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源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弗洛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源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弗洛米科技有限公司2023-07-11T17:23:0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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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公司喜欢招便宜的应届生,然后死命的用,等时间差不多,给你劝退,不给补偿。

加班严重,每天几乎都要加班到10点以后,有监控。

工作很安静,同事之前没什么交流,应届生很难学到东西,主要靠自己摸索。

这家公司包餐,着算是为数不多的福利,当然,菜色一般般。

最后,提成跟工资不高。

Kokoo 已回答的问题 2023年11月4日

总部在动车,这个团队分布在坂田创意园

品牌Floveme, isnow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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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源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许亚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18)粤0305民初16034号

发布日期
2018-12-31
浏览次数
46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5民初16034号
原告:深圳市源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南山智园A4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875357。
法定代表人:徐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正,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亚军,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深圳市源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亚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7年7月25日。
二、工作岗位:ios开发工程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
四、月工资标准:被告每月工资为12000元。
五、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被告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打卡方式记录考勤。
六、离职时间:2017年11月22日。
七、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原告主张其将开发手机壳定制APP的软件开发工作交由被告完成,但被告擅自离职并带走了源代码,导致原告无法向客户按时交付APP,不得以于2017年12月14日与客户签署了解除委托开发的协议书,在退还定金50万元的基础上,另向客户支付40万元的违约金,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员工聘用合同》、《保密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通告、报案书、开除通知、电话录音、《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协议书、银行流水等。
本院认为,据原告提交的《软件委托开发合同》载明:“完成期限:经双方共同商议达成一致的交付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而被告最后工作至2017年11月22日,据此,原告在被告离职前已经违约;其次,原告提交的报案书、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擅自离职并带走源代码,以及归还源代码后在源代码中设置了许多非法代码的行为。综上,原告主张因被告擅自离职,导致原告与客户签署解除委托开发的协议书,并向客户支付40万元的违约金,要求被告赔偿该经济损失,事实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
八、原告的仲裁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严重违反劳动合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00000元;2、以原告应付被告的工资冲抵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原告继续给付。
九、仲裁结果:深南劳人仲案[2018]843号仲裁裁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反仲裁请求。
十、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严重违反劳动合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00000元;2、以原告应付被告的工资8727冲抵原告的损失,余额391273元由原告继续给付;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被告许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源兴发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颂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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