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苏仁智能有限公司

深圳市苏仁智能有限公司2024-04-09T10:05:1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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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千万不要去,管理层基本都是亲戚,人事只会拍马屁,舔老板,外面来的有能力的人事全被她用手段弄走了。

公司喜欢招临时的劳动力,年初招的用到九月苹果新机发布,就一脚踢开,年中招来的,六个月试用期刚好到年底,然后强行辞退

只会出文件扣钱,各种罚款扣绩效,迟到1分钟罚20,迟到三次扣绩效,节假日请假扣绩效,请假工时不够扣绩效,哦对了,绩效是包含在基本工资里的,就是直接扣基础工资。

老板是夫妻,女的能力是有,但只会抠,对自己扣,对下面的人更抠,下面的事业部新运营来了没一个留的住,经常过几天就查无此人,其他人工作都白做,还在提成方面让财务做手脚,财务都说自己良心过不去,运营是真倒霉碰上这么一位管理的人,经常拖欠供应商款项。

最牛逼的是自己要做侵权的项目找供应商拿货,产品被关剩下的钱不给供应商了,说什么自己损失更大,活久见,供应商也是倒了血霉。和人签对赌协议,什么人均30w收入目标,结果工资稍微开高就拉到办公室一顿骂。

xiaobai2021 发表新评论 3 天 前

深圳市米诺数码配件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苏仁智能有限公司

深圳博得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路27号龙璧工业区14#厂房4楼-2

公司还有一条特别奇怪的规定,请事假要补工时
要求每个月平均工时8小时(实际已经垫底了)
方便理解,假设这个月就9,上9天班,你请了一天事假(扣钱的哦),那你要在剩下的8天,每天加班一个小时,把这个时间补正,不然就会扣绩效,员工守则里就是这么写的
我是真不理解,钱也扣了,时间还得补回来,不知道钱能不能补回来,明显是不行的

开会喊口号

你说的这个女的姓徐,是个骗子来的,不仅拽还各种忽悠诈骗,我当时还在职的时候有个设计师是被骗进来的说好的工资1W入职不给人家发OF转正的时候不承认说过,给了人家空白的工资单让人家签,被人拒绝后来闹翻了

请假还要补工时是真的,不管你调休还是请假,不管你请几天,工资先给你扣掉,然后你还必须把请假的那几天加班加回来,否则会继续扣钱,就是这么恶心。

我靠,上个月面试通过了然后提的13k同意了,但是我对另外一家更感兴趣就没去,还好没去

什么岗位?是不是销售岗位?

大家擦亮眼睛,这就公司就是无时无刻的PUA你,加班文化严重,人事天天盯着谁不加班,然后打小报告给老板,每年6月份招一批新人,然后等9月份苹果新品发布完了,会在你转正之前踢掉呢,会说你能力不行,实际就是他们的惯用手段罢了。

又到年底了,王锋疯狂裁员大杀四方,有多少试用期屁股都还没坐热的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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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17)粤03民终14352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云传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城大道安乐工业区B2栋6楼西。

法定代表人:段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驰,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苏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河大道北元征科技厂区总部办公楼1401房。

法定代表人:王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华,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云传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云传智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苏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苏仁智能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云传智联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16)粤0306民初5657号判决第二项。二、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原告通过招商银行深圳支行向被告转账人民币26万元”有误,该26万元是苏仁智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给了案外人周海强,并非转账给云传智联公司。苏仁智能公司一直未能提供书面的验收和检验标准。苏仁智能公司起诉认为云传智联公司所交样品未能达到合同约定,举证责任应在于苏仁智能公司。原审判决将苏仁智能公司未履行的举证责任倒置由云传智联公司承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辩称

苏仁智能公司答辩称:一、原审查明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上诉人支付了开发费用共计人民币40.9万元,认定事实正确。二、被上诉人支付的二期开发300个样品费用30万元,包括模具费4万元、生产夹具费3万元、300个样品的材料费加人工费等9万元以及700条传感器费用14万元。上诉人处尚库存有价值18.88万元的944条传感器、价值1.8672万元的240套线材,共计20.7472万元。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上诉人应当将20.7472万元返还给被上诉人。三、上诉人并未完全履行开发义务,未能按照约定交付开发成果。

