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狼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亚马逊里的吃人血馒头的公司,喜欢招刚毕业的大学生
1.他的分公司有龙华分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汉分公司,见到也请掉头
1.HR面试时忽悠说无偿底薪6000工资,提成12个点,后面实际到手4000,3000的底薪+1000加班费(加班36小时得来的),而且分两次15号发3000元和30号发1000元(涉及偷税漏税问题),新人压三个月提成,老油条压一个月提成,签合他们底薪是2200最低标准签的,美其名曰合理避税
2.做的铺货自发货模式,北美站的每天强制铺10各产品,欧洲站的更惨,而且还要求写得很好,还要求要出单,要业绩,出个毛线单,新人想转正简直是痴心妄想,除非有老油条辞职把店铺转给你,总结:自发货铺货是没有前途的,精品才是王道
2.每个月强制加班36个小时:基本每天加班到八点多这样,不加够的话按照百分比扣钱1000块(加一小时得到的钱就是1000*1/36=27.77元,别加班加多了,人家可不给加多的钱),人家大公司嘛,就喜欢免费加班多的人
3.在公狼能学到的就是上下架产品,组长不带新人,散养状态,天天泡妞,天天在企业微信群里撩妹,推广的,产品开发的妹子,天天见他划水眯着猥琐的眼睛对着屏幕傻笑,人家不知道你长啥样,知道得吓一跳
4.公司气氛沉闷:主要是人事捣鬼,搞得像她家开的公司一样,谁让他不爽他就跟主管***嘤嘤嘤的打小报告,然后主管***又施压给得罪她的员工的组长,让组长去叼那个员工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埔社区新安街11号A栋101-2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AKQ AAKAR SHAN OHJFENGAEDYU GLANE
说的好像是龙华分公司
名下其它公司: 深圳市公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公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青田云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恒峰投资有限公司/义乌市希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田泽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田立强贸易有限公司/青田廷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科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富饶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公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花美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浩朗商贸有限公司/大美(天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美(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顺意安科技有限公司/大美(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锦信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锦信丝印(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市和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公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武汉腾旭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溱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喻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喻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跃飞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丰欧泰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汇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凯慧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米娜桑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溱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施为贸易有限公司/丽水市利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凯慧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凯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新旺实业有限公司/丽水市久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达利实业有限公司/丽水市旗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天实业有限公司/丽水市艺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市一路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森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吉尔贸易有限公司/青田县世荣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丽水市玉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田静芝商贸有限公司/丽水市叠加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可爱淘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发源地实业有限公司/青田县徐海燕蔬菜店/丽水市茂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丽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丽水市协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丽水市春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丽水市如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日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田芳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丽水市欣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佳裕川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途假期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一佼者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美欣贸易有限公司/丽水市旺利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公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喜梅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7)粤03民终1006号
发布日期
2018-01-29
浏览次数
1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民终10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会龙,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喜梅。
委托代理人刘波,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勤华,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公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喜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公狼公司应否支付张喜梅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原审其他认定及裁判,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工资差额问题。张喜梅提供的2014年7月7日《晋升/调薪申请表》显示原工资标准为6000元+4000元,期望工资标准为12000元+4000元,公狼公司的总经理王晓峰在“总经理审批”一栏中签了名。张喜梅于2014年7月15日在“员工签署”一栏中签名,确认已阅读上述内容,认可且同意以上结论及决定。双方在一审庭审时确认调薪从2014年7月开始执行。张喜梅主张调薪后其每月工资为16000元,当月发放12000元,年底发放另外的每月4000元的工资,并提交了银行明细证明公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张其转款20000元。公狼公司确认调薪后实际每月发放张喜梅工资12000元,但否认年底有补发工资,辩称张喜梅主张的上述转款为公狼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张喜梅的个人经济往来。张喜梅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张喜梅提供的《晋升/调薪申请表》有公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公狼公司亦认可调薪后实际每月发放张喜梅工资12000元,公狼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喜梅上述主张的转款20000元系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亦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审法院采信张喜梅关于调薪后工资的主张,并据此认定公狼工资应补足张喜梅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9月2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该期间张喜梅正处于孕产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而降低其工资,原审法院根据张喜梅的考勤休假情况,判定公狼公司应补足张喜梅该期间相应的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本院认为,张喜梅于2015年10月10日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提出与公狼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在仲裁庭审中明确主张系因公狼公司拖欠其工资。基于本院上述认定,公狼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张喜梅工资的情形,故公狼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向张喜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张喜梅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张喜梅的胜诉比例判定公狼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律师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公狼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公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李 静
代理审判员徐玉婵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锦锦(兼)
公司曾用名: 深圳市公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