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明白一个上市公司,在招聘合同上如此的不规范!薪资是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合计在一起的!首先,谈好的基本底薪,变成基本底薪=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合计在一起,这不是明摆着一个大坑吗?!入职后找谁说理,HR还不断跟我强调整个公司都是统一模板,业务岗位和非业务岗位都是一样的合同,一个上市公司在这个方面都没做到位,严重怀疑这个公司的专业性。其次,加班费是与工资合计在一起,可想而知就是无偿加班了。最后,HR还要强行跟我解释绩效奖金和提成不一样,不管绩效奖金和提成是否一样,都应该单独罗列!口头上说入职都会给到,但是连最简单的白纸黑字都没有写明清楚,怎么能够让人去信服!
这么坑的吗,有写清楚基本工资和绩效的占比么?如果是五五分或者六四分,那不是哭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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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晓林、深圳市泽宝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粤03民终19874号
发布日期
2020-12-18
浏览次数
17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98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冉晓林,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阳,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发,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泽宝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71777C。
法定代表人:孙才金。
上诉人冉晓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泽宝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宝创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13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冉晓林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粤0309民初13382号民事判决;二、泽宝创新公司继续履行授予冉晓林百分之一股权期权的合同义务;三、确认冉晓林于2018年11月21日对泽宝创新公司百分之一的股权期权行权的价格为10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由泽宝创新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泽宝创新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冉晓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泽宝创新公司继续履行授予冉晓林百分之一股权期权的合同义务;二、确认冉晓林于2018年11月21日对被告百分之一的股权期权行权的价格为10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由泽宝创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冉晓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冉晓林负担。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冉晓林申请仲裁时是否已过仲裁时效。冉晓林与泽宝创新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泽宝创新公司是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而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授予冉宝林相应的期权,故本案双方就股票期权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其时效期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一年。本案中,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11年3月4日解除,冉晓林于2019年8月29日申请仲裁,已明细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冉晓林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冉晓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冉晓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 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婷(兼)
英语专业只有专四和专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