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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珺莱科技有限公司、易梅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粤03民终26134号
发布日期 2020-12-24 浏览次数 15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6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珺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大道梅龙苑2单元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77490K。
法定代表人:黄美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梅群,女,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住址广西宁明县。
上诉人深圳市珺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珺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梅群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珺莱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易梅群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易梅群承担。
被上诉人易梅群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易梅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珺莱公司向易梅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41500元;二、判令珺莱公司支付疫情期间变相裁员赔偿金8200元;三、判令珺莱公司支付平日加班费3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珺莱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易梅群支付2019年5月19日至2020年3月17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544元;二、珺莱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易梅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900元;三、珺莱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易梅群支付加班费3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珺莱公司负担。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一、珺莱公司是否应向易梅群支付2019年5月19日至2020年3月17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544元;二、珺莱公司是否应向易梅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900元;三、珺莱公司是否应向易梅群支付加班费3000元。
关于珺莱公司是否应向易梅群支付2019年5月19日至2020年3月17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544元问题。易梅群主张其于2019年4月19日入职,虽然与入职申请表显示的入职时间不符,但根据双方确认的工资发放时间及2019年5月所发放的工资金额,能与易梅群主张的入职时间应获报酬对应,一审法院采纳易梅群入职时间的主张,认定易梅群于2019年4月19日入职珺莱公司,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珺莱公司应与易梅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珺莱公司主张填写的入职申请表即为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入职申请表并不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能认定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珺莱公司未与易梅群签订劳动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易梅群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根据易梅群的工资情况及入职时间,判决珺莱公司向易梅群支付2019年5月19日至2020年3月17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54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珺莱公司是否应向易梅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900元问题。易梅群主张珺莱公司违法辞退,珺莱公司则主张易梅群自动离职,但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易梅群的离职原因,一审法院认定易梅群的离职原因为由珺莱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公平原则。珺莱公司应向易梅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审法院根据易梅群的在职期间及工资情况,判决珺莱公司向易梅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9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珺莱公司是否应向易梅群支付加班费3000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了后果。”本案中,易梅群主张其存在加班事实,平时有通过打卡机打卡进行考勤,珺莱公司掌握了易梅群加班的事实,其未向法院提交易梅群的考勤情况,一审法院据此采纳易梅群加班的主张,判决珺莱公司向易梅群支付加班费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珺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珺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婷(兼)
名下其它公司:深圳市珺慕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珺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莱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