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世佰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世佰强科技有限公司2022-07-22T13:47:5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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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偿值班!周一到周日都得值班!!全月午休!上班日 7点下班后 八点半还得值班 平均值班到1点左右!(第二天白天照常上班 ) 周六日休息日也得安排值班,分早上9点到下午  下午到凌晨1点!两个人轮流值班。值班没有任何补贴 甚至平时连杯奶茶都没有,一询问值班费的内容 主管只会画饼 洗脑 说调休。所谓调休就是下次请假了 请假那一天算你周六日值班调休 不扣你工资。
2:所谓的每周三下午茶 就是4 50个人 挤一块吃着不到200块钱的炸串 水果  烤冷面。 (一人一口都不够)
3:公司环境压抑 上班全程钉钉交流 (公司全部电脑被设置过无法登录微信 QQ),只能听到键鼠声音

PWNJK 已回答的问题 2024年7月3日

补充一点:运营非常内卷!!!7点半下班 吃个饭 晚上九点还加班 加到1 2点 第二天9点正常上班。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社区民康路东明大厦1509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HUIYUANFLOURISHING KINGMO

值班是回家后用自己电脑远程控制公司电脑值班的 ,无任何补偿不说 还得倒贴电费给他值班!简直欺人太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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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君与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合同纠纷
案  号
(2018)粤0309民初3404号

