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利达电器

深圳市三利达电器2021-09-24T22:35:56+08:00
9.35K 浏览深圳
2

BOSS直聘上人事说你来我们给你报销车费,好家伙,这个地方简直就是乡下啊,从地铁站到那个工厂要坐车半个小时,坐了个摩的花了几十元去,超级破旧,大热天,面试不到十分钟结束,然后又花几十元到地铁站,这时候人事就隐身不见了。面试就是套经验,找了很多个人事来招人,骗人去面试,破旧的工厂,慎去

aliceyyyyyy1 发表新评论 2024年7月9日

这家公司的人事,就是不断的找人去完成自己的KPI,然后面试要去他们的工厂,在龙岗五联,非常的偏远,然后去了之后,面试非常的敷衍,然后说了两句,因为面试的人有事,面试的人是个女的,是总助,然后就结束了,说要再评估下你的简历,真是第一次碰到这样的事情,评估简历不应该是在约别人面试前做的事情吗。能不能做点人事,你们这样败坏自己的名声,以后KPI是会越来越难完成的。千万别去浪费这个时间,那个地方如果不是开车去。你要是2个小时能找到,你就赢了

简直和我的经历一摸一样,好多个电器公司的人事都是他们家的来招人,去一个偏远的地方热的要死,那个总助就问几句就结束了,实在太可怕了,超级远,还是命重要

地点非常偏僻,到龙岗五联那边了,深圳技工学校旁边,人事也是为了完成到场人数的kpi,叫了一堆人过去面试,薪酬根本达不到招聘上面的那个数字,美其名曰找最合适最优秀的,此外除了这个名字以外,还有很多挂名皮包也在同时招聘,同一个职位不同公司发出的薪酬数字差的还是很多的,就看谁不好彩,投到低薪酬的那个公司了

无比恶心的公司,来了一个月,就劝退了,美其名曰公司需要减成本,没有看到业绩,1个月就想着要业绩,还是新开的号,产品都没上几个。。顺便说一句,搬家都是员工休息日去搬的

这是什么牛?公司

呆过一个月,真是血汗工厂。卖的产品是自己工厂做的,然后产品都没做好,账户一个产品都没有就让加班到晚上十点。

怎么呢,这么说吧。
老板步子大,扯到蛋,目前各种欠薪,有加班需求,小伙伴们慎入
人事更扯淡,怎么说呢,比如我有一个招人需求
但是人事会给你找各种人过来面试,MLGB
我想要的,他们又会评估觉得人待不待的久,离谱至极
主要问题:大小周,加班,拖欠工资,人事操蛋

是的 这个巨远,当初约我过去面试,我开车都开了快一个小时。结果在那里硬是等了HR一个多小时,结果HR随便敷衍了两句,一看就是拿我刷KPI的。后来找到了这个公司的账号,刷了几个差评,心情才平复一点。大伙不要客气,石锤刷KPI的一律差评奉上,有个链接还是我亲自写的差评,做了这么多年,多少了解点亚马逊的思路,反正那个链接最后挂了,不过不关我的事。

死公司在龙岗的犄角旮旯里,我给人事发了简历让我 来面试,2个半路程面试5分钟!!!没有一丝丝尊重他人的意思,就是那个人事:孙小姐!
重点这公司等人去了才说要强制加班到9点以后、大小周、薪资个不到发布的!!!恶心透了

我面的财务部!薪资实际给不到之前沟通的,强制加班大小周,人事刷kpi的人命工厂,同志们别去面这家!工人阶级团结起来!

0

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根会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民终28210号

发布日期
2019-12-18
浏览次数
77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28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忠国,广东弗尔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小柳。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力超,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达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根会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3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三利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无须支付邹小柳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3月2日产假期间工资29750元;2.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无须支付邹小柳律师费5000元;3.邹小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2018年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邹小柳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3月2日产假期间工资29750元;三、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邹小柳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789元;四、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邹小柳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三利达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上诉人无须支付产假工资29750元;2.请求判决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5000元;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上诉人邹小柳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法庭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邹小柳与三利达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三利达公司是否应向邹小柳支付产假工资及律师费。
关于邹小柳的产假工资,三利达公司在仲裁中主张,邹小柳在产假开始时,已经向三利达公司请了45天的产假,但期满后没有再次请假,也没有回到公司上班。该事实说明,三利达公司知悉邹小柳生育的事实,也同意邹小柳休产假。根据邹小柳在一审中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手术记录单、分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邹小柳属于难产(即剖腹产),其生育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邹小柳依法应享受难产假和计划生育奖励假。因产假作为法定假期,其时间是由相关法律法规直接作出规定,因此,在三利达公司确认邹小柳休产假的前提下,邹小柳应享受的产假期间是确定的,无需再次申请。同理,邹小柳应享受的产假工资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在邹小柳休产假的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即使邹小柳产假期满后没有回到三利达公司上班,三利达公司仍应向邹小柳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因此,三利达公司以邹小柳没有续假,也没有回来上班,已经自动离职为由,不支付其产假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认定以及邹小柳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一审法院判决三利达公司向邹小柳支付律师费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三利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1年9月23日
您正在查看6个答案中的1个,单击此处查看所有答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