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05-11T22:38:3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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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hzug 已回答的问题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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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龙观西路39号龙城工业区24栋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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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19)粤0309民初1539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三联创业路**弓村新城商业中心(汇海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68455X2。

法定代表人李纯滨。

委托代理人葛金波,广东亨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邝祎,广东亨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邓金凤,广东普罗米修(龙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龙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

审理经过

上述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葛金波,被告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邓金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

一、入职时间:2019年5月5日。

二、工作岗位:QC检验员。

三、工资情况:在仲裁阶段,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录用通知》予以认可,该录用通知显示被告的“试用期工资为5500元/月(含500元全勤)的税前工资,转正工资6000元/月(含500元全勤)税前工资”,因此被告每月工资为试用期5500元(含500元全勤)。

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于2019年5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4日,试用期自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8月4日。

五、离职时间及离职原因:原告主张由于被告在试用期内违反考核文件及提供虚假工作经历信息而将其辞退,并于2019年8月1日作出辞退通知书,内容为从2019年8月5日起,公司决定对您予以辞退”。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于2019年8月6日签收该辞退通知书。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未就被告被客户投诉之事告知被告,亦未就投诉事宜对被告进行处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违反试用期签订的考核文件,未达到转正标准;其次,根据原告提交的《离职证明》显示,被告在上一家就职的工作单位实际工作将近两年,被告并不存在虚构工作经历的情形;另外,原告主张被告系故意在试用期届满以后签收该辞退通知书,但原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原告辞退被告的时间应为2019年8月6日,系被告试用期届满后,故应认定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六、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根据被告提交的工资表进行计算,被告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5504.21元[(5212.64元+5650元+5650元)÷3个月]。因此被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0元,本院予以认可。

七、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工资:根据本院的上述认定以及原告提交的打卡记录,被告2019年8月共计打卡4天,即出勤天数为4天,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工资919.54元(5000元÷21.75天×4天)。

八、江琼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工资1011.49元;2、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0元;3、补缴8月社保。

九、仲裁裁决结果:原告支付被告1、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工资919.54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0元。

十、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工资919.54元;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0元。

十一、判决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江琼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工资人民币919.54元;

二、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江琼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   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白巧(兼)
书记员 陈   颖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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