发布日期
2018-12-26
浏览次数
12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9民初3404号
原告王瑞君,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易学超,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燕仪,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社区民康路东明大厦218。
法定代表人孙琦。
委托代理人陈春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罗静波,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的基本事实
王瑞君与李峰、孙琦、李晓洁、隋景懿、深圳市前海泰岳梧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权池(由李峰代持,未来转让给各方认可的实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载明“……李峰、孙琦、李晓洁、隋景懿、深圳市前海泰岳梧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权池希望收购王瑞君持有的深圳市百马汇培训咨询有限公司23%股权。王瑞君同意向李峰、孙琦、李晓洁、隋景懿、深圳市前海泰岳梧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权池出售其所持有的深圳市百马汇培训咨询有限公司23%股权,……第一条股权转让l、王瑞君作为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深圳市百马汇培训咨询有限公司23%股权无偿转让给李峰、孙琦、李晓洁、隋景懿、深圳市前海泰岳梧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权池,李峰、孙琦、李晓洁、隋景懿、深圳市前海泰岳梧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权池同意受让上述股权。……第二条竞业限制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王瑞君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深圳市百马汇培训咨询有限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与亚马逊培训相关的业务;B、与亚马逊培训相关的学生就业、孵化、创业业务等。2、王瑞君不得以深圳市百马汇培训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第三条保密规定王瑞君不得向他人泄漏深圳市百马汇培训咨询有限公司运营模式以及深圳市百马汇培训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的信息及关系。……”王瑞君在《股权转让协议》尾部“甲方”处签名并加盖指印,李峰在《股权转让协议》尾部“乙方”处签名,深圳市前海泰岳梧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尾部“乙方”处加盖公章,三方均予以确认。
2016年7月13日王瑞君与深圳市百马汇培训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百马汇补偿协议》一份,载明“王瑞君先生决定退出深圳市百马汇培训咨询有限公司。百马汇为了感谢和肯定王瑞君先生对百马汇的付出,将会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作为答谢。这笔款项将分三期支付。第一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第二期:办理完百马汇退股手续,在工商税务备案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第三期:在2016年12月31日前,如果王瑞君先生不存在退股协议条款中的违约行为,百马汇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王瑞君在《百马汇补偿协议》左下方签名并加盖指印,深圳市百马汇培训咨询有限公司在《百马汇补偿协议》右下方加盖公章,双方均予以确认。
王瑞君、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均认可此后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王瑞君款项190000元。
二、其他情况
2018年5月28日深圳市百马汇培训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孙琦、李晓洁、隋景懿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孙琦、李晓洁、隋景懿均在其所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第一页右下角手写签名并加盖指印,孙琦、李晓洁注明日期“2018.10.9”,隋景懿注明日期“2018.10.18”;孙琦、李晓洁、隋景懿均在其所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第二页右下部手写加注“本人在2016年7月已知悉并认可本《股权转让协议》的全部内容(共2页),本协议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特此确认。”,孙琦、李晓洁手写签名并加盖指印且注明日期“2018.10.9”,隋景懿手写签名并加盖指印且注明日期“2018.10.18”。
庭审中,在回答“你公司对支付补偿款310000元有无异议?”这一问题时,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称“我公司认为公司无需向王瑞君支付补偿协议中剩余的310000元及利息,王瑞君与我公司签订补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王瑞君退出我公司股权时,于2016年7月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且约定了王瑞君的义务,我公司主要从事商务培训咨询,其中更以亚马逊的相关业务作为主营业务,王瑞君对此是清楚知道的,在王瑞君退股的时候,王瑞君已明确承诺在离开的24个月内,不会从事与我公司有竞争的业务,特别是与亚马逊相关的业务,作为王瑞君的义务的代价,我公司承诺向王瑞君支付高额的补偿款,相关的支付条件双方都是清楚并确定的,在我公司向王瑞君支付了190000元后,我公司发现王瑞君在2016年8月已注册公司并经营与我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在王瑞君存在严重违反退股协议的情况下,我公司无需支付剩余的款项。”
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庭审中提交华品汇(深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4页,其上载明华品汇(深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瑞君,成立日期为2016年8月16日。
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庭审中提交公证书3份。
(2018)深福证字第31986号公证书中载明“……陈春菊开启公证浏览器,登录固证平台,登录https://www.huapinclub.com/网站,在该网站及其相关子页面上进行一系列操作,在此过程中使用固证平台的屏幕录制、单屏截图、多屏截图等功能进行了保全证据的行为。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共35页均为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春菊使用公证浏览器和固证平台保全互联网相关页面并打印的所得。……”此份公证书后附的照片中显示“华品汇”的业务包括亚马逊咨询、亚马逊培训、亚马逊运营技巧,咨询师中包含一名叫“王瑞”的男子并附有照片。该名男子的简介中载明“……王瑞君自2012年开始做亚马逊销售,2014年和朋友创建‘百马汇’,为行业培养出600多家专业卖家。2016年创立‘华品汇’。……华品汇已经管理着年销售额超过2亿的亚马逊电商企业。……”
(2018)深福证字第32029号公证书中载明“……一、打开手机微信应用,输入密码,登录账号为“54×××32”的手机微信。二、进入微信,查看微信账号名为“王瑞.华品汇”的相关朋友圈,并对相关显示界面进行手机截屏、保存图片。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实时截屏页面及图片共42页,均为(申请人)温佳雄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截屏及保存图片后打印所得,与当时实际情况相符。……”此份公证书后附的照片中显示的“王瑞.华品汇”的微信朋友圈中多次出现王瑞君进行亚马逊相关培训、分享等活动照片,2016年9月11日22:26分发出的文章中载明“华品汇……畅谈亚马逊爆款打造,人才招募,品牌运营,海外用户培育等问题……”。
(2018)深福证字第32039号公证书中载明“……一、打开手机微信应用,输入密码,登录账号为“54×××32”的手机微信。二、进入微信,查看微信账号名为“王瑞.华品汇”的相关朋友圈,并对相关显示界面进行手机截屏、保存图片。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实时截屏页面及图片共18页,均为(申请人)温佳雄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截屏及保存图片后打印所得,与当时实际情况相符。……”此份公证书后附的照片中显示的“王瑞.华品汇”的微信朋友圈中多次出现王瑞君进行亚马逊相关培训、分享等活动照片。
三、诉讼请求
王瑞君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310000元补偿款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238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上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333888元。
四、本院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王瑞君与李峰、孙琦、李晓洁、隋景懿、深圳市前海泰岳梧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权池(由李峰代持,未来转让给各方认可的实体)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16年7月13日王瑞君与深圳市百马汇培训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百马汇补偿协议》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深圳市百马汇培训咨询有限公司于《百马汇补偿协议》承诺支付王瑞君款项500000元,其中第一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00元,第二期办理完百马汇退股手续,在工商税务备案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00元,此两项合同条款均约定了附期限之民事行为,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退股工商税务登记备案完成后3个工作日的期限均已到达,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依约给付王瑞君款100000+200000=300000元。王瑞君、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均认可此后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王瑞君款项190000元。王瑞君要求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尚欠款项300000-190000=110000元之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王瑞君要求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从2017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1月1日已远远超过退股工商税务登记备案完成后3个工作日的付款期限。故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给付王瑞君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尚欠款项1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
《百马汇补偿协议》中约定“……第三期:在2016年12月31日前,如果王瑞君先生不存在退股协议条款中的违约行为,百马汇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此条款约定了附条件之民事行为,若满足“在2016年12月31日前,如果王瑞君先生不存在退股协议条款中的违约行为”这一前提条件,则产生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王瑞君款项200000元之法律后果。但依据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庭审中提交的华品汇(深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4页、公证书3份,可见王瑞君在2016年8月16日成立华品汇(深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亚马逊咨询、亚马逊培训、亚马逊运营技巧业务,王瑞君并以“王瑞”之名进行亚马逊相关培训、分享等活动。鉴于王瑞君的行为明显违反《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的“……第二条竞业限制1、……王瑞君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深圳市百马汇培训咨询有限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与亚马逊培训相关的业务;B、与亚马逊培训相关的学生就业、孵化、创业业务等。……”这一合同约定,未能满足付款条件。王瑞君要求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依据《百马汇补偿协议》约定的第三期款项200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王瑞君此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涌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瑞君款11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瑞君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11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
三、驳回原告王瑞君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54元,已由原告王瑞君预交,此款由被告深圳市百马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20元,余款由原告王瑞君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诗琪(兼)
书记员 叶  晓  雲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7月21日

钟利世与深圳市汇四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8)粤0391执800号之一

发布日期 2018-11-23 浏览次数 9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91执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钟利世,男,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汇四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东明大厦216-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44842W。
法定代表人:孙琦。
关于申请执行人钟利世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汇四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7]170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已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汇四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完毕深劳人仲案[2017]1706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深劳人仲案[2017]170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0391执80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豫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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