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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R面试为了完成KPI型,实际不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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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ikl 发表新评论 2023年3月7日

名下2个关联公司:郑州名扬窗饰科技股份公司/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劳务合同纠纷

虚假工资,入职以后还要克扣工资,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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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鹏程与广州秦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8)粤0106民初18703号

发布日期
2020-03-19
浏览次数
1082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06民初18703号
原告:周鹏程,男,汉族,1986年6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女,住广州市增城区,系原告配偶。
被告:广州秦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二社新围中心路26号608房。
法定代表人:谢依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娟,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伟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周鹏程与被告广州秦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劳动关系情况:原告于2014年4月20日入职河南XXXX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23日因河南XXXX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注销而终止。2016年9月24日起原告与本案被告广州秦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月工资22000元。2017年1月4日,被告广州秦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合同到期后公司多次催促情况下拒绝与公司订新的劳动合同并在公司任职至今。
(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被告提交QQ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16年8月17日提出“现在要重新续签劳动合同”,2016年8月19日提出“你看一下尽快找一下旧合同的入职和转正时间页然后拍照给我吧。你们去郑州出差如果又要蛮久,就没法签合同了。保密协议签订好了吗?”9月20日、22日、28日,均有涉及合同签订相关事宜的对话记录。其中9月20日原告对工资结构提出疑问“好的区别就是工资结构那块儿。总部要出一个绩效考核KPI。所以现在工资这块儿是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10月9日公司方再次询问“合同填写了吗”“合同怎么样填了吗”;12月9日再次询问“对了小娟让我问下合同可以签了没按照你的要求又改了”。12月28日“另外合同可以签了吗”2017年1月4日“合同你是想怎么样的条件才同意签的呢。不能你说不签就不签的。”
(三)工资:双方确认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4日期间工资未发放。
(四)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广州秦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工资27057.47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000元;3.支付2016年9月24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7126.43元。该委于2018年6月28日以原告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
(五)关于劳动仲裁时效:原告曾就因与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向该广州分公司总公司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被告全资股东)就确认劳动关系产生劳动争议,请求确认与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上述争议经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二审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认定周鹏程与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认为此后至2017年1月4日的劳动关系属于另一劳动关系期间问题。原告主张其权利经二审判决后才知受到侵害,其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诉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被告于2017年1月4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所使用的落款及印章即为“广州秦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主体为本案被告。原告从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日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但因法律认识错误未在仲裁时效内将被告列为劳动仲裁申请对象。法律认识错误不同于事实认识错误,否则任何人皆可以法律认识错误(即“不懂法”)为由进行时效抗辩,架空时效制度。被告广州秦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XXXX有限公司虽为关联公司,但是两者为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原告向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权利主张不能等同于向广州秦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权利主张。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对原告主张各项请求不予支持。
(三)原告诉请:1.被告需支付原告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工资27057.47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000元;3.支付2016年9月24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7126.43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鹏程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鹏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吉思
人民陪审员  马穗华
人民陪审员  刘香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麦英杰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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