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广东林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boss上叫林氏木业–深圳分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南山区前海金融中心508
上周去面试过,这家公司应该纯纯是套经验的,根本不是认真招人,或者说是需要有空缺了才会招你进去。
下面简单描述面试过程:
1.简历投了10多天才有HR加微信,HR电话初面,十多分钟,然后叫你去面试。面试邀约是发的短信,不走BOSS,应该是怕BOSS记录到最近拉了多少人去面试,因为如果面试者开了会员是可以看到最近30天约面试人数的。
2.二面是个自称运营总监的男性,面试过程中全程没有抬头,说话也无精打采像在走流程,我甚至一度听不清他在提问什么,也没有让自我介绍就直接开问了,完全不是像正常招人。
面试过程中全程都在提问,排名多少,怎么推广的,当然这些每家公司都在问,但当我问到薪资待遇,福利方面的时候,他甚至没有给一个区间,而是让我去问HR。
3.这家公司月休8天,意思是如果你这月有法定节假日,也是算在月休8里的。加入你国庆放了7天,那这个月就只剩一天可以休了。
4.面试完之后问HR什么时候能出结果,她说如果过了会有专门的HR联系你:) 我理解的意思就是有人辞了才会联系你。
综上,不是认真招人,不建议去面试浪费车费和时间。
PS:没有提成,仅底薪+绩效。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LINSHIMUYE LINSY KIDS LINSY KIDS LINSY HOME LINSY DESIGN HAPPY ENGINE LSMY MR.MUMU
名下一部分子公司: 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南昌木木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欧康家具有限公司/徐州市林佳兴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卡伊莲贸易有限公司/贵阳承林家具有限公司/武汉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木木生活家具有限公司/长沙市展勋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承林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林林顺家具有限公司/徐州林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佛山市雅林企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林佳顺企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维睿思企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铂宇汇企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铂宇汇企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松雅致企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红杉信远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东承林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林氏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天津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西安林氏木业家具有限公司/杭州承林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极致青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如万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林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海口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南京承林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长沙市展勋家具有限公司
人事先电话面试,问具体情况。然后之后就没有然后了。楼上说的应该没错 一个月是休息8天。之后我问了人事 询问结果 人事说 运营方面不行,我猜测就是没有套出什么经验就说我运营经验不行。一直挂着招聘信息 估计基本不需要人的。海外市场刚起步不久。
没有听大家伙儿的劝,硬着头皮去了。
面试流程和楼主说的差不多。
面试官挺漂亮的,全程聊的还算轻松,印象深刻的是问我文案、推广怎么弄的,自我感觉面试应该还行。但是到现在四天了,还没有消息,没有结果。感觉无望了,害,又浪费了我时间….太坑了。可能是不着急要人吧,又或者就是套经验,浪费打工人可怜🥹的时间、
他们还有严重的加班文化。HR不太行,是个事儿逼。
HR提问题像在过流程一样 感觉不是真心招人
是的,浪费了来回车费。
曾永恩与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17)粤0605民初14420号
发布日期 2017-11-08 浏览次数 1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民初14420号
原告:曾永恩,男,汉族,1989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园A区工业大道C2地块A1座的三、四层,营业执照:9144060567520081X5。
法定代表人:林佐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波,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被告公司的法务。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永恩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付小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广汉
蔡宗伟与叶水金、崔铭珍、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克莎布艺制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案 号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56号
发布日期 2014-07-03 浏览次数 55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宗伟,男,汉族,1972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高云,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水金,男,汉族,1974年3月9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代理人叶水凤,女,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代理人黎春宁,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铭珍,男,汉族,1975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黎志文,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锦秀,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老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克莎布艺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投资人林老四。
上诉人蔡宗伟因与被上诉人叶水金、崔铭珍、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顺林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克莎布艺制品厂(以下简称克莎制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蔡宗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195521.53元予叶水金;二、蔡宗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予叶水金;三、崔铭珍、阿里顺林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24478.33元予叶水金;四、崔铭珍、阿里顺林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予叶水金;五、驳回叶水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叶水金已预交),由蔡宗伟负担30元,崔铭珍、阿里顺林公司负担20元。蔡宗伟、崔铭珍、阿里顺林公司负担的份额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叶水金,原审法院不另收退。
