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如意与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辖终878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7)粤01民辖终878号
发布日期
2017-05-09
浏览次数
9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辖终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依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如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青,广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东,广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19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诉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就职的上诉人的分公司已注销,总公司成为法律上的用人单位,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故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据双方的劳动合同显示,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明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锦霞
审 判 员 肖逸思
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妍
名下2个关联公司:郑州名扬窗饰科技股份公司/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劳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