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一九八一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麒麟出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九八一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麒麟出海科技有限公司2024-01-02T21:51:5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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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公司特别恶心人,之前没毕业的时候,投简历到了这家公司,人事说符合要求就让过去面试。特地从广州过来,到了以后,人事看了眼简历就说不招没经验的。
不招没经验的你倒是别喊我来啊,缺不缺德啊,傻逼人事为了kpi喊别人白跑一趟。垃圾公司,怪不得这几年一直在招人,听别人说这是家代运营公司,特别坑。

跨境小白管理员 选择最佳答案 2024年5月14日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创业路汇海广场B座22楼03-06室

名下其它公司:深圳市一九八一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深圳市一九八一科技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深圳市宇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势优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这家公司笑死我了,我去面试,还叫我用日语面试,很顺利的口语面试完以后到了工资环节,只能开5000,还说提成好拿,5000打发应届生去吧,还想请有经验的,那个人事老妖婆一直在问我最低能接受多少,我说,我不能接受比我上家底薪还要低的公司。她也没有让步招人的意思,差不多我就回去了。然后过了几天以后,这个公司一直在给我打电话,还发短信叫我再过去谈谈,不过我已经收到好的offer 了

这是一家代运营公司,公司网址 https://www.sz198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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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一九八一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右科技有限公司、杨威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服务合同纠纷 案  号 (2017)粤0306民初23139号

发布日期 2018-11-08 浏览次数 52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民初23139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一九八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创业路汇海广场B座22楼03-06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090115。
法定代表人:郑俊。
委托代理人:郑伟强,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南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科翡丽郡花园6栋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68410。
法定代表人:杨威。
被告:杨威,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恩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一九八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南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右公司)、杨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终止履行1981-16066《亚马逊平台代运营服务合同》;2、被告南右公司赔偿原告关于上述合同2017-2018年度服务费人民币78000元;3、被告南右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合同首年余下的佣金以及依合同履行的第二年的佣金人民币194877元(以被告南右公司已支付的每个月平均佣金人民币13919.81元,共计14个月为计算依据);4、被告杨威对被告南右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被告南右公司反诉请求:1、确认合同编号1981-16066之《亚马逊平台代运营服务合同》已然解除;2、反诉被告因不履行、不当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擅自设定广告费用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500000元;3、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等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郑俊及委托代理人郑伟强,被告杨威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恩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1、2016年5月27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南右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亚马逊平台代运营服务合同》,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亚马逊电商平台代运营服务达成协议,服务年费78000元/年,优惠价58000元/年,佣金比例5%,亚马逊账号及国家为欧洲站;服务期限:以乙方开始代运营上述店铺产生的第1个订单的时间为起点开始计算服务期,服务期为一年;在合作服务期内,若乙方所运营的店铺年销售额达到300万人民币及以上金额,则该服务合同将自动续期一年,年服务费按本合同价格执行;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足额支付服务年费至乙方账户,逾期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乙方收取甲方在亚马逊平台上总营业额固定比例作为佣金,以自然月为单位结算。合同就双方的义务、往来形式,违约责任等亦进行了约定。
2、合同签订后,被告南右公司向原告支付了服务费58000元及10个月佣金(佣金支付至2017年4月)。
3、被告南右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威系其股东兼法定代表人。
4、2017年7月5日,被告委托律师通过EMS向原告邮寄《关于解除代运营合同的通知律师函》,通知原告解除双方于2016年5月27日签订的《亚马逊平台代运营服务合同》,并要求原告返还相应费用,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原告确认收到上述律师函,但是主张被告作为违约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5、原告提交了电话录音笔录、亚马逊后台数据、月报表,证明被告强行收回账户,收回时销售额即将超过300万元,及其每个月有通知被告销售详细情况。被告不予认可,主张电话录音笔录有篡改。
6、被告提交了电话录音、数据明细、财务报表、微信截图、工商登记信息、VTA税率单等证据证明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其造成重大损失,及其财务状况、亏损情况,并未达到300万销售额,其在2017年5月7日解约美国站时即同时提出解约欧洲站。原告仅确认电话录音U盘、VTA税率单的真实性,但是主张与本案无关。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南右公司签订的《亚马逊平台代运营服务合同》为被告南右公司委托原告代运营其亚马逊电商平台欧洲站,被告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其委托律师于2017年7月5日向原告邮寄了《关于解除代运营合同的通知律师函》,原告已收到上述律师函,故双方签订的《亚马逊平台代运营服务合同》(合同编号:1981-16011)于2017年7月5日解除。
双方确认原告实际服务至2017年5月,被告南右公司已支付原告首年服务费58000元及2017年4月及之前佣金,还应支付原告2017年5月佣金,但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月营业额或佣金金额,故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本院上述已认定双方合同解除,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其2018年度服务费及首年余下佣金第二年佣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南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原告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其造成损失,对于被告南右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一九八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南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签订的《亚马逊平台代运营服务合同》(合同编号:1981-16011)于2017年7月5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一九八一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南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269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一九八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诉受理费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一九八一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本诉保全费1884.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一九八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诉保全费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一九八一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反诉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南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南右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晓 光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胡莹(兼)
书记员 黄 梦 园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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