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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娟、深圳市瑞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10执554号之一
发布日期 2019-10-03 浏览次数 166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10执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娟,女,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石首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瑞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沙坣社区新屋工业区4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8267B。
法定代表人陈崇亮。
关于申请执行人蔡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瑞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马峦)案【2018】8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蔡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4761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1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2019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蔡娟以被执行人深圳市瑞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其47614元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锋
执行员 钟广明
执行员 杨海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黄燕师
邹银娇等55人与深圳市瑞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粤0310财保195号
发布日期 2021-01-06 浏览次数 23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10财保195号
申请人:邹银娇,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县。
申请人:刘志怀,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申请人:刘安绿,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申请人:黄丽美,女,199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申请人:杨连霞,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灵,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瑞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沙坣社区新屋工业区4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8267B。
法定代表人:陈崇亮。
申请人邹银娇、刘志怀、刘安绿、黄丽美、杨连霞等55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瑞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017,000.00(人民币,下同)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银娇、刘志怀、刘安绿、黄丽美、杨连霞等55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事项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瑞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017,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邓钰玮
公司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东南本元大厦1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