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鹏程与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辖终1529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7)粤01民辖终1529号
发布日期
2017-07-05
浏览次数
104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辖终1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依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娟,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鹏程,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青,广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东,广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6民初3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应当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就职的上诉人的分公司己注销,总公司成为法律上的用人单位,上诉人的住所地是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楼**232—**,故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将本案移交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上诉人提交的《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收入证明》等证据显示,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天河路490号壬丰大厦,虽然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已注销,但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未发生变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燕梅
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
代理审判员 徐 满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欣
名下2个关联公司:郑州名扬窗饰科技股份公司/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劳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