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智声学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智声学技术有限公司2022-05-31T19:17:3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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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挺热情,一再邀请我去面试,我以为是他们老板看过了我的简历欣赏我,去到之后才发现只有人事知道我这个人会来面试,根本没给公司负责面试的人说过,这一点更让人坚信了我只是人事用来凑人头的。

做的类目的是那种大家避之不及,只有Anker之类的大卖才玩得起的血海产品(参考Mpow),懂得都懂。

之前的人没做起来,现在想找个高手用白帽手段推起来,一点灰都沾不得。所以,如果你有白帽推起这种产品的成功经验,有完全合规的手段,你就去面试,但是薪资不一定能达到你的要求,因为我面试的时候对方已经说了现在的市场行情不太好,薪资是要压的。

面试的时候问的一些没必要问的问题:哪里人,结婚没,单身不,还没找对象是吗,在深圳定居了不….  ?? 一瞬间我还以为自己来到了婚介机构,而不是一家做亚马逊的公司。

(面试吐槽,实事求是,非抹黑)

2000rate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11月14日

公司曾用名: 深圳市福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槟榔道6号福兴大厦办公楼5层506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FONERIC Palovue DBMAGIX DB MAGIX POPA VALOR FOXDA VOCOL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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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其它公司: 深圳市福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智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进择科技有限公司/福兴达科技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港中昇网络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Qualcomm Global Trading Pte. Ltd./深圳市福智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沃可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云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晶特利微电子有限公司/奥本未来(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杰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创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创通微电子有限公司/福兴综合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福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诚宇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诚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诚宇数据信息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胜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创丰升网络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振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检深八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市联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渴望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福兴达贴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京泰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进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悦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悦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喆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久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如楼上所言,老板就想捡漏
环境有些阴暗,以前的老式隔间办公氛围

跟很多工厂卖家一样:做b2b起家,然后b2b快搞不下去就尝试转型电商,然鹅这些小老板们产品没有及时更新换代与时俱进,然后会发现电商也没有那么好做(这些小老板们不会觉得产品有问题毕竟历史销量数据深入脑海),找工厂转型电商的公司要慎重

做耳机的,而且不是tws 蓝牙耳机,销量不太好具体没细问,只记得面试的那个什么总监年纪大阴雨天都犯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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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任亚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7)粤01民终15773号

发布日期
2017-12-21
浏览次数
59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157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太路陶庄5号802房。
法定代表人:黄锡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法,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军,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亚楠,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亚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9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任亚楠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任亚楠2015年2月18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0507.75元;三、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任亚楠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12000元;四、驳回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的主要理由:一、被上诉人清楚知悉上诉人的管理制度,其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主观过错。上诉人已尽到法定义务依法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宜,但被上诉人以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不规范等理由一直没有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上诉人也向其询问有关合同的事项,但被上诉人始终未积极回应。被上诉人对于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主观故意且具有严重过错,上诉人已尽到法定义务,故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二、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的工资构成认定错误,报销属于对劳动者成本性支出的返还,不应当计入工资,更不能将报销返还费用计入到被上诉人的工资基数中。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查明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二审书面答辩称:一、被上诉人入职后,上诉人告知被上诉人在《员工手册》签名是公司流程,无需细看,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发送《员工手册》电子版,上诉人虽同意,但事后并无发送,故被上诉人始终未曾看过《员工手册》,不知公司制度。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持有异议,上诉人知道后并没有就此与被上诉人进行洽谈,也没有向被上诉人提供合法的劳动合同。三、上诉人主张每月支付给被上诉人的3200元资金为报销款应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本身为深圳人,与上诉人约定的工作地点也为深圳,上诉人主张该款项为“外派补贴”不成立。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向被上诉人送达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上诉人应当书面通知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关系。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双方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已向被上诉人发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被上诉人有权在协商过程中,对上诉人提出的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并且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拒绝签署,此事由并不属于被上诉人的过错。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与被上诉人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责任在于被上诉人,依法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上诉主张无需支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二倍工资的计算问题。上诉人主张每月向被上诉人发放的3200元属于报销性质的员工外派出津贴,由于上诉人定期、定额向被上诉人发放该款,对该款项的性质,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佐证,故对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被上诉人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润楹
审判员  叶嘉璘
审判员  康玉衡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树苑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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