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模加上美工,人事,跟单,业务就9个人。
刚进来被一个主管带着,应聘的销售,莫名奇妙进来就做了助理,写了三个月的listing, 负责上架,优化listig,发货,到第三个月快月底,主管就辞职了,然后两个欧洲站,是的 就是十个站点,全部丢给我一个人,每天加班到八九点,奇葩公司各种周报,月总结,市场调查,销量统计,数据分析,总之很多都要做成文档,测评,广告,活动也是要负责的,
还要和美工对接,发FBA一堆事,当你做完这一切的时候,老板还来打击你,不是你做的越多,就收货越多,什么神逻辑真的不懂。_x000D_ 打击完你,告诉你不是做的越多,工资就越高之后,还会告诉你,你达不到公司的期待,都配不上公司给你的信任,配不上公司给你的薪酬,是的,原话就是这么令人讨厌。
底薪最开始进来是4.5K,当然八个月后还是这么多,原话就是我们这里不涨底薪。提成制度更是让人恶心,这个公司其实就是想分你纯利的1个点,但是会给你一个很复杂的KPI考核,后来才看清楚,是要减去旺季的回款基数的增长部分,请留意 ,是增长部分的一个点,就是她赚完,还有剩的就给你一点,当然这个剩下的部分还要减去你的测评和运费。提成还是3个月发一次,通常是第四个月的月底。
那么纯利是怎么算的呢,运费和成本是不会公开给你的,拿货回来的成本,他会加上他要抽走的份额,还会加上人工包装费七七八八的,总之成本比你在1688上拿到的都贵20块也很正常。呵呵,表示来了半年多就拿过一次提成,少的可怜。
最让人可恨的不是钱少,而是钱少还要给你精神上的摧残,在第一次提出离职的时候,老板会表面上对你很不舍,告诉你她舍不得你,希望你留下来,在你再三说要走的时候,她就会一百八十度的转变,请假不让请,还说你不负责任,恶心指数十颗星不为过。
离职的提成,就更惨,到了第四个月月底,三个月的提成第一次算的是只给了1000,在我提出不满,要财务重新核算之后,基数给我增加,最后算到提成是负5000, 当然再次提出不满后,又跟你减了提成,最后就是,要么你拿上你的800,要么扣掉你的5000,为自己的选择感到耻辱,那一刻想到那句舍不得就觉得恶心,仿佛听到老板说,是啊,你这么蠢,希望你留下来继续被压榨!最后还有一个恶心的交接表,站点的文案都要全部复制给她。
晚上十点还收到老板发的消息也很正常,需要晚上起来处理。感觉一年的时间,在地狱呆了一年,最后才看清魔鬼的真相。另外,刚进来的时候,会一周点两次下午茶,蒙蔽你的双眼,还会告诉你有同事拿到一万的提成(小心甄别)以为公司的福利很好,是啊 ,一直拿着四千一点的底薪,请你喝杯茶,让你继续被蒙蔽。
公司才在广州一年多,有主管当天辞职当被气走的,有干一个月拿到7块钱提成的,哈哈,还有我,干了一个月的11块提成。说出去真的会被笑话。希望大家找到自己合适的工作,不要被压榨到这个地步。
广州海珠新港东路618、620号南丰汇6楼
名下其它公司:深圳市伟讯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若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若晨礼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森贸易有限公司/海南省柳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泰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皮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清兴华创投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欣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俊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潘向宇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16)粤03民终11116号
发布日期 2017-12-22 浏览次数 4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11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泰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向宇。
上诉人深圳市泰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晨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向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关于泰晨伟业公司是否应向潘向宇支付律师费的问题。《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在本案中,潘向宇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其因本案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本院确认该5000元律师费的真实性。潘向宇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00元,该请求得到支持。因此,原审法院判令泰晨伟业公司向潘向宇支付律师费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泰晨伟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泰晨伟业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庄 齐 明
审判员 唐 林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俊辉(兼)
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盛兴大街102-134号(双号)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