度薪资总额发放为25000元。后又经高管讨论达成一致,云艾酷公司调整薪资并发布文件,高管及员工均签收确认,其中王文威月度薪资总额向下调整,和王文威调整比例一致的还有其他几位高管人员,包括现法定代表人陈育林。一审未考虑初创型公司的实际情况,认定云艾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降薪事实,认定不当,与事实不符。
王文威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云艾酷公司一审请求:判令云艾酷公司无需向王文威支付2016年1月部分工资及2月1日至2月29日的工资共计35800元整。
一审法院查明,云艾酷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登记成立。王文威在云艾酷公司担任海外游学营的总监一职,工作期间云艾酷公司有为王文威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月缴纳了2014年3月份至2016年2月份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工作期间,云艾酷公司每月15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实际支付王文威上个月工资。云艾酷公司已支付王文威截止至2016年1月份的工资。王文威已离职,现担任“厦门众信凡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6年3月2日登记成立。2017年6月8日,王文威作为申请人,以云艾酷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云艾酷公司向王文威支付2016年1月部分工资及2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共61700元;2、云艾酷公司向王文威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0元(2014年3月入职至2016年3月31日离职,25000元/月×2个月)。2017年8月28日,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思劳仲案【2017】320号裁决书,裁决:一、云艾酷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给王文威2016年1月份部分工资及2月1日至2月29日的工资共计35800元;二、驳回王文威的其他仲裁请求。云艾酷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王文威月工资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云艾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王文威的月工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云艾酷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本案中云艾酷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云艾酷公司的关于月工资的主张不予采信。云艾酷公司对王文威提交的证据《银行流水》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对王文威自2015年10月份起月工资调整为2500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
二、关于王文威离职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云艾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王文威离职时间负有举证责任。云艾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文威已于2016年2月6日离职,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云艾酷公司对王文威提交的证据《微信、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王文威在聊天记录中自认工作至2016年2月底,再结合双方认可的证据《社会保险参保缴纳情况证明(个人)》,认定王文威在云艾酷公司工作至2016年2月29日。
三、关于支付王文威1月份部分工资及2月份工资问题。云艾酷公司对王文威提交的证据《微信、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王文威曾在2016年6月12日要求云艾酷公司支付工资,王文威于2017年6月8日申请仲裁并未过一年的时效期间。根据上述分析,王文威的月工资为25000元,工作时间至2016年2月29日,而云艾酷公司支付给王文威2016年1月份实发工资为13300.07元,云艾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按期足额向王文威支付工资报酬,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结合对王文威工资情况的认定、之前月份的实发工资数额及云艾酷公司为王文威代扣代缴社保费用的事实,云艾酷公司应支付王文威2016年1月部分工资及2月1日至2月29日工资共计35800元(24550.07-13300.07+24550.07)。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云艾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文威2016年1月份部分工资及2月1日至2月29期间的工资35800元;二、驳回云艾酷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就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云艾酷公司向本院提交两组证据:一、证人证言。主要证明2016年1月12日,云艾酷公司发布全员降薪的公告,全员查阅并同意降薪,财务严格按照公告内容执行。证据二:云艾酷公司说明。主要证明王文威离职时带走云艾酷公司90%的高管,70%的员工,离职后的不遵守职业道德行为给云艾酷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王文威对云艾酷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表示不予认可。
另查明,2014年3月,云艾酷公司与王文威建立劳动关系。就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云艾酷公司主张是肯定的,但没有提交书面证据;王文威对此予以否认。关于工资额,云艾酷公司主张,2014年3月份开始月工资是13300元,2015年10月份月工资上调至25000元,2016年1月份月工资下调45%。王文威对此没有异议。就自2016年2月6日之后,王文威是否还在云艾酷公司上班问题,王文威主张,2016年2月6日提出离职之后,(因2月7日起是除夕、春节假期)都是在休息和办理交接工作了。
就双方二审的争议,本院认为:
一、关于王文威月工资额标准的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2014年3月份开始,王文威月工资是13300元;自2015年10月份起,月工资上调至25000元;自2016年1月份起,月工资下调45%,基本恢复到上调之前的金额。由于双方均没有提交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应当认定双方自2014年3月建立劳动关系后,就月工资标准并没有作出书面约定。王文威请求以25000元为标准,补足已支付的2016年1月份月工资额,缺乏依据。一审予以支持王文威的诉求不当,应予以更正。
二、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的认定。查明的事实表明,2016年2月6日提出离职之后,因2月7日起是除夕、春节假期,王文威除了假期休息及与云艾酷公司办理交接工作手续外,并无正常上班。王文威主张2016年2月6日提出离职之后,仍然在云艾酷公司正常上班的主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支持王文威二月份全部工资不当,但云艾酷公司应支付王文威2016年2月1日至6日工资3669元(13300.07÷21.75×6)。
综上,云艾酷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部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144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144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云艾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文威2016年2月1日至6日工资3669元;
三、驳回云艾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和其他上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云艾酷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纪赐进
审判员 庄伟平
审判员 许向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仁莹
书记员 林少怀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忘记说了 公司没有专业的hr,面试有几轮都是看主管和老板怎么想。有的时候一轮,有的是两轮。很绝的一次,她自己都不记得约了面试,让老板面试了。然后又让人跑了一趟,最后也没有要。
最近又重新回想了工作,感觉可能是我自己小白的原因。工作内容其实不算多,就是需要大量时间去搜索,时不时会丢来工作,没做好规划。主管给了我很多建议,很感谢她。
调休应该是没有 没有说调休怎么申请啥的。这个不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