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设计部的,千万不要去简直了,什么都是这个特别简单,什么就是这个不是特别高级,一天到就是这个不行这个不可以,问什么就是我要高级的。
招的设计师基本上都是上一天就走了,设计总监又是什么都不懂的一天到就只是知道抽烟拍马屁,下班还要跟领导汇报,领导说下班才能下班。
我在这家公司上了差不多三个月,任职设计师助理,工资4000多。
每天晚上至少加班到十点半,12点也算家常便饭。
亚马逊部门也一样,也是下班得汇报了才能走,事情没做完不让你走,第一次见到这样的绝了。
一个设计部要负责4个运营部,人手严重不足,每个人平均要做3 4个人的活。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富安大道8号海源创新中心2001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EWUSUN TAL
PINLO MAISON MAXX YEE EEY YEEMEEY MANZOKU MIX DYNAMIC LSD
VIGOHYPER VIGO VIGO HYPER
名下其它公司: 深圳市头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阳江市顺邦贸易有限公司/东兴市顺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品罗创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秀美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河七客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木森商业投资(阳江)企业(有限合伙)/阳江市联创电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魅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万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广东汤姆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文昌华健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森家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头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森厨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郑铭泽与广东魅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1)粤0105民初3230号
发布日期
2021-09-01
浏览次数
197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5民初3230号
原告:郑铭泽,男,199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东魅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70号之十三自编103号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思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海霞,女,被告员工。
原告郑铭泽诉被告广东魅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丽娜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7月13日-2020年10月8日的加班费138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0月1日-2020年10月8日的工资168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按标准工时制确定工作时间,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法律发放加班费。单位未曾告知原告,工资是包含加班费的。仲裁委对10月的工资计算有误。原告自2020年7月13日入职到10月8日离职,被告未为原告购买社保,且经常性要求原告一直上班、不能休息,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10月份的工资,被告不予理睬。原告不服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书,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且企业应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被告实行早晚班的工作时间,早班为9:00-18:00(含1.5小时吃饭时间),晚班为14:30-22:30(含1.5小时吃饭时间)。原告2020年7月应上班满勤时数是120小时,实际早班11天共82.5小时、休2天、晚班5天共32.5小时,合计排班115小时;2020年8月应上班满勤时数168小时,实际早班10天共75小时、休息6天、晚班15天共97.5小时,合计排班172.5小时,没有超出劳动法的规定;2020年9月应上班满勤时数176小时,实际早班22天共165小时、休息3天、晚班4天共26小时,合计排班191小时,超出工时26小时,该部分加班费在仲裁结果后已转账给原告;原告2020年10月1-6日上班,10月7-8日休息,工资和法定假日的加班费用已支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入职被告处,担任电商部售后客服工作,工资4200元/月,每周上班6天,实行两班制,其中早班上班时间为9:00至18:00,晚班上班时间为14:30至22:30,晚班下班后需手机挂客服系统1小时。原告在被告处的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10月6日。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9日解除。
被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2020年7月份工资2665.38元,于2020年9月23日向原告支付了2020年8月份工资4170元,于2020年10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2020年9月份工资3978.46元,于2020年11月27日向原告支付了2020年9月份加班回算工资1086.85元及2020年10月份工资2800元。
原告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207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10月8日加班费13818.98元;3、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10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592元;4、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9月1日至10月8日的工资5823.54元。
该仲裁委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穗海劳人仲案字〔2020〕30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2207元;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10月8日加班费2528.5元;三、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20年10月工资847.1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没有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诉讼中,原告表示对被告支付的2020年7月、8月、9月的工资没有异议,因2020年8月7日起,被告要求原告中午吃饭的时间也要回复淘宝信息,中午1.5小时没有休息,晚班下班后要手机挂网1小时,增加了工作量应支付加班费,故对8月、9月的加班费有异议;被告10月份只支付2800元,对10月的工资有异议,10月实际每天上班9小时,多上1小时应支付加班费。被告表示,被告按标准工时计算工资,原告2020年8月没有超时加班,没有加班费;9月加班费1086.85元(包括2020年9月15日延长4小时及2020年9月16日延长8小时,合计超时26小时)已支付;10月工资2800元已支付(10月1日-4日按三倍工资、10月5日-6日按二倍工资计付);同意支付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经济补偿金2207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关于经济补偿,双方对《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经济补偿2207元没有争议也没有起诉,被告也同意支付该费用,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中午休息的1.5小时需挂网及晚班下班后需挂网1小时是否属于加班的情形,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对原告实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双固定的用工模式,并且每天合理的用餐时间应剔除在工作时间外,经折算后,原告的工资收入并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原告的工资标准基于上述用工模式而确定,可视为已包含此用工模式下的全部工作时间(包括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原告主张的中午休息的1.5小时需挂网及晚班下班后需挂网1小时是基于上述用工模式下的工作时间内,故被告无需另行向原告支付该情形的加班费。对于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10月8日期间的延长工作时间,及原告2020年10月的上班时间,被告予以确认,经计算,被告应支付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为2528元[4200元÷(21.75天+4天×200%)÷8小时/天×(4.5+15+4+8)小时×150%+4200元÷(21.75天+4天×200%)×4天×300%],及原告2020年10月的工资为847.1元[4200元÷(21.75天+4天×200%)×6天],因被告已于2020年11月27日向原告支付了2020年9月份加班回算工资1086.85元及2020年10月的工资2800元(含加班费),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资和加班费已经支付完毕,原告要求被告再支付加班费和10月的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魅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2207元给原告郑铭泽;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魅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林丽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平欢
翁豌婷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富安大道8号海源创新中心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