一审原告诉称

苏仁智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的《智能睡眠监测A款开发协议》;2、云传智联公司返还苏仁智能公司已支付的开发费用人民币40.9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0.9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3、由云传智联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苏仁智能公司(甲方)与云传智联公司(乙方)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智能睡眠监测A款开发协议》,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智能睡眠监测款开发工作。甲方需要提供不少于3套参考样品,并书面提供产品验收标准和检测标准,作为研发依据和方向。乙方负责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满足客户对该产品的基本定义,按照客户提供的验收标准检测该产品,如果测试达不到验收目标,继续改进和协商,达到双方满意。同时约定一期完成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之前,二期交付时间为2015年1月25日之前。

2014年9月28日,苏仁智能公司通过吴翠萍账户向云传智联公司转账人民币9.9万元;2014年12月22日,苏仁智能公司通过招商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向云传智联公司转账人民币26万元;2015年3月17日,苏仁智能公司通过民生银行深圳彩田支行转账人民币4万元;后苏仁智能公司现金支付1万元给云传智联公司。

2014年12月13日,云传智联公司发送给苏仁智能公司的邮件显示,测试功能的样品和APP已经转交给苏仁智能公司;2014年12月18日,云传智联公司要求苏仁智能公司尽快提供新设计的UI界面;2015年11月27日,案外人周海强向云传智联公司发送邮件,要求云传智联公司实现客户希望看到基本的效果(500毫秒发一次信号/可以做到现场演示心跳、呼吸、体动的情景),做到这两点后,把这两个点植入到云传智联公司的产品里面,测试没有问题,就径行试生产;2016年3月3日,苏仁智能公司回复云传智联公司的邮件称产品根本没有研发成功,完全达不到量产阶段。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苏仁智能公司与云传智联公司签订《智能睡眠监测A款开发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焦点问题有二:1、苏仁智能公司是否已经向云传智联公司转账人民币40.9万元;2、云传智联公司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产品的开发。苏仁智能公司向案外人周海强转账人民币40.9万元,周海强为云传智联公司的合伙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并未明确资金付至哪个账户,因此,对于苏仁智能公司所称的将开发费用40.9万元付至周海强账户,一审法院予以认可。云传智联公司辩称其只确认收到人民币37.51万元,仅确认支付至段立新账户的款项,一审法院认为此乃公司内部账户纠纷,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在《智能睡眠监测A款开发协议》订立后,云传智联公司应积极做好产品开发,并与苏仁智能公司密切联系。云传智联公司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也催告过苏仁智能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向苏仁智能公司交付了所开发的产品,尽到积极的沟通和提醒义务。对于苏仁智能公司认为云传智联公司未能按照约定交付研究开发成果,而云传智联公司认为是因苏仁智能公司屡次要求升级产品功能以及没有提供书面的验收标准和检测标准才导致云传智联公司方未能按照约定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苏仁智能公司并未向云传智联公司提供明确书面的产品验收标准和检测标准,在苏仁智能公司坚称产品出现问题时,云传智联公司认为已经达到交付标准,双方都未实际履行自己全部的义务。因此,对于苏仁智能公司认为云传智联公司未能按照约定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云传智联公司需要返还全部研究开发经费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云传智联公司已经完成了部分合同义务,并未构成根本违约行为,且云传智联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和人力,因双方的沟通问题导致合同无法正常进行,双方都需负一定的责任,故一审法院认为,云传智联公司须返还苏仁智能公司一部分的研究开发经费。

对于苏仁智能公司主张解除《智能睡眠监测A款开发协议》,现因该合同并未能达到预期的销售目标,符合《协议》约定的情形,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一、解除深圳市苏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传智联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智能睡眠监测A款开发协议》;二、深圳市云传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深圳市苏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研究开发经费20.4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以人民币20.4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3月7日起计至支付之日止);三、驳回深圳市苏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深圳市云传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35元,由苏仁智能公司承担3717元,由云传智联公司承担3718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双方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协议

苏仁智能公司(甲方)与云传智联公司(乙方)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智能睡眠监测A款开发协议》,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智能睡眠监测A款开发工作。甲方负责研发及手板的全部费用,需要提供不少于3套参考样品,并书面提供产品验收标准和检测标准,作为研发依据和方向。乙方负责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满足客户对该产品的基本定义,按照客户提供的验收标准检测该产品,如果测试达不到验收目标,继续改进和协商,达到双方满意。研发的知识产权,除开发产权外,归双方共同所有(开发产权归乙方所有)。在研发周期样品验收合格后甲方应立即下试生产订单。量产阶段款到发货,销售过程中发现属于制造问题的不良品,乙方负责售后服务。甲方负责销售的市场是除乙方销售的市场外的其他所有销售市场。乙方负责的销售市场是智能家具,智能家居和监护类。研发的产品没有可靠性及无可销售性,双方销售达不到预期的销售目标,或双方协商,共同认为不必要履行的,或由于不可抗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双方还约定一期付9.9万元,如果开发达不到交付件要求,退回3万元;二期费用:模具费4万元、生产夹具3万元,订单预付订金。一期交付件3PCS样品,样品需要达到BEDDIT相近款90%以上数据准确率;二期交付300PCS推广样,样品需要完全达到量产品的状态,包括质量的稳定性,一致性,整机外观的流畅性等必备的待售产品特性。一期完成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之前,二期交付时间为2015年1月25日之前。协议中还约定:交货期10-12周。

