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明白一个上市公司,在招聘合同上如此的不规范!薪资是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合计在一起的!首先,谈好的基本底薪,变成基本底薪=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合计在一起,这不是明摆着一个大坑吗?!入职后找谁说理,HR还不断跟我强调整个公司都是统一模板,业务岗位和非业务岗位都是一样的合同,一个上市公司在这个方面都没做到位,严重怀疑这个公司的专业性。其次,加班费是与工资合计在一起,可想而知就是无偿加班了。最后,HR还要强行跟我解释绩效奖金和提成不一样,不管绩效奖金和提成是否一样,都应该单独罗列!口头上说入职都会给到,但是连最简单的白纸黑字都没有写明清楚,怎么能够让人去信服!
这么坑的吗,有写清楚基本工资和绩效的占比么?如果是五五分或者六四分,那不是哭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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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峰与深圳市泽宝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09民初2082号
发布日期
2019-05-13
浏览次数
76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2082号
原告:张剑峰,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XXX,
被告:深圳市泽宝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71777C。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张剑峰与被告深圳市泽宝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张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授予原告享有被告百分之二股权期权的合同义务;2、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对被告百分之二的股权期权行权的价格为2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7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被告聘用原告为市场部总监。劳动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被告工作时间满一年并且考核迖标的,公司分三年每年授予1%的期权,共授予3%的股份期权。后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离职,在被告处连续工作二年零3个月,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应获得2%的股份期权。原告离职后,未对股权期权进行行权,现原告作为权利方,请求被告兑现承诺。另,原告认为,虽然期权约定在劳动合同中,但期权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实质属于民事合同范畴,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工作时间满一年并且考评达标的高管,公司分三年每年授予1%的期权,共授予3%的股份期权”,由此可知双方关于期权的约定属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故该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未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不应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剑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 琨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白巧(兼
英语专业只有专四和专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