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泽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邻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泽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邻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1-04-15T19:36:47+08:00
26.12K 浏览深圳无偿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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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sb,不管青红皂白随意diss人,小团体极其严重。提成虽然有个公式,但是全是主管一个人说了算,想给多少就给多少,想什么时候给就什么时候给,面试时不断套上家的各种信息。 以前的泽宝还是蛮好的,但是被卖掉后就变了样子,呵呵,资本的力量。。。。。。

现在上市后招人门槛高了一截,要求英语至少专业六级起步,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而且基本上靠公司内推,外网招聘应聘成功的概率低。

最低要求亚马逊运营一年以上经验,底薪6-8k起,入职就购买五险一金,朝9晚6,工作日自愿加班,周末双休,一年两次加薪(看表现),还有餐补、车补、房补啥的都有,下午茶也不错。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7月6日

英语专业只有专四和专八。

想不明白一个上市公司,在招聘合同上如此的不规范!薪资是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合计在一起的!首先,谈好的基本底薪,变成基本底薪=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合计在一起,这不是明摆着一个大坑吗?!入职后找谁说理,HR还不断跟我强调整个公司都是统一模板,业务岗位和非业务岗位都是一样的合同,一个上市公司在这个方面都没做到位,严重怀疑这个公司的专业性。其次,加班费是与工资合计在一起,可想而知就是无偿加班了。最后,HR还要强行跟我解释绩效奖金和提成不一样,不管绩效奖金和提成是否一样,都应该单独罗列!口头上说入职都会给到,但是连最简单的白纸黑字都没有写明清楚,怎么能够让人去信服!

这么坑的吗,有写清楚基本工资和绩效的占比么?如果是五五分或者六四分,那不是哭死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WORLD二期E栋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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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峰、深圳市泽宝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粤03民终21329号

发布日期
2021-03-23
浏览次数
207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13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剑峰,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阳,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发,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泽宝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71777C。
法定代表人:孙才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剑峰与上诉人深圳市泽宝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宝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4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张剑峰一审起诉请求:一、判令泽宝公司继续履行授予张剑峰2%股权期权的合同义务;二、判令确认张剑峰于2018年11月21日对泽宝公司2%的股权期权行权的价格为20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由泽宝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剑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张剑峰负担。
上诉人张剑峰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1、泽宝公司继续履行授予张剑峰2%股权期权的合同义务;2、确认张剑峰于2018年11月21日对泽宝公司2%的股权期权行权的价格为20000元;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由泽宝公司承担。
上诉人泽宝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剑峰、泽宝公司均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泽宝公司在一审书面质证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时效抗辩。
本院认为,张剑峰与泽宝公司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张剑峰与泽宝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基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张剑峰的高管身份,在工作时间满一年后,泽宝公司授予张剑峰期权,因此,本案中张剑峰要求泽宝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该期权约定属于用人单位为了激励员工而给予的福利待遇,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报酬的情形适用时效规定。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张剑峰与泽宝公司另外签订了期权合同,张剑峰于2011年10月30日离职,于2018年11月21日向泽宝公司要求兑现期权,并于2019年8月29日提起劳动仲裁,泽宝公司在原审时提交的质证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时效抗辩,原审认定张剑峰的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泽宝公司代理人在原审期间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审系按照送达地址书中填写的地址邮寄传票等法律文书,泽宝公司代理人亦予以签收,原审送达程序并不违法。
综上,张剑峰和泽宝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剑峰、深圳市泽宝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最  久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一年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铃燕(兼)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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