二、云传智联公司有关情况

云传智联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30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段立新。

2015年10月31日,段立新、周海强、李应忠、何梦君共同签订“散伙协议书”。该“散伙协议书”记载:四人于2014年5月30日签订合伙契约合伙经营事业,经全体协议同意于2015年10月31日退伙,自退伙后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云传智联公司归段立新所有,继续经营后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及应科税捐均归段立新负责,与其他几方无关。在合伙中对外所有债权与债务,并行之诸设备归段立新享受及负担支理。

三、苏仁智能公司向周海强以及周海强向段立新支付款项情况

2014年9月28日,苏仁智能公司通过吴翠萍账户向云传智联公司周海强转账人民币9.9万元。2014年10月14日、15日,周海强分别将6.9万元、3万元转给云传智联公司段立新;2014年12月22日,苏仁智能公司通过招商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向周海强转账人民币26万元。周海强于2014年12月23日、24日分别将5万元、5万元、4.1万元、5万元、5万元、0.51万元转入段立新账户;2015年3月17日,苏仁智能公司通过民生银行深圳彩田支行向周海强转账人民币4万元。2015年3月19日、24日、25日,周海强分别向段立新转账2万元、1.5万元、0.5万元。

2015年11月,苏仁智能公司将现金1万元交给周海强转交给段立新。段立新于2015年11月30日出具“收条”,称收到周海强1万元整。

苏仁智能公司另主张,银行转账资料显示,周海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段立新转账人民币1万元。另有3900元系因300个适配器支出,周海强以现金方式支付段立新。

苏仁智能公司据此认为,苏仁智能公司共支付40.9万元给周海强,周海强亦总共将40.9万元款项转给段立新。

云传智联公司认可于2014年10月14日、15日收到6.9万元以及3万元,于2014年12月23、24日分别收到19.1万元、5.51万元,于2016年3月24日、25日分别收到1.5万元、0.5万元,认可于2015年11月30日收到1万元现金。以上共计人民币37.51万元,不承认收到40.9万元。

四、关于产品技术开发情况

2014年12月11日,云传智联公司“何子”发送给苏仁智能公司王锋邮件,要求苏仁智能公司确认是否需要把心率和呼吸加上去,如果加上去是如何显示请给到要求和界面这边;2014年12月13日,云传智联公司“何子”发送给苏仁智能公司王锋邮件称:“APP界面显示添加部分的心跳和呼吸部分涉及的架构需要重新做,改动周期需要两个礼拜。为尽量避免工作中出现失误我在附件把界面整理出来您看下,如果有需要完善的地方请提出来,这边会全力配合,会根据要求做出改善,如果确认没问题的话这边就按照这些界面做出最终方案的APP。测试功能的样品和APP已经转交给您”;2014年12月18日,云传智联公司要求苏仁智能公司尽快提供新设计的UI界面;2014年12月25日,苏仁智能公司向云传智联公司发邮件,确认开机界面及UI图标。

2015年11月27日,周海强向云传智联公司发送邮件,要求云传智联公司实现客户希望看到基本的效果(500毫秒发一次信号/可以做到现场演示心跳、呼吸、体动的情景),做到这两点后,把这两个点植入到云传智联公司的产品里面,测试没有问题,就径行试生产。试产时候,所有的问题点要找出,并做相应的对策,避免在量产里发生。对试产的产品进行评估,没有问题的话,就进行量产;2015年12月1日,云传智联公司给苏仁智能公司发送邮件称:预计实时监测调试版本在这个星期六,也就是12月5日完成。APP那边拖延时间太长,不利于这个产品利益;2015年12月2日,苏仁智能公司给云传智联公司发送邮件称:“我们这边会积极推动APP那边出成果,并如期与你们那边展开连调”;2015年12月4日,苏仁智能公司方景琦给云传智联公司发送邮件称:“APP我们正在调试,演示界面随时可以添加进去”。

