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拉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惠州市拉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2022-06-19T16:08:18+08:00
5.13K 浏览深圳虚标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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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在惠州,在深圳坂田招运营和推广。

面试发现有三个矛盾点。hr电话面+经理面

1.工作方向与实际有差别

电话里特地问hr这个岗位的侧重方向是什么,hr说没有,根据个人擅长方向。但是面试的时候居然侧重点是有的!我原来的工作内容没有涉及到这一块,最后被面试官各种压!但凡hr跟我说清楚侧重点我也不会准备错方向,也就不会去面试!

2.薪资范围与实际有差别

电话里也特地问hr岗位薪资是不是上面写的真实范围,但面试的时候却比实际少1-2k!!

3.岗位招聘人数有差别

电话里hr说只招2个人,但是面试官说招不止2个人!!

这家公司本来在网上看各方面都是很中意的,准备了三天,做了针对的案例,面试官没有针对专业性提问,很强势,只看重出单经历,最后却发现准备错方向,后面居然还忽悠我说可以提供公司数据给我参考做具体案例再决定录用呢,结果回去一问根本不可能给到数据你,这不就摆明的忽悠?

Daiann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3年11月8日

公司地址: 惠州市河南岸冷水坑黄蜂岭地段(仓库)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GVM GREAT VIDEO MAKER L&T LT LATOUR C C GVM DRACO

名下其它公司: 惠州市歌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市乐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惠州中康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顺恒泰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市喜悦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惠州市薇美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惠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莱斯影图科技有限公司

垃圾黑心公司,在惠州口碑已经烂了,所以去年在龙岗搞了分公司(其实和别的公司联合办公,用他们的工位),我们几个都离职,夫妻档公司,各种画饼,入职不交社保,扣提成,各种PUA员工,公司内部产品线单一,同样的产品重复上,运营内耗严重,所以今年又在坂田骗人了,千万别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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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拉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与黄浩宁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粤13民终1243号

发布日期
2020-06-21
浏览次数
25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3民终12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拉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冷水坑黄蜂岭地段(仓库)。
法定代表人:陈吉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燕君,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浩宁,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萍,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拉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浩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2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拉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判令拉图公司不用向黄浩宁补发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的工资3983元、不用向黄浩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5848元,本案诉讼费由黄浩宁负担。事实和理由:黄浩宁不符合休陪产假的条件,自行放假的行为属于旷工行为,拉图公司不用向黄浩宁补发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的工资;另外,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黄浩宁,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要件,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拉图公司不用向黄浩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黄浩宁称认可仲裁结果和原审判决结果,请驳回拉图公司的上诉请求。
黄浩宁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黄某某出生证明》;2.请假条(事由:老婆产检、请假时间:2018年12月1日至2日、签批时间:2018年11月28日、批准人:陈某某);3.请假条(事由:老婆产检、请假时间:2019年3月6日8:30时至18时、签批时间:无、批准人:无)。拉图公司质证认为,黄浩宁在职期间从没有提供过其老婆怀孕的任何证明,也没提供过小孩的出生证明。
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8年11月28日黄浩宁以“老婆产检”为事由向公司请假并得到批准,黄浩宁以“老婆产检”为事由向公司申请2019年3月6日请假,但请假条未见批准时间和批准人签名。黄浩宁与闾某某育有一男黄某某,黄某某于2019年4月9日出生。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争议焦点为:拉图公司是否应支付黄浩宁20**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的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黄浩宁享有十五日的陪产假,拉图公司上诉主张黄浩宁不符合休陪产假的条件,本院不予认可。拉图公司称黄浩宁请陪产假时未提交相关证据,但从黄浩宁提交的请假单可推知拉图公司已得知黄浩宁的妻子怀孕的情况,且拉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公司有关于请休假的审批条件及流程方面的规章制度,故其扣除黄浩宁在该期间的工资,理据不足,其应当补发。拉图公司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黄浩宁不愿意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而涉案《保密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判令拉图公司应补发黄浩宁工资3983元,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5848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惠州市拉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免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莉娜
审 判 员 冯思华
审 判 员 张佳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弘扬
书 记 员 钟润美

跨境小白管理员 发表新评论 2022年7月21日

有诉讼的公司尽量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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