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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03-07T22:47:56+08:00
已解决11.51K 浏览深圳劳动合同纠纷 无偿加班 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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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做亚马逊铺货的,有软件机械上链接。

双休制,但工作日会要求加班补充团队时长。(无加班费)建议考虑去公司上班的伙伴,签订劳动合同谨慎。本人在那任职半年,期间有拖欠工资行为,同事之间不太喜欢面对面交谈,产品没有自己的研发和维护中心,依赖1688外采。人员不稳定。

Sian 发表新评论 2024年8月27日

不要去 简直浪费时间 天天义务加班 早上班就说你不过够努力pua你 甚至拉加班时长表格 加班时间少的要谈话 工作量多到爆炸 就是为了让你留下来加班 开会的时候我明确说出工作量太大了 加班也完不成 领导还说什么大家都这样 干不完就加班干 请问我加班费呢??? 周六还要申请调休过来加班 动不动就说什么深圳找不到这么好的双休的电商公司了 我请问呢???也好意思 中午吃饭时间只有1h15min 根本就不够休息的 就是一个大型的铺货公司 底薪低的要死 给公司赚钱公司扣扣嗖嗖给你丁点 但凡公司亏钱了就从你工资1:1的扣 笑死人了 天天扣钱罚款的 生怕你贪它一点

前面的哈哈哈哈莫非你的团队组长是那个从易佰出来的炸药桶?这口吻这操作哈哈哈哈简直一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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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展万国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与刘文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20)粤0305民初4542号

发布日期
2020-09-07
浏览次数
168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4542号
原告:鹏展万国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源政创业大厦****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3315XN。
法定代表人:程向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佳,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宇,男,汉族,1990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原告鹏展万国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佳、被告刘文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9年8月28日。
二、岗位:数据专家。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8月28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在职期间并未转正。
四、工资情况:被告工资结构为工资底薪20000元+绩效工资7000元(前三个月为固定绩效、第四个月开始为浮动绩效)。
五、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及原因:2019年9月1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劳动合同解除(试用期终止)通知书》,以被告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六、关于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其当时有明确告知被告的岗位要求,被告实际的认证学历专业与其应聘自述的专业还有公司岗位要求的专业相差甚远,原告认为不属于笔误或理解偏差,而是被告未如实告知原告。原告在认证被告学历时发现,被告的实际专业与录用要求的专业不相符,故以被告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了《招聘网站截屏》《应聘登记表》《个人简历》《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岗位说明书》《2019年8-9月重点工作总结》予以佐证。被告对《招聘网站截屏》《岗位说明书》《2019年8-9月重点工作总结》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应聘登记表》《个人简历》《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被告辩称,被告并不知晓原告对招聘人员的具体要求,关于被告的学位证书及国外学历学位证书,被告在入职当天就将相关证书提交给原告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专员,原告在看过被告相关证书后,仍然招聘被告,说明原告对被告的学历学位是知晓和认可的。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招聘网站截屏》《岗位说明书》《2019年8-9月重点工作总结》,系原告自行制作,无法佐证原告对招聘人员的具体专业要求,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经查,被告所填写的《应聘登记表》及《个人简历》中教育情况与双方确认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未有明显不符。原告未能向本院举证证明已将应聘岗位的专业要求有效告知被告,被告办理入职,并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再以被告专业不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元(27000元×0.5个月×2倍)。
七、被告仲裁请求: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元。
八、仲裁结果:深南劳人仲案[2019]4952号仲裁裁决如下: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元。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鹏展万国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文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元;
二、驳回原告鹏展万国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晓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吴亚非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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