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从始至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从始至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2-09-06T21:58:3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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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连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粤0307民初19589号

发布日期
2021-12-27
浏览次数
9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19589号
原告上海连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42339207K。
法定代表人颜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超,广东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万福商业街17号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MRN4M。
法定代表人殷鑫。
被告殷鑫,男,汉族,1989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上海连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殷鑫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超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向原告申请借款,与原告签署了4份《借款合同》。原告分别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金额105000元,即《借款合同》(编号:XD20201012001)项下本金人民币105000元,约定年化利率14.40%,借款期限6个月;于2020年10月17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金额60000元,即《借款合同》(编号:XD20201017002)项下本金人民币60000元,约定年化利率14.40%,借款期限6个月;于2021年2月3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金额284800元,即《借款合同》(编号:XD20210203004)项下本金人民币284800元,约定年化利率12%,借款期限3个月;于2021年2月27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金额70000元,即《借款合同》(编号:XD20210227001)项下本金人民币70000元,约定年化利率12%,借款期限3个月。双方约定:被告若逾期还款,原告有权按照约定自逾期日起收取逾期罚息。同时,被告殷鑫作为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上述四份借款合同与原告分别签署了《连带责任保证书》,就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向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借款款项后,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12日起发生逾期,截至2021年5月8日,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1432.30元,利息人民币4824元,逾期罚息人民币1904.15元(截至2021年5月8日,并应持续计算至清偿日止)。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原告有权依约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所有上述款项,并要求被告殷鑫对借款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461432.30元,利息人民币4824元;2、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逾期罚息人民币1904.15元(截至2021年5月8日,并应持续计算至清偿日止);3、被告殷鑫对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应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小额贷款公司,曾用名上海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海连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通过APP向原告申请借款,与原告签署了4份《借款合同》。2020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D20201012001),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5000元,年化利率14.40%,借款期限6个月,期数6期,还款方式每月付息到期还本-罚息按日。3.5条约定先息后本还款方式的当期逾期罚息为自逾期日起,当期还款逾期对应的逾期罚息=当期全部未还利息×0.5(先息后本方式下,逾期时间不足一期的,逾期罚息按照一期计算,自借款人逾期日起,除逾期罚息外,应还利息不再持续计算,各期未还款项对应的逾期罚息单独按期分别计算);最后一期还款日后,逾期罚息计算方式为当前全部未还本金×逾期罚息率21.60%÷360×自最后一期逾期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天数。同日,被告殷鑫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为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XD20201012001)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指定银行账户即被告殷鑫名下银行账户转账105000元。
2020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编号:XD20201017002),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年化利率14.40%,借款期限6个月,期数6期,还款方式每月付息到期还本-罚息按日。3.5条约定先息后本还款方式的当期逾期罚息为自逾期日起,当期还款逾期对应的逾期罚息=当期全部未还利息×0.5(先息后本方式下,逾期时间不足一期的,逾期罚息按照一期计算,自借款人逾期日起,除逾期罚息外,应还利息不再持续计算,各期未还款项对应的逾期罚息单独按期分别计算);最后一期还款日后,逾期罚息计算方式为当前全部未还本金×逾期罚息率21.60%÷360×自最后一期逾期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天数。同日,被告殷鑫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为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XD20201017002)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指定银行账户即被告殷鑫名下银行账户转账60000元。
2021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编号:XD20210203004),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84800元,年化利率12%,借款期限3个月,期数3期,还款方式每月付息到期还本-罚息按日。3.5条约定先息后本还款方式的当期逾期罚息为自逾期日起,当期还款逾期对应的逾期罚息=当期全部未还利息×0.5(先息后本方式下,逾期时间不足一期的,逾期罚息按照一期计算,自借款人逾期日起,除逾期罚息外,应还利息不再持续计算,各期未还款项对应的逾期罚息单独按期分别计算);最后一期还款日后,逾期罚息计算方式为当前全部未还本金×逾期罚息率18.00%÷360×自最后一期逾期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天数。同日,被告殷鑫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为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XD20210203004)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指定银行账户即被告殷鑫名下银行账户转账284800元。
2021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编号:XD20210227001),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年化利率12%,借款期限3个月,期数3期,还款方式每月付息到期还本-罚息按日。3.5条约定先息后本还款方式的当期逾期罚息为自逾期日起,当期还款逾期对应的逾期罚息=当期全部未还利息×0.5(先息后本方式下,逾期时间不足一期的,逾期罚息按照一期计算,自借款人逾期日起,除逾期罚息外,应还利息不再持续计算,各期未还款项对应的逾期罚息单独按期分别计算);最后一期还款日后,逾期罚息计算方式为当前全部未还本金×逾期罚息率18.00%÷360×自最后一期逾期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天数。同日,被告殷鑫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为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XD20210227001)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指定银行账户即被告殷鑫名下银行账户转账70000元。
以上四份《借款合同》,7.4条均约定贷款人有权以合法手段向借款人催收全部应还款项及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债务催讨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代为追讨,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如从借款人实际还款中优先扣除)。
对于以上四份《借款合同》,被告殷鑫均分别签订《连带责任保证书》就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书》第二条保证范围约定,本保证书连带保证范围为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差旅费、通讯费、催收费用等。保证人处均经被告殷鑫电子签章。
上述借款合计519800元,原告确认被告已偿还本金58367.7元。剩余本金461432.3元、借期利息4824元及逾期罚息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借款合同》、《连带责任保证书》、《连连银通电子支付凭证》、《e签宝产品服务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凭。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合法借款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出借借款5198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应当偿还剩余本金及逾期利息。原告诉请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61432.3元及借期利息4824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罚息有合同依据,但约定逾期利率明显过高,本院适当调整为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殷鑫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担保书》,为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原告诉请被告殷鑫对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上海连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1432.3元、利息人民币4824元;
二、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上海连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46143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5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殷鑫对被告深圳市赤赤山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连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1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416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文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明霞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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