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如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如联科技有限公司2022-07-19T22:48:1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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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如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宝安大道三围红湾工业园D幢

有挺多劳动争议案件的,慎重考虑
老板是江西人,公司90% 都是江西人(首先声明没有歧视江西人)
特别喜欢形式化主义的表格,每天都要写工作日志,精确到每个时间点,例如9:00-10:00 做什么,10:00-12:00 做什么,每天都要写,还有周报告,周总结,月报告,月总结,季总结,年总结!!!每天工作表格都要耗费一大半时间,每天还有什么三三三表格,特别喜欢挂在嘴边的是你看人家阿里996,007工作,培养出了多少人才,所以也要学习,废寝忘食的工作。
特别喜欢下班时间点开会,11:50 或者下午5:30 开会,一开就是几个小时。
开会还喜欢PUA 员工,赶上2020年疫情,账号业绩上百万,PUA 你现在年轻人不行了,业绩搞不了,冷嘲热讽,旁敲侧击说还不知道主动加班,主动一点向阿里学习!!!
经常快到下班给你布置工作,听说产品质量不是很好,却从来不管车间产品质量,只管你运营工作售后没维护好!!!
最后一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7月18日

名下名字全称: 深圳市如联科技有限公司

曾用名: 深圳市如联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宝安大道三围红湾工业园D幢501

深圳市如联科技有限公司、操献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民终21922号

发布日期 2019-12-05 浏览次数 8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219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如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宝安大道三围红湾工业园D幢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65849C。
法定代表人:邓丽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斌,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操献瑶,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深深圳市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操献瑶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4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如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1月21日未签劳动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955元。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操献瑶辩称,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具体答辩意见详见调查询问笔录。
如联公司一审诉请判令:如联公司无需支付操献瑶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1月21日未签劳动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955元。
一审判决主文:一、驳回如联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二、如联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操献瑶支付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455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如联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需要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未在被上诉人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书面通知过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即便存在被上诉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上诉人也应依法及时书面通知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关系,但上诉人仍继续用工,上诉人依法应向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有关其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核算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工资差额为2945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如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36.38元,多预交的526.38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许海锚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波
书记员  付斯琦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MLMEDIA LALAMAX IFLINK

名下其它公司: 深圳市如联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创芯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每月新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捷芯半导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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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华与深圳市如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8)粤0306民初23239号

发布日期
2018-11-29
浏览次数
85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23239号
原告周翠华,女,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深圳市如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宝安大道三围红湾工业园D幢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65849C。
法定代表人邓丽娟,总经理。
原告周翠华诉被告深圳市如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翠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翠华承担。
审判员 张  晓  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庄秋玲(兼)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7月18日

深圳市如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操献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06民初14300号

发布日期 2019-12-28 浏览次数 87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14300号
原告深圳市如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宝安大道三围红湾工业园D幢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邓丽娟。
委托代理人黄斌,公司员工。
被告操献瑶,女,汉族,1987年2月20日,身份证住址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书,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455元。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如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原告深圳市如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操献瑶支付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455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如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宇萱
书记员  苟 丹

操献瑶、深圳市如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粤0306执2653号

发布日期 2021-12-16 浏览次数 53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653号
申请执行人:操献瑶,女性,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如联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087765849C,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宝安大道三围红湾工业园D幢501。
法定代表人:邓丽娟。
申请执行人操献瑶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如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19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如联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29455.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1922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1922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伟豪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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