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迅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彩迅工业(深圳)有限公司2021-04-09T19:57:4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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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卖电视机开工厂的,19年在高新园创维半导体大厦成立南山分部门。

1.大小休,加班必须在钉钉上走流程,晚上11点之后才算加班,无餐补更无车补,加班只能用来调休,不能跟周末连休,尽快第二天休掉。

2.新增考核。2020年新加KPI考核,拿出工资的一部分(比如500 800的,级别高的就更多了) ,达标不扣钱,连续不达标3次劝退,表现优异奖励,呵呵。

3.上班时间。迟到一分钟扣一块,迟到半小时扣半天工资+全勤

4.原来的经理和主管都走了,走马新升职上任的亚马逊女主管是个人精。

5.产假3个月,产假工资按2200一个月,员工找领导,领导让去总部谈,总部人事说只有这么多,一定按法定来的话,不好意思,给钱走人。
后面招人的时候要已婚女员工带B超检查报告,WTF。

6.新员工要写连续写3个月的工作周报。

7.无婚假。无年终奖。

8.端午福利,2个自己包的粽子2罐可乐红塑料袋给你装好。

端午福利,五花八门的月饼倒是一人一盒,就是感觉是别人送的,拿来送员工。

9.人事也是个奇葩,管的比太平洋的警察还宽,喜欢拿软柿子捏,作威作福,但又不会人情世故那一套。

abababababa 已回答的问题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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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迅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关夏林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粤03民终1926号

发布日期
2021-12-15
浏览次数
2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9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彩迅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西坑社区宝桐南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20113J。
法定代表人:陈广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诗杭,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夏林,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群,北京市瑞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彩迅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迅深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夏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1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彩迅深圳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彩迅深圳公司请求无需支付关夏林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高温津贴750元、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工资差额45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0167.92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彩迅深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关夏林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50元;二、彩迅深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关夏林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91.62元;三、彩迅深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关夏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0167.92元;四、彩迅深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关夏林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高温津贴750元;五、驳回彩迅深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受理费5元(彩迅深圳公司预交),由彩迅深圳公司自行负担。
上诉人彩迅深圳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彩迅深圳公司不需要向关夏林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80167.92元。2.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双方共同补缴社保和公积金差额,彩迅深圳公司缴纳公司差额部分,关夏林缴纳个人差额部分,双方共同缴纳至深圳市社保局。
被上诉人关夏林答辩意见:一、彩迅深圳公司主张2020年1月6日正处于新冠病毒疫情期间与事实不符,关夏林正处于正常工作期间,不存在“很多员工没有复工”的事实,其所述林中尉为公司法务人员,其没有按时返回公司上班不属于事实,这些理由都是一审未提出的。二、自关夏林发出书面通知后,彩迅深圳公司一直置之不理,其以新冠病毒为借口不成立。三、彩迅深圳公司主张已按法律规定为关夏林缴纳社保,主张关夏林以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等不成立。综上,彩迅深圳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其上诉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双方对一审判决彩迅深圳公司向关夏林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50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91.62元以及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高温津贴75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彩迅深圳公司应否支付关夏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关夏林于2020年1月6日以彩迅深圳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为由向其发出《通知书》,要求彩迅深圳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彩迅深圳公司于次日收到该邮件。关夏林于2020年2月10日以上述三项理由向彩迅深圳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彩迅深圳公司于次日收到该邮件。因关夏林已提前一个月要求彩迅深圳公司依法足额支付工资、足额及时支付社保,但彩迅深圳公司并未依法补足补缴,故关夏林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彩迅深圳公司依法应向关夏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审判决对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彩迅深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彩迅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书民(兼)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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