2016年3月23日,云传智联公司发给苏仁智能公司邮件称:“就我们这个项目,原计划推了很多次,说是最迟2月份就会给我们下单,到现在都还没有任何消息”。同日,苏仁智能公司回复云传智联公司的邮件称产品根本没有研发成功,完全达不到量产阶段。

一审于2016年6月1日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周海强到庭作证,并提交了“情况说明”一份。周海强在“情况说明”称,其于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与段立新、李应忠、何梦君共同合伙经营云传智联公司。段立新任总经理,负责技术、生产、采购,其负责业务。云传智联公司与苏仁智能公司合作项目主要是由其牵线并协调。其分别于2014年9月28日、2014年12月、2015年3月17日、2015年11月,收到苏仁智能公司王锋所付的9.9万元、26万元、4万元、1万元开发费用。2014年国庆节后,王锋买了三个BEDDIT公司的样品给其(周海强),其(周海强)交给了何梦君和段立新。2015年3月10-14日,云传智联公司将7个样品送交苏仁智能公司参加香港环球资源展览会,参展后,王锋说市场反应可以,就是产品不稳定。2015年6月1日前,云传智联公司又将7个样品送交苏仁智能公司,苏仁智能公司方工反馈说数据不准确,客户体验过,不接受,王锋要求尽快完善产品数据的准确性。2015年7月,云传智联公司又送了几次样品,用监护仪与产品对比,结果是误差比较大,超过了10%区间。2015年10月底,李应忠提出退出公司,大家协议由段立新继续经营,其他三人退出,段立新要其(周海强)帮他把原来的业务进行下去,其(周海强)表示同意。2016年1月,王锋参加美国CES展,据方工讲样品在展会上表现不好,离开1米多就和手机断开连接,1台样机出不来信号,1台显示翻身3百多次。另外连接不稳定,与手机连接两个小时左右就会中断,一个晚上中断4次左右。王锋对这次非常不满意,段立新的意思是会尽快完善样品的数据准确率和稳定性。庭审中,周海强回答云传智联公司提问时证实,云传智联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015年3月以及传感器材料回来后给苏仁智能公司送样品。

一审庭审中,苏仁智能公司陈述,苏仁智能公司拿样品参加香港环球资源展会,当时产品在现场的状况非常不稳定,经常会中断,没有办法做现场演示,苏仁智能公司将情况反馈给了云传智联公司。云传智联公司于2015年4月又交了两个样品,苏仁智能公司员工测试了样品,显示睡眠时的心率是80多。2015年5月又送了四批次样品,苏仁智能公司邀请客户来体验还是出现同样的情况,数据明显不正常。2015年7月,云传智联公司原股东周海强一起参与样品测试,苏仁智能公司还专门购买医疗监护仪做了对比,做完对比后,周海强明确向段立新说明误差比较大,数据准确性达不到。2015年11月,因云传智联公司的样品还是没有完善,苏仁智能公司通过周海强找到段立新商量,希望可以做一个增加实时显示功能,通过数据及时判断数据的准确率状况,以便云传智联公司改进产品。2015年11月13日,周海强作为被测试者与苏仁智能公司的方工在酒店做了测试,并且做了录像,可以看出样品准确率还是达不到,云传智联公司的实时监控还是没有检测出来。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上诉人企业基础信用报告,证明www.ibreezee.cn为被上诉人备案网站,其网站信息为被上诉人确认信息。2、(2017)深南证字第10305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被上诉人www.ibreezee.cn网站上宣称,2014年,公司第一款面向睡眠质量检测的产品立项;截止于2016年3月,公司在产品准确性方面获得了全新的突破,该款产品一经发布,就刷新了行业新高度。以上证明上诉人交付的样品符合标准。3、(2017)深南证字第21765号公证书,证明:周海强系被上诉人市场总监,与被上诉人具有利益关系,其不利于上诉人的证言不应采信。4、周海强名片,显示周海强担任被上诉人市场总监,周海强与被上诉人具有利益关系,其不利于上诉人的证言不应采信。5、苏仁(深圳)健康管理服务公司企业档案查询结果,显示:周海强与王锋于2017年4月7日共同设立苏仁(深圳)健康管理服务公司,周海强、王锋均系苏仁(深圳)健康管理服务公司股东,周海强系苏仁(深圳)健康管理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强与被上诉人具有利益关系,其不利于上诉人的证言不应采信。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于上诉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周海强证言的可采性,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一并考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本案争议主要为:一、云传智联公司是否收到苏仁智能公司40.9万元技术开发费用;二、上诉人所交付样品是否符合约定,上诉人应否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一、关于云传智联公司是否收到苏仁智能公司40.9万元技术开发费用

