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2021-07-10T01:48:37+08:00
6.11K 浏览深圳老板素质低下,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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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去这家公司,建议boss或者其他渠道直接举报

此公司的老板是本人从业多年见过素质最差的老板,没有之一。

坐标罗湖老街。去了以后人事和亚马逊负责人各一轮面试,第三轮一个外贸负责人(不是亚马逊相关)给了一份翻译题,坐着看我做完了笔试。(想不明白为什么笔试在面试之后)

最后见老板,老板不知是不是吃错了药还是公司经营不善快要倒闭,看完简历就开始喷人。。。呵呵,招人有业绩硬性要求,您不会先和人事沟通清楚再去招人?满足不了你的月销30万美金的招人要求就要,就要受老板的喷????

说完还特地和人事说,以后招人就按月销售额至少30万美金的标准招,顺手把别人的简历一扔!!!!

最基本的尊重人都不懂,您开什么公司??????????????

呵呵呵呵呵呵

从这个事情来看,该公司管理混乱程度可见一斑, 里面的员工应该没少挨老板的气。

(PS: 和亚马逊负责人面试过程中,该经理已坦诚公司目前库存积压很严重,进去以后一年内要一直清库存,账号资源也少的可怜,推广资源都要靠运营自己找,公司是什么都没有的。)

个人发展,提成什么的就想都不要想了,真想去的等着三天一次PUA,五天挨次老板喷吧。

已在boss招聘网站举报…..

Kiddie 已回答的问题 2021年9月15日

果然有人吐槽这家公司,印象深刻,这家公司好几个主体集群模式,另一个大一点的叫兴龙辉。
想当年一个HR小妹约我去面的主管/经理岗,一上来业务面的面试人估计是个同级岗位,聊得也还算正常,提了一嘴来这里要有抗压能力,我想跨境这行哪有不抗压的嘛,正常。
聊完了HR经理带着小妹面,基本是经理在说,把我吹捧了一波,也还算愉快。
然后推到老板面,结果上来就说一看我面相就不行(讲真我还不算丑,不知道是不是有人骗过老板几千万跑路而我长得像他),然后diss我一年一跳,我说我承认这是硬伤,老板直接抢断说你还知道这是硬伤,直接摇电话把HR小妹Call过来,说X小姐,这应该是你第一次把人推到我面前吧。就当着我的面对小妹说我们要高配不要低配,这个人哪里哪里不行巴拉巴拉小魔仙变变变,把我的简历肆意涂画。
我也没生气,如果没有小妹在我就直接掀桌了,这不是怕影响小妹工作嘛,就客客气气说那既然没缘分合作我就先告辞了,老板也依然不屑一顾。
讲真人家大老远过来面试,就算几块钱车马费和几百块钱时间精力过来喝了他一杯水算扯平了,也不存在这个立场过来是来讨一顿骂的吧?这个公司是不是对抗压能力有什么误解?要骂也起码先砸几叠钞票到我脸上呀。
这老板可以说是很没家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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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3民初38007号
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3005号深房广场A座3301、3302、3303、3304室;B座3301、3302、3303、3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36744F。
法定代表人:邹振人,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依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0733202。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新,女,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游珍,女,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游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依丰,被告游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23.48元及律师费44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公司员工,于2020年3月期间存在长期旷工的行为,因考虑到疫情期间工作难找,公司给予其返岗机会。但被告在上班时间仍多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未履行岗位职责,拒绝考核,不服从公司管理及领导安排,且在返岗时间擅自录音、拍照且向外界泄露公司信息,行为恶劣,严重违规违纪,公司解除被告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仲裁裁决的认定有误。仲裁对于律师费的计算方式存在错误,应当以5000元的基数进行折算。综上,原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被告游珍答辩称,被告认为应按仲裁裁决的金额向被告支付赔偿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入职原告,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4日,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的工资结构为标准工资(2200元)加浮动工资(包括加班费和福利补贴)。
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7463.8元。
被告在原告处最后的工作日为2020年4月21日。
被告于2020年5月6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4023.48元;2、原告支付被告2020年4月工资5862元;3、原告承担被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深罗劳人仲案[2020]1611号仲裁裁决书:1、原告向被告支付2020年4月份工资差额84.2元;2、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023.48元;3、原告向被告支付律师费4480元;4、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就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第一,被告虽然在2020年3月24日至4月9日期间存在缺勤行为,但在原告向其出具了《限期返岗通知书》后,被告及时回到了原工作岗位,故《限期返岗通知书》中的惩罚条款不应再得到适用;第二,被告在2020年4月10日返回公司上班至4月24日,原告主张被告消极工作不服从公司管理安排,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在被告返岗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渐趋于稳定,而此时原告以之前旷工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解除行为违法,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14023.4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游珍支付2020年4月份工资差额84.2元;
二、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游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023.48元;
三、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游珍支付律师费448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兰榕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丽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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