上诉人蔡宗伟上诉称:一、叶水金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叶水金及其被扶养人均为农村居民户口,叶水金提交的居住证和暂住证均不能证实其在事故发生前已经连续在佛山市居住生活和工作一年以上,其提交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叶水金在顺德区工作,且蔡宗伟只是在2011年6、7月和2013年6月两次找叶水金工作。二、原审判决蔡宗伟承担55%的赔偿责任过重,应减轻为20%,而崔铭珍、阿里顺林公司仅承担20%的责任过轻,应当加重其责任比例为50%,且克莎制品厂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阿里顺林公司明知高空架设电缆工程是应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而其明知崔铭珍为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仍将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崔铭珍,其过错责任较大,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崔铭珍明知蔡宗伟是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仍将工程发包给蔡宗伟,故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的他案的裁判文书在这种情况下是判决发包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克莎制品厂虽未在发包合同上签字,但其同阿里顺林公司是关联企业,且高空电缆工程是两个企业共用的,因此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对叶水金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认定,改判该两项损失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2.改判蔡宗伟对叶水金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崔铭珍、阿里顺林公司、克莎制品厂承担55%的赔偿责任,叶水金承担25%的责任;3.上诉费由叶水金负担。
被上诉人叶水金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崔铭珍答辩称:一、叶水金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二、崔铭珍与蔡宗伟是加工承揽关系,故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而应由叶水金与蔡宗伟承担各自的责任。三、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故生效的裁判文书并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本案的责任比例的划分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四、蔡宗伟在本案中负有较大的责任,其承担雇佣及侵权的责任。五、崔铭珍选任蔡宗伟时已经尽了注意的义务,蔡宗伟在承接工程时具有相关的资质,而且双方在合同中都已经约定了工伤费用承担的比例。
被上诉人阿里顺林公司、克莎制品厂未发表答辩意见。
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涉案工程为仓库的用电安装工程,叶水金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阿里林顺公司明知蔡宗伟没有安装电的施工资质,仍然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崔铭珍,崔铭珍明知蔡宗伟没有安装电的施工资质,仍然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蔡宗伟,故应当对叶水金的损失与蔡宗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崔铭珍和阿里林顺公司与蔡宗伟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对叶水金承担赔偿责任有误,但因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提出要求崔铭珍、阿里林顺公司与蔡宗伟对叶水金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视为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确定的按各自的责任比例对叶水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至于蔡宗伟和崔铭珍以及阿里林顺公司之间的责任比例,属于其内部对叶水金损失的责任比例划分。蔡宗伟上诉主张原审判决对此责任比例划分有误。经审查,阿里顺林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崔铭珍,崔铭珍又将该工程发包给蔡宗伟,崔铭珍与阿里顺林公司之间为承揽关系,蔡宗伟与崔铭珍之间为承揽关系,而崔铭珍和蔡宗伟均为无相应资质的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阿里顺林公司、崔铭珍作为承揽人在选任定作人时没有核实定作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与其选任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蔡宗伟与叶水金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蔡宗伟要求叶水金高空作业,却未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蔡宗伟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叶水金作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劳务提供方,明知高空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综上,原审判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阿里顺林公司、崔铭珍承担20%的责任,蔡宗伟承担55%的责任,叶水金承担25%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蔡宗伟上诉主张克莎制品厂也应承担事故责任,但克莎制品厂并非涉案工程的发包方,蔡宗伟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克莎制品厂与本案有关,故对蔡宗伟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蔡宗伟上诉主张叶水金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经审查,蔡宗伟本人在原审庭审中确认至事故发生的三年间陆陆续续找叶水金在佛山市顺德区做事,且原审庭审中证人崔某某、雷某某也证实在2012年7、8月的时候与叶水金一起在佛山市顺德区工作过,而叶水金提交的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也显示叶水金此前在佛山市顺德区居住多年,因此,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原审判决确认叶水金已经连续在佛山市居住、工作一年以上正确,叶水金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因事故致残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受害人的标准而非按照被扶养人的标准进行计算,故原审判决叶水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508元,由蔡宗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学彬
审 判 员 蔡成中
代理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睿
公司曾用名: 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