本院认为,第一,银行转账记录显示,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苏仁智能公司向周海强转账人民币共计39.9万元。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3月25日期间,周海强向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段立新共转账人民币39.51万元。收据显示,2014年11月30日,云传智联公司收到周海强人民币1万元。第二,上诉人承认,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周海强与段立新、李应忠、何梦君共同合伙经营云传智联公司。段立新任总经理,周海强负责业务。第三,周海强证实云传智联公司与苏仁智能公司合作项目主要是由其牵线并协调。上诉人对此不否认。第四,双方当事人认可,双方没有约定技术开发费的支付方式;双方合作期间,被上诉人所有技术开发费用均通过周海强向上诉人支付。第五,针对周海强向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转账与被上诉人向周海强转账之间相差3900元的问题,被上诉人解释周海强已经将上述300个适配器支出39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根据以上情况,本院认为,双方合作期间,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原合伙人周海强支付的40.9万元,应视为向上诉人支付的技术开发费用,周海强收取40.9万元的行为应视为其代表上诉人履行职务行为。上诉人辩解其仅收到37.51万元与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显示数额不符,亦无法自圆其说,本院不予采信。

二、上诉人所交付样品是否符合约定,上诉人应否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智能睡眠监测A款开发协议》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签订,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委托人苏仁智能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人云传智联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智能睡眠监测A款开发协议》明确,被上诉人苏仁智能公司委托上诉人云传智联公司进行智能睡眠监测A款开发工作,苏仁智能公司负责研发及手板的全部费用,需要提供不少于3套参考样品,并书面提供产品验收标准和检测标准,作为研发依据和方向。云传智联公司负责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满足客户对该产品的基本定义,按照客户提供的验收标准检测该产品,如果测试达不到验收目标,继续改进和协商,达到双方满意。协议同时约定,一期交付件3PCS样品,样品需要达到BEDDIT相近款90%以上数据准确率;二期交付300PCS推广样,样品需要完全达到量产品的状态,包括质量的稳定性,一致性,整机外观的流畅性等必备的待售产品特性。一期完成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之前,二期交付时间为2015年1月25日之前。从上述约定来看,委托方苏仁智能公司对技术开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一期样品需要达到BEDDIT相近款90%以上数据准确率,二期样品需要完全达到量产品的状态,包括质量的稳定性,一致性。协议约定被上诉人苏仁智能公司委托上诉人云传智联公司研发产品的参照物就是BEDDIT,且在产品技术开发过程中云传智联公司没有向苏仁智能公司提出验收和检验标准不清楚的问题,这说明双方对于验收和检验标准是清楚的。苏仁智能公司没有提供书面的验收和检验标准,没有影响云传智联公司的产品开发,亦不属于根本性违约。

苏仁智能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以及研发实际需求向云传智联公司支付了研发费用以及参考样品,也及时对云传智联公司所提交的研发样品进行检测,苏仁智能公司履行了自己的主要合同义务。上诉人虽有研发并向被上诉人提交样品的行为,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开发产品已经达到协议要求,上诉人未全面履行其技术开发义务,构成违约。

上诉人还提出,被上诉人在研发过程中要求产品升级,超出协议要求,且一直未交付升级APP软件。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单方面改变了产品开发技术要求,且即便被上诉人在研发过程中要求产品升级,如果上诉人接受,也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被上诉人要求产品升级及未及时交付升级APP软件而导致上诉人无法完成双方协议的产品研发。对于上诉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双方协议约定“研发的产品没有可靠性及无可销售性,双方销售达不到预期的销售目标,或双方协商,共同认为不必要履行的,或由于不可抗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从本院查明事实可知,上诉人所研发产品不具备可靠性,亦无可销售性,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被上诉人苏仁智能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妥。

被上诉人苏仁智能公司委托上诉人云传智联公司研发目的在于获得成熟产品并通过产品销售获得利润,云传智联公司没有成功研发产品,因此,苏仁智能公司为产品研发支出的40.9万元也即被上诉人方遭受的损失,考虑本案产品研发不成功主要责任在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未提供书面产品验收和检测标准,对研发产品验收结果亦未以书面方式及时明确反馈上诉人,被上诉人亦有一定过错,也应分担因技术开发不成功而造成的损失,一审判决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被上诉人投入的研发费用是合适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云传智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8元,由深圳市云传智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骆  丽  莉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颖欣(兼)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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